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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业务实践,重读保险资金投集合信托新规

张颖 张晋瑶 有梦想的搬砖二人组 2024-07-01

我们搞法律的虽然在食物链底端,但我们有个“高端”的习惯,就是也要经常“回头看”,沉迷法规不能自拔(其实是因为很多法规都有让人捉摸不透的条款诶,我们只好一边干活一边摸索一边总结,说多了都是泪……)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144号文”)已经实施近2个月了,这期间我们也接触了一些相关项目,结合前几天政策解读会上了解的信息,重新再梳理一下144号文,分享给大家。

一、144号文的前世今生

144号文是原《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38号文”)的升级版,与38号文相比有保有压,让人喜忧参半。

144号文与《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91号文”)共同构成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主要监管框架。同时,我们在144号文中既可以看到一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影子,又能隐约感受到资管新规的渗透。


二、划重点

(一)关于144号文第3条“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

144号文第3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本条中的“重大行政处罚”,可参考《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67条关于重大行政处罚的界定: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关于144号文第5条“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144号文第5条规定: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何为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规定,“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据此,我们以为,选择该名单内的评级机构应该不会有错了。以下为保险资管业协会公示的名单:

Ø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Ø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Ø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Ø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Ø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Ø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三)关于144号文第6条非标债权资产的信用增级要求

144号文第6条规定: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144号文第6条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特别是数据统计口径上,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报保险资管行业协会注册时的数据统计口径一致即可。以“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的要求为例,在债权计划实际业务操作中,使用担保人合并报表财务数据的,对外担保金额按照合并报表内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确定。

关于增信方式,需严格按照字面要求,只能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或者其组合信托业务实践中常见的差额补足、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方式不符合144号文关于信用增级安排的要求。

关于如何理解“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该规定源于资管新规第13条第2款“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我们理解,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风险隔离,不让资管产品本身的风险外溢到金融机构,同时也包含着破刚兑的要求。从字面理解,凡由金融机构针对资管产品提供的代为承担风险的安排,无论在资管产品层面还是底层基础资产层面,都已经不再可行。

还有一个存疑的问题,即“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该规定源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的C类信用增级方式,但在担保财产价值要求上有所降低。但144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是“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假设抵质押增信措施与保证担保一起作为一种组合担保方式,是否还需要满足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的要求呢?我们理解,在保证担保符合144号文要求的情况下,作为组合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担保,不宜再对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作出具体要求。

三、条文对照回顾

我们这次只把修改较大的条款挑出来对照。这块内容是复习功课,对条文已经非常熟悉的小伙伴可以略过了。┓( ´∀` )┏

内容

91号文

38号文

(已废止)

144号文

分析

合作信托公司要求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近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及未受行政处罚”调整为“近一年无刑事案件及未受重大行政处罚”,降低合作机构门槛。

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

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主动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要求信托合同权责明确,信托公司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将其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

基础资产范围

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将“融资类资产”明确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新增“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方向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新增明确要求“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非标债权类产品评级要求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提高了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评级要求,将“A级及以上”调整为“AA级及以上”,且限定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

权益类限制

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与资管新规衔接,向底层资产穿透,明确非上市类权益类资产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信用增级要求

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其中,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不被设定其他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细化了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增信要求,口径参考保债计划监管要求,比保债计划略有放松。

担保人的限制

(三)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与资管新规衔接,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防止风险外溢到金融机构,破刚兑。

免增信条件

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新增免增信的要求,其中,主体免增信要求参考了保债计划的相关规定。

信用增级要求

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新增“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投资比例限制

保险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

除信用等级为AAA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新增明确除AAA级信托产品外,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信托的比例上限。

投后管理

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时,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与38号文相比,投后管理要求更为细化。

新老

划断

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过渡期规定,分期发行的旧产品不适用新规,“新增投资的”产品需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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