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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离异后去世,继子起诉要求继承继父遗产,怎么判?

第一法商 2024年08月27日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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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与继父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母亲与继父离婚了,几年后,继父离世,继子是否是继承人?能否继承继父的遗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继子起诉要求继承继父遗产,法院未予支持。




案情介绍


在杨力2岁时,母亲艾女士与杨先生再婚。4年后,二人诞下一女杨文。因投资失败,杨先生的生意陷入困境,杨先生与艾女士争吵不断,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2016年,在杨力15岁时,杨先生与艾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里写明了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女儿杨文归杨先生抚养,但对杨力的抚养问题只字未提。之后,杨力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后来,杨先生与金女士再婚,两人未生育子女。2022年4月,杨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杨力认为,他自幼由继父杨先生和母亲艾女士抚养长大,户口登记为杨先生的子女,两人已形成抚养关系。作为儿子,他有权继承杨先生的遗产。


为此,杨力将杨先生的父亲老杨、母亲张女士、妻子金女士及女儿杨文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杨先生遗留的公司股份、理财和存款195万元以及3套房屋。


问题一

双方之间存在大额转账记录是否表示继续维持抚养关系?


杨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几十份杨先生向杨力的转账记录,累计金额超千万元。所有转账都发生在杨先生与艾女士离婚之后。


杨力表示,继父和母亲离婚时,他尚未成年,继父仍继续给他教育和生活费用,事实上仍在抚养他,“在我读大学期间,杨先生还以父亲的名义给我买了一套房,登记在我个人名下”。据此证明,他们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并没有因继父与母亲离婚而解除。


对此,老杨和张女士都不认可,认为从杨先生与艾女士离婚之日起,杨先生与杨力就解除了继父子关系。


同时,金女士提交了房产代持协议书,证明杨先生经营的公司与杨力签订协议书,约定公司委托杨力代为持有一幢房产。杨先生向杨力的大额转账是购买房屋的房款,与抚养无关。


问题二

拟制血亲亲子关系是否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力与杨先生共同生活十余年,杨先生与艾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了杨力的生活费用,对杨力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杨先生与杨力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建立了拟制血亲亲子关系。


杨先生与艾女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婚生女杨文的抚养事宜,未对杨力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并且此时杨力已满15周岁。该行为表示,杨先生不再承担对杨力的抚养义务。


据此,杨先生与艾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时,杨先生与杨力之间的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杨力不再是杨先生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因此,不具有继承杨先生遗产的资格。


在杨力年满20周岁后,杨先生向杨力大额转账并购置房屋,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杨先生的转账行为并非出于抚养杨力的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力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所产生的亲子关系的法定权利义务相同,但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上是有差别的。


自然血亲,只有在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或者父母依法送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终止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一方死亡、收养关系终止或者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并且相互抚养关系发生变化而解除。


司法实践中,拟制血亲亲子关系解除纠纷,主要有两类:一是解除身份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子女成年后收养关系的解除,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二是亲子关系解除后财产纠纷,常见的是当事人在请求解除亲子关系中,提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补偿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据此,在子女未成年时,即使形成了拟制血亲亲子关系,在婚姻终止情况下可以根据继父母的意愿解除,继父母在婚姻终止情况下具有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解除权。


本案中,杨先生与艾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杨力的抚养问题,两人离婚后,杨力跟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单独抚养。由此可见,杨先生实际已经做出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意思表示,与杨力已不存在拟制血亲子关系,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也就不能继承杨先生的遗产。

声明:本文来源“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转载自“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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