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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封控期间,11个典型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钟祥伟 向缘媛 新则 2023-03-22


近期,全国多地因新冠疫情导致封闭管理,在这一特殊时期,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劳动者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者在封控期间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问题,本文以重庆地区为例展开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钟祥伟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向缘媛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来源 | 百君律师事务所


01.

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劳动者无法上班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一个计薪周期。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均是以月为计薪周期,但也有以半个月或一周为计薪周期的。以月为计薪周期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是指一个月;以半个月为计薪周期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是指半个月;以一周为计薪周期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是指一周。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代表劳动者的工资不受疫情封控影响。如劳动合同约定有绩效工资(含计件工资),因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取得绩效,不应当享有绩效工资。但因封控扣除绩效工资后,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重庆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


法规解析:


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按照2020年1月25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02.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者在封控期间休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可以。但用人单位应当考虑劳动者意见并保存通知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据,发生纠纷时需提供证明劳动者提前收到休年休假通知或知晓休年休假内容的证据。


法规解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03.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者在封控期间休上年度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或来年的带薪年休假?


可以。但用人单位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并保存劳动者同意跨年度休带薪年休假及通知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的证据,发生纠纷时需提供证明劳动者同意跨年度休年休假及劳动者提前收到休年休假通知或知晓休年休假内容的证据。


法规解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04.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因新冠疫情封控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者在解封后加班,以调休方式先休息后补班,或者调整薪酬标准?


可以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于补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


法规解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此处的变更,也包括薪酬标准。


05.

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支付?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如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的工资低于病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规解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


06.

由于疫情封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期,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需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解封后立即支付工资。


法规解析: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当前疫情防控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期,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应在复工后及时支付。


07.

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限并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也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人社厅发〔2021〕54号的方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法规解析: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的,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续签书面合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8.

劳动者因疫情封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限届满。隔离期满且符合终止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09.

劳动者的病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与疫情封控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不顺延。


法规解析: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病假与封控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国目前实行的产假时间均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因此,产假与疫情封控期间有重叠的,不应顺延。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因此,工伤停工留薪期与疫情封控期间有重叠的,也不应顺延。


10.

在疫情封控期间,劳动者居家办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


法规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11.

因受疫情封控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当事人应当在疫情封控解除后,及时提起劳动人事仲裁。


法规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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