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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0万!

据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官方微博,武汉市东西湖区一家公司销售的燃气器具,既没有在武汉市主管部门备案,又没有设立售后服务站点。近日,东西湖区慈惠街综合执法中心对当事公司开出了10万元罚单

执法人员在仓库中发现大量未备案的燃气器具

9月中旬,东西湖区慈惠街综合执法中心接到投诉,称东西湖区慈惠街车站村162号的一家公司,其销售的燃气器具,未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果然在该公司仓库,发现存有燃气器具3000多台,涉及品牌达11个。
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其在武汉市场,销售燃气器具已有3个月,这些燃气器具确实没有在武汉市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没有设立售后服务站点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东西湖区慈惠街综合执法中心开出10万元罚单,当事公司已缴纳了罚款,并将未销售的燃气器具退回厂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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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燃气爆炸后果严重
如何安全使用

一起来看!


① 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燃具软管?


常见的专用燃具软管有橡胶复合软管和金属软管。普通橡胶管使用寿命较短,而金属软管的使用寿命长达8-10年,且耐腐蚀、耐鼠咬,安全性能高。另外,请不要使用非专用燃具软管。

像这样的胶管,可不能再用了哦!


②使用燃具软管要注意什么?


① 燃具软管长度不应超过两米;② 中途不得有接口;③ 燃具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④ 应避免靠近灶台、炉面,避免高温炙烤;⑤ 禁止折、压软管,以免造成阻塞,影响供气。


视频来源:国家应急广播



●来源:武汉市东西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中国应急管理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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