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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法学的政治性与科学性(人民日报学术)

柯华庆 守正创新读书会 2022-09-09

华学者简介

柯华庆教授,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已经出版《实效主义》《第三次变革》《论共同自由》和《论立宪党导制》等著作。实效主义法学与改革哲学和立宪党导制提出者,共同自由价值倡导者。


正确理解法学的政治性与科学性

文/柯华庆

  摘要

法学不可能远离政治,这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由法治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的。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有学者认为,可以远离政治,在书斋里像研究数学和逻辑那样去探寻纯粹的法学理论。但实际上,法学是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学问,而政治是国家和社会的统领,法学的性质决定法学不可能远离政治。政治可以理解为国家治理过程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现代政治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基本治理方式是法治。不同的民主政治模式决定不同的法治模式,政治决定法治,法治也对政治有反作用。因此,法治总是同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规范化、法治化的表达,随着政治的变化而相应调整。政治为法治提供方向,因而法治必须放到整个国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脱离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楼阁。

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目的在于通过设定和实施法律规范实现良法善治,而非为法治而法治。因此,法学首先致力于研究立法的目的与价值,然后研究如何科学立法和适用法律以实现法律的目标与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学可以分为两部分:立法学和法律适用学。立法学包括立法价值学和立法科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确定法律的目标与价值,然后通过包括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科学规律进行立法以精准实现法律的目标与价值,避免事与愿违。法律适用学则研究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换言之,前者侧重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后者侧重法律实际怎么用的问题。在法律发展演进的过程中,这两个方面密不可分。

以前的时代,法律制定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相对比较稳定,因此法学研究关注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多。但如今我们处于一个急速变革的时代,社会关系多变、利益关系复杂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法学研究也就不得不经常直面法律的变革。这导致不论何种法学研究,都需要更多地关注立法研究,对立法目的和法律价值展开讨论。立法的目的是由立法者确定的,不同立法者的目标与价值可能有别,这是立法的主体性。立法也应该考虑与时俱进,这是立法的时代性。立法的主体性和时代性类似于穿衣,需要知道穿在谁身上和哪个年龄哪个季节穿。良法既要符合立法价值同时需要精准实现立法价值。前者是一个民族性和政治性问题,后者才是一个科学性问题。

立法的目的、价值确定以后,怎样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实现立法目的,就需要尊重科学规律,设计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则并加以实施。从这个角度看,法学研究就不能主观任性,而要运用科学方法,尽可能使法律规范能够符合社会运行规律。在这个意义上,对法律规范的研究就有了与研究自然现象相似的特点,即需要遵循科学的方法,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逻辑学的方法等等。法律适用学主要是一个逻辑问题,也属于广义的科学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可以看出,在对立法和法律适用进行研究的时候,不能主观臆断,而应在遵循法治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深刻观察社会生活,把握客观规律,从而使法学具有相当高的科学性。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是人和社会关系,不同国家人民所追求的价值则具有民族性和政治性。简而言之,法学是借助科学性来准确把握和实现民族性和政治性的。

所以,不管是立法学还是法律适用学,都不可能远离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在根本上还是为了实现特定政治目的而服务。立法学必须直面现实政治的变革。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与政治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宪法规范只不过是政治目的和价值的法律表达而已,宪法学的许多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一些人认为法学可以脱离政治而存在,可以远离立法中的政治问题,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等是单纯为了科学而科学,只不过是将已经确定的法律的政治立场当作前提接受下来而已,是对既有政治的遵循。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律学人不可能将法学当作纯粹的科学来进行研究,政治性是法学科学性的前提和存在依据,区别只不过在于接受哪种政治。





本文来源:法律博客(法律经济学),载于《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7日 16 版感谢柯华庆教授对本文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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