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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9个锦囊」

何祥攀 新则 2022-12-10

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但无法避免的是有些证据是当事人无法取得的。此时,律师调查取证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执业过程中,就调查取证也遇到过各种疑难杂症与困惑。本文以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例,结合自身经验,就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经验做简单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何祥攀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锦囊一:

户籍登记信息查询


相信不少当事人找到律师准备起诉被告,结果却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此时律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司通〔2021〕165号文即《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查询人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执业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也可以在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


查询户籍信息手续包括:


1. 律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有格式要求);

2. 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有格式要求);

3.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


如果被查询人户籍不在陕西省的,可以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但不一定能查到。此时,需要根据被查询人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准备。其他省份的列举如下: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关于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服务的通知》(川公基础〔2022〕31号)《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闵公综〔2020〕86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2018〕254号)《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贵州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公通〔2019〕13号)《山西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20〕65号)……

经验漫谈:不知道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详细出生年月日时,怎么查询呢?此时原则上派出所户籍室是不会给你查询的,因为不符合查询条件。此时该怎么办,实务中往往有各种变通的办法,笔者想到的办法很简单,当然也只能是在家庭纠纷中适用,即提供原告自身的身份证号码先查询,然后户籍室会显示家庭成员信息,再与户籍室工作人员沟通,将其他家庭成员即被告的户籍信息调取,以达到取证的目的。此种情况下,笔者的经验是一定要好好说话,能懂的即懂,不懂的可以去实践实践就懂了。


锦囊二:

公司登记档案详细信息查询


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案情需要,比如需要股东身份信息、公司资产情况、实缴出资情况等,会需要查询公司的详细登记信息。此时,律师又该如何查询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之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查询公司登记档案详细信息的手续:


1.《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模板);

2.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

3. 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实务中一般不要求)。


经验漫谈:本条可与第一条结合起来使用,比如在起诉股东案件中,没有股东身份证号码,就无法查询股东身份户籍信息。因此,可以先调取公司的登记档案详细信息,把股东的身份信息调取后,再向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查询。


锦囊三: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查询


在离婚纠纷案件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需要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离婚协议等文件。此时,根据陕高法[2020]31号文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附规定原文链接。下称: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的相关规定,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含申请执行)业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省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各级政府的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及税务、海关等单位收集、调取与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自然人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及其配偶的基本信息”的证据材料时,可以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调查婚姻登记信息所需要的手续:《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开具手续为:


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律所盖章);

2.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随行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关于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正面、背面)、人民法院调查令回执等文件格式,参考上述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链接原文。


经验漫谈:需要注意的是,在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要写明所需要调查的证据的具体名称,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有)、婚前协议(如有)等。有时候,法官可能不会严格按照陕西高院的格式给你出具律师调查令。笔者就遇到过两次,一次是律师调查令只写了笔者一个人,申请书上的随行人员给漏了,而且还没有背面内容,还好影响不大。还有一次是,虽然写了两个律师,但就只有个调查令单面单页,没有背面,更没有回执,还好证据调出来了。实务与规定往往会脱节,此时就需要律师与法官不断沟通,促进法律规定的严格落实。


锦囊四:

火化证明材料查询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会遇到相关证据材料被被告掌控,不愿给原告的情形。比如,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继承案件,要证明老父亲去世,但死亡证明等均在被告手里,作为原告无法举证。为了依法维权,此时,就需要委托律师调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西安市殡仪馆为例,律师调取火化证明,需要手续如下:


1.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 当事人(死者家属)授权委托书;

3.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


经验漫谈:有可能还需要委托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等。实务中根据地方政策,具体沟通并说明情况。


锦囊五: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查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少不了要查询房产不动产信息。根据上述《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之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法律出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律师调查令申请的相关手续可参考锦囊三,具体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八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的手续材料包括:


1. 查询申请书;

2.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其中,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包括:


① 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② 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手续材料包括:


1. 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 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律师自行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手续材料包括:


1. 查询申请书;

2.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 代理律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授权委托书;

6. 代理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件;

7. 律所介绍信。


律师持调查令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手续材料包括:


1. 查询申请书;

2.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 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4. 律所介绍信;

5. 法院律师调查令。


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所需要的手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规定,与《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2020)》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在陕西省内调取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上应当以《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2020)》规定的手续即可。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是要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经验漫谈:律师调取不动产登记资料,有两种渠道,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是要提前与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电话联系沟通确认。笔者曾经代理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诉请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由于当事人把购房合同原件搞丢了,因此需要调查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状况即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俗称:房屋大证)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是否登记在被告开发商名下。


由于军改等原因,房产项目开发商经过一次变更,导致大证申请人仍为原开发商,与诉请被告开发商不一致,而且不动产登记总簿由于种种原因未变更登记。导致本案诉请受阻。此时,我们的解决办法是调取同小区其他案件的卷宗材料(详见锦囊九),将案涉房屋开发建设主体的变更过程等证据进行了落实,进而达到了我们的目的。


另外,在涉及房屋拆迁案件中,也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笔者曾代理过一个因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前往拆迁办公室调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材料,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锦囊六:

规划许可公开申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为了达到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目的,但又苦于没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据。此时,就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条仅作为诉讼思路参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在此不再赘述,有兴趣朋友的可以尝试。


另外,根据《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的相关规定,律师亦可以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城乡建设、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及审查意见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参考锦囊三)


锦囊七:

机动车档案信息查询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执行案件中,可能需要查询对方当事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档案信息。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等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律师查询机动车档案材料所需手续材料包括:


1.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 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


且有严格要求:


1.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2. 除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到原登记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以外的变更登记外,已入库的机动车档案原则上不得再出库。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机动车档案资料包括: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 登记证书原件;

3. 行驶证原件;

4. 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 属于灭失的,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6. 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7. 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收存原件;

8. 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9. 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经验漫谈:笔者了解的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档案查询手续如下,供大家参考。


律师查询:


1. 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2. 委托人身份证(个人即身份证复印件、公户即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4. 律师执业证。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后,律师还仅能查阅、摘抄相关信息,不能复印。如果要复印书面的相关材料,必须拿着法律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方可复印相关材料。


锦囊八:

纳税人的税务信息查询


在什么民事案件里会涉及到查询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呢,相信没有接触过这类案件的律师都会有这类疑惑。在介绍查询纳税人的税务信息前,有必要对本锦囊的适用情形做个简单的介绍。


首先,在举报纳税人偷税漏税作为一种诉讼策略,进而达到与对方当事人调解的目的,此时就有可能会涉及到查询、调取税务信息。


其次,在执行案件中,会涉及比较多。就比如在2020年7月29日,陕西高院就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达成并联合印发了《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以实现法院与税务局双方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与税务专网连接方式上的“点对点”数据实时双向交换,进一步方便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参考陕西高院微信公众号“我们签约啦--法税联动护执行!”)。


那么律师查询税务信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还是《陕西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规定》的相关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含申请执行)业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省内各级……税务、海关等单位收集、调取与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材料时,可以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七)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律师调查令申请相关手续可参考锦囊③。


经验漫谈:笔者近期也代理了一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涉及到需要查询税务信息。过程中可以说是各种坎坷,虽然最后并未成功,但是相关经验可以分享给大家。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外查询税务信息的部门是——大数据风险管理局。


其次,陕西省税务局不对外办公,律师要通过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局大数据风险管理科/股,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查询后,将查询结果、回执再逐级下批至申报的初始税务局。


比如,纳税人在合阳县税务局,则申请法院签发抬头为“国家税务总局合阳县税务局”的律师调查令,律师拿着该调查令、律师执业证前往合阳县税务局大数据风险管理股,说明情况,合阳县税务局会按照他们税务内部审批云平台系统,发起“需求单”,并将律师调查令等相关材料上传,然后逐级上报至渭南市税务局大数据风险管理科、陕西省税务局大数据风险管理局,由陕西省税务局大数据风险管理局审核、查询并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再逐级下传至合阳县税务局。


锦囊九:

法院诉讼案件卷宗查询


在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中,如果是新代理即之前未代理,为了解全部案情,一般需要阅卷,即联系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直接去阅卷(拍照、复印)即可。另一种情况是,在复杂案件中,需要调取其他案件材料,此时就需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20〕20号)第四条规定: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七条规定: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律师可以查阅、复印案件有关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律师查阅、复印诉讼案件卷宗所需手续材料包括:


1. 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2. 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 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


经验漫谈:实务中去法院查阅、复印诉讼案件材料,一般只限于当事人(委托方)为被查询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相关案件材料,如果当事人并非被查询案件的当事人,则法院原则上不会同意给你查询调取,此时需要申请法庭调取。


律师调取案卷材料,一般是去法院档案室,所需要的手续为:


1. 授权委托书(写明查阅案件档案、案号)

2.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写明案号)

4. 律师执业证。


写在最后


律师调查取证,特别是申请律师调查令取证过程中,有些错误可以避免就尽量提前规避,笔者就在申请律师调查令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错误,总结如下:


1. 律师调查令的抬头如何确定的问题。该问题非常重要,有些法官只给你开一次调查令,如果抬头不对,会很麻烦。因此,在申请前,一定要与配合调查单位(证据存放单位)沟通好,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就是在他这,然后确定抬头。


2. 一定要与配合调查取证的单位沟通确定好,其能否在调取的证据复印件上盖章(不管是公章,还是档案专用章均可)。笔者曾经就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导致调取出来的证据只是个复印件,没有任何的档案章,导致无证据原件,来源无法确认。


3. 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一定要与法官沟通好,能给法定最高时限15个工作日就写15个工作日,否则后面出现各种障碍,无法及时调取证据,导致调查令失效,又要沟通重新开具会很麻烦。


4. 若法官不同意签发律师调查令,一定要依法主张书面告知函及说明理由(第9条明文规定)。否则实务过程中,有些会嫌麻烦不愿意签发律师调查令,还不给你书面告知,也不说明理由,只是一个“与案件不必然有关联”就把律师打发了,然后再“忽悠”你先开庭,当然,这种情况是极少数。




附: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法(2017)》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2021》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1.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 涉及身份关系的;

3.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4.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第二十条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第三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证据材料,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法庭许可后才可以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六、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陕西省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含申请执行)业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省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各级政府的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及税务、海关等单位收集、调取与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材料时,可以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1. 自然人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及其配偶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2. 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自然人的人身、财产等险种的投保信息;

3. 公司企业的经营资质、股东名单、股权结构、股权出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经营状况等信息;

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以及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信息;

5.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6.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

7. 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8. 城乡建设、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及审查意见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

9. 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息;

10.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执业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11. 其他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上述范围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立案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立案有关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名称)信息,执行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提出。


立案审查中,应当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审理中(含执行异议复议),应当于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执行实施中,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九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后,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审理阶段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或执行庭庭长)签发。


人民法院准许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应当向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律师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完成调查取证事项,期限届满后调查令自动失效。


代理律师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可以重新申请律师调查令一次。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和随行人员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时,应当向配合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并说明有关情况,由配合调查单位核对。持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应与律师调查令载明的一致。


配合调查单位不得要求持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和随行人员提供前述证明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作者简介:


何祥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公司商事、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合同纠纷等。具有证券从业、基金从业、期货从业、银行初级(个人理财)等资格,微信号:HeXiaohe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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