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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申请人应如何救济?

孙德国 新则 2023-05-18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驳回后,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情况下,如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救济?本文从一实际案例入手,对该问题展开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孙德国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 | 山东审判


- 1 -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以下简称某行邹平支行)与某家居公司、王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某家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某行邹平支行15227085.90元;二、被告王某、孙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某家居公司追偿;三、原告某行邹平支行对被告某家居公司抵押的土地、房屋,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1月14日,某行邹平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同年9月2日,某行邹平支行向该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上述债权转让合同。邹平法院立案受理。2022年1月19日,某家居公司提出申请要求驳回某行邹平支行的执行申请。同日,该院作出(2021)鲁1681执XXX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某行邹平支行所提的执行申请,裁定书内容尾部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某行邹平支行称,邹平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执XXX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某行邹平支行的执行申请,裁定中告知的救济途径错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监督。
- 2 -裁判结果
邹平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某行邹平支行的执行申请。某行邹平支行向滨州中院申请监督。滨州中院认为,邹平法院立案受理某行邹平支行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某家居公司向邹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驳回某行邹平支行的执行申请。此申请实为某家居公司对法院受理执行申请提出的异议,应由执行裁决部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被执行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认为执行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对该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非由执行实施部门作出裁定后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定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邹平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期限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滨州中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裁定:一、撤销邹平市人民法院(2021)鲁1681执XXX号之一执行裁定;二、本案由邹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 3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驳回后,在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情况下,如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救济。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无复议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此无明文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诉寻求救济。
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驳回执行申请是执行行为,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 申请执行人行使申请执行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
申请执行权与法庭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事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或限制。执行申请一旦被驳回,意味着之前取得的执行依据无法得以实现。执行法院在作出驳回执行裁定前,应全面慎重进行审查,与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沟通,作出裁定后还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保障救济途径,以防止驳回执行申请理由的滥用或不当行使。
2. 申请执行人被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选择复议救济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仲裁裁决文书及公证债权文书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类法律文书,司法解释均赋予了申请执行人被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判决、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救济途径的前提下,理应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3. 执行复议是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监督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有效途径
民事诉讼中诉讼阶段强调公平正义,执行阶段更侧重于效率,复议制度拓展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程序上的救济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地在程序上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宜适用上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主要原因如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仅对审判程序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明确规定了可以通过上诉途径进行救济。对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参照上述做法无法律依据。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为相互并列的程序,执行程序中未规定一、二审程序,故参照审判程序适用上诉二审程序无理论基础。
三、复议程序是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执行程序中,对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裁定、执行管辖异议裁定、变更与追加当事人裁定不服的,司法解释均规定救济途径均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综上所述,在目前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执行监督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被侵害便捷高效的制度保障。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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