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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庭前准备:案件事实梳理四步走

陈彦妤 新则 2022-12-10


庭审过程中,耗时最长、最重要的就是法庭调查(含举证质证)环节。案件事实不仅是双方法庭辩论的基础,更是裁判者裁判的基础。开庭前,律师应妥善梳理案件事实,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

本文尝试将案件事实梳理工作分为四步,并以租赁合同纠纷为例讲解各步骤,供大家参考。

文 | 陈彦妤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步骤一:
按时间顺序做“案情大事记”,罗列事实

“案情大事记”可以帮助律师快速把握案件的全貌,理顺前因后果。“案情大事记”的内容有点类似裁决里的本委/院查明部分,是所有工作的基础。

做“案情大事记”就像是在搭建一棵“树”,要尽量搭建出一棵枝干硬朗、线条分明的“树”,而不是枝蔓纠缠的“树”。故在做“案情大事记”时,要按时间顺序和证据材料载明的内容列出案件事实,力求准确、简明反映整个案件的概况。在内容上,尽量摘抄原文,避免自行概括导致出现语义偏差;在形式上,可以标注该事实出自哪一份证据哪一页哪一行,方便下一步的工作。

对于合同纠纷而言,一般可以按此顺序编写大事记:合同签订情况及核心条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违约情形?)——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的往来函件。对于侵权纠纷而言,一般可以按照此顺序编写大事记:侵权事件及结果——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侵权发生后的往来函件。

除了搭建“树干”以外,“案情大事记”也需要装点一些必要的“树叶”。这一步工作可以使得我们向裁判者讲述的“故事”更加完整合理,减少裁判者的内心疑问。例如承租人通过x网站看到招租信息,并于x年x月x日与出租人电话联系,后双方加了微信约好时间看房。

以下是以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做的大事记:


x年x月x日,原告(承租人,乙方)与被告(出租人,甲方)签订了《xx合同》(合同编号:x),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承租xx房屋,并根据案件情况列明标的物情况、相关证件或行政审批手续、租金、违约金、合同解除条款等可能与诉请、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重要事实,并可列明在哪一份证据第x页第x行,方便庭审时迅速回答法官提问。
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租赁保证金x元,付款账户为x,收款账户为x。
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专票(发票编号xx)。
x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请求维修房屋的函》,函件载明:“……房屋漏水情况严重,敬请贵司在收函后2个工作日内派人维修……”。该函件于x年x月x日送达被告。被告收函后未维修。
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催款函》,函件载明:“……贵方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6月租金xx元,但贵方未付……”。该函件于x年x月x日送达原告。
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函件载明:“……贵方拖欠租金达xx天,我方按照《xx合同》第x条的约定解除合同……”。该函件于x年x月x日送达原告。


步骤二:
标出双方主张中的事实冲突,并将事实分类为有冲突和无冲突

这一步有利于明确庭审争点问题,双方在举证和法庭提问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在细节问题上纠缠,提高庭审效率。

具体做法是将双方的诉状/仲裁申请书和答辩状、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分类为双方有冲突和无冲突的事实。

例如,双方对于签订合同的时间、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无异议,在这两个日期下可以标注“双方无异议”。

又如,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签字与租赁保证金收据中的字迹有差异,应将两处的页码记在一起,并标注“字迹有差异”。

再如,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业按现状交付使用,但是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了装修费收据,那么可以在大事记中的“租赁物业按现状交付使用”下方用红色字标出“装修费收据x元(原告证据x第x页)”。

步骤三:
将事实冲突整理成问题,并罗列双方证据,根据对方可能的陈述或答辩做好应对

这一步是为了对当事人陈述或证据材料有冲突处做出合理解释,解答裁判者疑问,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

具体做法是在第二步的基础上,整理出裁判者可能会提问的问题,并做出陈述或答辩。律师从案件冲突事实推导出问题,某种意义上说,每一处冲突就是一个问题,但律师要做的不仅是简单地从冲突表象推导出问题,而是要更深入地挖掘与诉请相关的线索。通过冲突事实推导出问题,再归纳出若干核心问题后,律师接下来要将这些问题变成“一根线”,用这根“线”去串起事实。最后,律师应再回头检视案件事实要件是否齐全、合理,是否已经全部满足我方诉请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

例如原告(承租人)诉请被告(出租人)支付原告支出的装修费用,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物业按现状交付使用”,但是一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装修费,那么“是否装修”是最表层的问题,更深入的问题是“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或“装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这两个问题才是明确装修费用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核心。

得出问题后,则要回头单独整理装修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条款、双方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用以证明承租人装修房屋已征得出租人同意、装修费用的数额真实合理等。如果证据的证明力稍弱,则要抓紧时间寻找补强证据,以免在开庭时被对方抓住漏洞。

再如,双方对于租赁合同解除有争议,那么在这一步可以整理出如下几个类型的问题。

首先,在此种情况下,裁判者一般会询问双方“是否认为合同已经解除”,如双方均认可合同已解除,则问题将一步细化为合同解除原因、合同解除时间等。

其次,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主张约定解除,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条款处作出标记,并将合同履行事实(如微信聊天记录、来往函件等)归类,提前做好应对;如主张系法定解除,也应明确是哪一种法定解除事由、行使的是哪种法定解除权,检索好法条、罗列好合同履行事实。

再次,如双方对“合同解除”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可能对合同解除原因有不同意见),那么裁判者接下来要提问的会是“合同解除时间”。合同解除时间可能需要确认解除函的寄出及送达时间,或出具放行条及清场的时间,或租赁物另行出租的时间,律师应在庭前预判到裁判者会提问这些问题,提前做好准备,提升庭审效率。

步骤四:
尝试归纳争议焦点,做好应对

争议焦点的重要性在此不多赘述。律师在庭前可以从不同角度归纳好争议焦点,如果庭审时裁判者归纳的争议焦点与我方有所不同,律师可以及时通过一些庭审技巧补充对我方有利的争议焦点并及时表达意见,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争议焦点可从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请求、抗辩理由着手,在第三步问题的基础上再加以提炼。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效力、违约/侵权行为及其原因、给付款项的性质及数额、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式等。

在此基础上,做好己方陈述及对对方的回应,回应需紧紧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将争议焦点落实成文字;更可在此基础上精简为庭审简要发言,在庭审时适时引导法官。争议焦点也与双方的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息息相关,本文主要讨论案件事实梳理,故在此不多讨论。

例如租赁合同纠纷中,争议焦点之一为租赁期限。双方对租赁期限起计日无异议,但是对终止日有异议。原告认为租赁物大门已于A时间点被被告上锁,故终止日应以A时间点为准。被告认为,被告在A时间点之前就已经通知原告清空场地,但原告未搬离。被告出于安全考虑才将大门上锁,原告的办公用品、货物一直存放在租赁物内,原告直到B时间点(B晚于A)才搬走,故终止时间应以B为准。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自然是主张“实际使用”系支付租金的前提;而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主张被告锁门是因原告在被告催告后仍迟迟不清空场地、锁门的责任在于原告,故即使原告未实际使用场地,也需要继续支付租金至清场之日。

结语

我们不可能掌握全部类型的案件,但遇到陌生案件时通过上述四步基本能够把握住某个个案的全貌及重点。在做好以上工作后,律师更可以通过检索类案,思考是否还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或庭审发言还需要强调落实哪几个重点内容,或提交类案,以解开裁判者疑惑,取得满意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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