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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终无罪!6大疑点曝光(附判决书全文)


 第一法商观察

8.5  2020



导读

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澎湃新闻注意到,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26年后改判无罪,梳理张玉环故意杀人案6大疑点
宣判无罪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张玉环杀人再审案审判长答问
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案宣判后,审判长田甘霖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2、依法再审改判张玉环案有何重要意义?
本案不属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情形,而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进行的改判。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错案件的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是司法的进步。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3、本案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后,将如何处理国家赔偿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院宣告张玉环无罪后,已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张玉环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将依法审理并尽快作出决定。
4、本次庭审中有没有启动“排非”程序?为什么?
再审审理中,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以张玉环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庭前会议中,就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服从合议庭的决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提供的线索和材料不充分,决定不启动排非程序,并形成庭前会议报告。再审开庭时,合议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告知了不启动排非程序决定及理由。但就张玉环有罪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合议庭多次充分听取了张玉环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
起底遭羁押9778天!27年前张玉环杀人疑案
张玉环哥哥张民强告诉澎湃新闻,在等待判决的二十多天里,他心里像悬着一块大石,更难以面对在老家盼望儿子回家的母亲张炳莲。
张民强说,一家人为弟弟的案子奔波了二十多年,终于等到宣判的日子,已经为张玉环回家做好了所有准备;如果张玉环能无罪释放,第一件事就是让他回老家和母亲团聚。
“今天刚好是十五,这两天的月亮特别圆,我准备让妹妹煮一锅汤圆,家人每人吃几个,讨个好彩头。”张民强说。
江西张玉环故意杀人案7月9日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被控杀两男童获死缓,全案仅有两份有罪供述
2018年6月,澎湃新闻首次报道了这起生发于27年的疑案。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男童张振荣和张振伟被人杀害。3天后,邻人张玉环被警方定为嫌凶。被带走后的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辩称冤枉,称有罪供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该判决中,南昌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审判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停滞。时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且裁定书中并未显示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入狱后,张玉环仍然不认罪。他的大哥张民强告诉澎湃新闻,张玉环在狱中每周都会手写一封申诉信,向各级司法部门讲述冤情,最终成功寄出的信件数以千计。高墙之外,张家人也持续申诉。申诉二十余载等来再审,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无罪
张玉环的申诉代理律师尚满庆和王飞在查阅案卷材料后总结出该案的多个疑点: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
王飞告诉澎湃新闻,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此外,张玉环被认定杀死两个孩子却未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明显是留有余地。”
经过多年申诉,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认为张玉环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7月9日上午9点,江西高院开庭再审张玉环故意杀人申诉一案,经历一个上午的庭审,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法庭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建议改判张玉环无罪。出庭检察官称,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首先不能证明麻袋系抛尸工具,由本案证人张朋飞等四人在发现尸体的水库旁打捞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袋,打补丁的方式不尽相同;且张玉环衣服上的麻袋纤维也不具有排他性;此外,也不能证明麻绳系作案工具,仅有张玉环的第二份有罪供述对此提及,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而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真实性存疑。原审判决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综上,建议法院改判无罪。
张玉环在最后陈述中再次重申冤枉,称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超过26年的牢狱让他妻离子散,恳请法庭还他一个公道。
澎湃新闻注意到,截至8月4日,张玉环被羁押的时间总计为9778天,是目前有媒体报道的被羁押时间最久的疑案当事人。
王飞表示,如果张玉环案改判无罪,后续将为其申请国家赔偿,同时针对当年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展开追责。
期盼团圆时刻:扫墓、汤圆和全家福
而对于张家人来说,一家团圆是他们当下最大的心愿。自7月9日再审开庭之后,张民强就没有睡过好觉,他几次忍不住打电话到江西高院询问宣判日期,得到的回复都是“快了,快了”。
宋小女特地从福建赶回老家,和前夫张玉环的两个儿子张保仁、张保刚也在进贤等候多时,为了节省住宾馆的开支,她们暂住在进贤县城宋小女的弟弟家,但每日生活的支出也很快消耗尽了临行前现任丈夫给的5000元钱。
空闲时,她带着儿子回老家看望婆婆,却看到张炳莲拿着一只白色塑料袋,在家门前晾晒东西。经历南昌七月的暴雨,大米泡水生出了虫,张炳莲舍不得扔,“因为那是给张玉环回家预备的。”见到这一幕,宋小女的眼泪再也止不住。
出事前,张玉环和宋小女的合影张玉环二儿子张保刚告诉澎湃新闻,再审开庭当天,张炳莲因没有等到张玉环回家而大发脾气,瘫坐在水泥地上久久不肯起来,家里人也没人赶上去劝,“谁能给她准信呢?”直到7月25日,判决依旧没有消息,宋小女和儿子一起坐火车回到了漳州,她在旅途中发了一条朋友圈:“短短20天,仿佛又把我带回了1993年,那个度日如年的日子。”
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她曾说起过接张玉环回家后的打算:为他在县城租个房子,带着儿子孙子一起住一段时间,帮他更好地融入社会。然后,她就要回到现任丈夫身边。
对于张保仁和张保刚而言,母亲的选择情有可原,他们理解且支持。张保刚只希望,能在一家人还有机会在一起的时候,拍一张全家福。
收到开庭宣判的消息后,宋小女三母子又一次火速赶回了进贤。张民强说,一家人为弟弟的案子奔波了二十多年,终于等到宣判的日子,已经为张玉环回家做好了所有准备,如果张玉环能无罪释放,第一件事想让他回老家和母亲团聚。“今天刚好是十五,这两天的月亮特别圆,我准备让妹妹煮一锅汤圆,家人每人吃几个,讨个好彩头。”张民强说。
张玉环被带走的1993年上半年,老父亲刚因病过世,倘若一切顺利,张民强打算,带着弟弟去给父亲扫个墓,“这二十七年他一次也没去过,也算是告慰父亲在天之灵吧。”
羁押近27年后,张玉环改判无罪
该案的前后过程是怎样的?简单梳理一下,管窥其中:

1. 1993年10月,江西进贤凤凰某村2个男孩失踪尸体在水库中发现。

张玉环被指控因个人矛盾将同村6岁张某荣和4岁张某振谋害抛尸,定为犯罪嫌疑人。

2.1995年1月,南昌中院一审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玉环提出上诉。

同年该案发回重审,但是,南昌中院认为张玉环犯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3.2001年11月,重审后的张玉环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玉环再次提出上诉

2001年11月,江西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张玉环不服。

4.入狱后,张玉环不断喊冤,并称遭到刑讯逼供。

张玉环及其家人持续申诉。

5.2018年6月,江西高院立案审查。

2019年3月1日作出再审决定。

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


江西高院负责人向张玉环赔礼道歉


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该院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张玉环出狱后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辩护人之一尚满庆律师表示,在法律程序中一旦取得了无罪判决书,就可以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流程不超过半年。该案中具体的赔偿还要等到张玉环本人出狱后依据他的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申请以及其他要求。尚满庆表示,将帮助申请约700万国家赔偿。


以下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赣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官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1993年10月2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29目被逮捕。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辩护人王飞,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满庆,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6日作出(1994)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玉环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1995年3月30日作出(1995)赣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玉环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环提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赣刑申27号再审决定书,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莉、邱伟,检察官助理赵蓉、闫峻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玉环及其辩护人王飞、尚满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玉环从责任田拖禾草回家时,看见男童张振荣、张振伟在他家的屋檐下玩,将台阶上的土往阶下扒,联想到张振荣以前打过他儿子,还倒掉过他家的油、盐,很生气,即冲过去打了张振荣两巴掌,并骂道:“你这个狗吃的又在这里害人。”张振荣被打后用手抓张玉环,将张玉环两手手背抓伤出血。张玉环更加气愤,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用手掐住张振荣的颈部,直至其不能动弹。接着,张玉环持木棍朝张振荣胸、背部击打数下,又用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张振荣窒息死亡。张玉环害怕杀人罪行败露,又将还在屋前玩的张振伟提进房内,用手猛掐张振伟颈部,致其窒息死亡。随后将两具尸体藏好,继续到田里拖禾草。当天晚上,张玉环借到晒谷场看稻谷之机,将张振荣、张振伟的尸体装进麻袋,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后又背着两具尸体,抛至下马塘水库里,并将麻袋扔在离尸体十几米远的水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进贤县公安局在抛尸现场提取的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被告人张玉环家查获的作案用的麻绳,结合张玉环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张玉环用麻绳勒死张振荣,用麻袋装尸抛尸;进贤县公安局的提取物证(工作服上衣一件)笔录和江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作的化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上沾的麻袋纤维与从下马塘水库打捞上来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证实张玉环左食指和右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的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南昌市公安局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张振荣、张振伟均为死后被抛尸入水,张振荣为绳套勒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振伟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照片,以及证人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的证词,证实发现、打捞尸体和麻袋的现场位置,以及尸体状况和麻袋特征;被告人张玉环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人张玉环辩称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没有依据。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具体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而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证明、化验鉴定书等证据基本吻合,特别是其交代的杀人手段,与法医鉴定所检见的两被害人尸体上的伤痕完全吻合,而该鉴定是在其供认之后作出。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张玉环向本院上诉称,其没有杀害两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两次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原审法院凭此认定其故意杀人是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其无罪。


本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张玉环仅仅因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而对被害人张振荣心怀不满,继而用手掐、绳勒的方法致张振荣死亡,尔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张振伟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本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提出,张玉环是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改判并宣告张玉环无罪。主要理由是:


1、张玉环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2、张玉环的供述极不稳定,有从不供到供再到不供的过程,且两份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作案经过、作案工具、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方面前后不一、互相矛盾,不具有基本的真实性。3、在案物证均无法与被害人或犯罪事实相关联。“手抓可形成”的伤痕鉴定、“同属黄麻纤维”的种类鉴定,均不具排他性,从张玉环家中提取到的麻绳没有DNA鉴定证实为作案工具。本案主要证据均是先证后供,不排除侦查机关指供、诱供的可能。4、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张玉环供称用手卡了张振荣的脖子,时间长达3、4分钟,而尸检却显示张振荣颈前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5、被害人死亡时间和地点存疑,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多位小孩证称案发当天11点多、11点30分、12点多在村背后山上还看到两被害人,与原审认定张玉环在11时许将两被害人杀死在自己家中明显矛盾。并且多名村民证实案发当天村里来了一个陌生的“换荒人”,离开方向就是沉尸的下马塘水库。本案不排除另有真凶,侦查机关未穷尽侦查措施。6、原审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等方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主要理由是:1、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本案没有证实张玉环实施杀人行为的客观证据。一是不能证实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系抛尸工具。根据张玉环口供,原审认定侦查机关从现场打捞的麻袋是抛尸工具,该麻袋上有两块用麻袋料缝补的补丁,而张玉环妻子宋小女证称自家破了的麻袋是用布缝的补丁,不是用麻袋料缝的,因此认定该麻袋是抛尸工具依据不足。二是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被认定为作案工具的证据只有张玉环第二次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张玉环工作服上提取的麻袋纤维,经鉴定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都是黄麻纤维,因黄麻纤维是种类物,不具有排他性,据此认定系张玉环作案的依据不足。2、张玉环仅有的两次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张玉环1993年11月3日、4日两份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方式、工具以及作案工具的处理、藏尸地点、抛尸方式等方面均前后不一,其真实性存疑。3、原审认为张玉环的供述与尸检鉴定相吻合,系先供后证,与事实不符。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时间为1993年11月3日和4日,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11月10日,似乎是先供后证。但事实是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前后进行了三次检验,第一次是10月25日下午接到报警后法医即赶赴现场检验,据尸检鉴定记载,10月26日、10月31日法医在进贤县火葬场又先后两次对尸体进行了检查,时间均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的破案报告也充分说明在张玉环作出有罪供述前就已掌握了尸检鉴定的内容。因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并非先供后证,而是先证后供。


本院再审查明,1994年10月24日,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官圳村镇头岭张家村张国武的儿子张振荣(殁年6岁),张健飞的儿子张振伟(殁年4岁)失踪。10月25日,张振荣、张振伟的尸体在村附近的下马塘水库中被发现。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显示,张振荣、张振伟均为死后被抛尸入水,张振荣系绳套勒致下颏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振伟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等证人证言,以及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进贤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所拍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原审认定张玉环杀死张振荣、张振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具体评判如下:


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一是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显示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公安机关的化验鉴定书,只能证明麻袋上的纤维与张玉环衣服上的纤维同属黄麻纤维,并不能证明张玉环衣服的黄麻纤维来源于该麻袋。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显示,该麻袋上的破洞是用麻袋料补的,而公安机关对张玉环妻子宋小女所作的询问笔录显示,宋小女称其家里的麻袋破洞是其用布补的,没有用别的补。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宋小女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


综上,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是用来装两被害人尸体的麻袋,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麻袋是张玉环家的或被张玉环使用过。二是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本案缺乏关联。张玉环供述用麻绳勒被害人张振荣的嘴角,但公安机关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没有与被害人张振荣嘴角部索沟作比对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麻绳上有被害人张振荣的唾液、血液、皮屑等生物样本,且张玉环供述的麻绳长2米,而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长约5米,两者明显不一致。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该麻绳与本案存在关联。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振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进贤县公安局所作人体损伤检验证明显示,张玉环手背伤痕手抓可形成,损伤时间约有3-4天。该检验证明不具有排他性。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两手手背上的伤痕系张振荣手抓所致。


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原审认定张玉环先后将两被害人拖至、提进其哥哥堆放杂物的房内勒死、掐死,随后将两具尸体在房间内藏好。然而,进贤县公安局对张玉环供述的杀人现场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该现场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本案相关的痕迹物证。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张玉环哥哥的房间是第一作案现场。


4、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是张玉环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存在从不供到供再翻供的变化。二是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对于杀人地点,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在“村万事塘张建华园旁的田边”,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我哥哥明强的房间里”。对于勒张振荣所用的绳子,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到万事塘水边上捡了节尺多点的蛇皮袋作的绳子”。


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到我屋檐下拿了一根用封麻袋的绳子纺成大人指头粗的麻绳”。对于杀害张振荣的具体情节,第一次有罪供述是先用绳子勒,后捡棍子打,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先打后勒。此外,两次有罪供述在藏尸地点、抛尸过程等方面亦存在矛盾。


三是张玉环的有罪供述虽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但系先证后供。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证人证言显示,被害人尸体和麻袋分别于1993年10月25日、26日被村民发现并打捞,打捞尸体时有不少村民围观,张玉环亦辩称在公安机关检验尸体时到现场围观。公安机关对村附近林场的医生张幼玲所作询问笔录显示,1993年10月25日,村民挖好坑,准备将张振荣、张振伟尸体下葬时,张幼玲到达现场,发现张振荣两嘴角有明显勒痕且牙龈淤血,胸部及左肋下青紫色,张振伟是被人用手卡死的,而且颈部右侧有明显表皮损伤,张幼玲当时就说是用右手卡死的,并叫张鹏飞到公安局报案。


张幼玲的上述证言与张运海、被害人张振伟母亲刘荷花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注明“接报后即赶赴现场,于10月26日、10月31日在进贤县火葬场对尸体进行了检查”。


综上,虽然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的落款时间是1993年11月10日,但是在张玉环于1993年11月3日作出有罪供述之前,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尸体已经进行了至少两次检查,且村民通过张幼玲的描述对被害人身上的主要伤痕及死因有所了解,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应认定为先证后供,不能排除张玉环供述前已经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可能。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


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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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澎湃新闻、景来律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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