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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方法:律师开庭前,如何科学归纳整理案件事实

陈升杰 新则 2022-12-10



庭审程序由庭前准备阶段、法庭调查(含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四个阶段组成。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似乎法庭辩论才是庭审最为精彩、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事实上,法庭调查才是庭审的核心,无论对于法官,亦或是当事人,均是如此。


在法庭调查中,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在开庭前,律师该如何对事实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有哪些归纳方法?年轻律师最容易陷入哪些误区?本文作者结合自身的诉讼经验,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陈升杰 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对法官而言,审理案件,特别是一审的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是其基础任务。一审事实查明是否清楚,是判断一审判决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特别在某个领域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对该领域的纠纷中的法律观点已经了如指掌,部分法官甚至直接参与了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指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讨论工作,对该领域的纠纷已经形成了自成体系的裁判思路,对所在区域上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信手拈来,其在庭审过程中,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见得会感兴趣,但其对案件事实及可能存在的事实疑点一定是最感兴趣的。

对当事人而言,如对法院裁判观点不服,通过上诉、再审的方式尚有得到救济的可能(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的情况并不少见,亦存在上级法院裁判价值和方向发生变化,而下级法院尚未察觉,导致按照此前上级法院裁判思路作出的判决最终被上级改判的情形,如深圳的食品打假问题,但统一裁判标准仍是未来的主题和方向)。如对法院查明事实不服,除非该事实明显缺乏证据证明,或法院错误适用了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推定)该案件事实,否则基本上无法推翻法院已查明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由于201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自认规则作了调整,在庭审中进行陈述应当更为谨慎。因此,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归纳整理是庭前准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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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归纳整理的方法

与处理其他事务的原理一样,诉讼案件同样离不开“摆事实、讲道理”,诉讼案件中的“摆事实”即为“事实依据”,“讲道理”则为“法律依据/原理”。其中,事实依据是处理案件的基础。“摆事实”并非证据材料的简单堆砌,需要讲究方法。

对于庭审经验较少的(实习)律师而言,在初次接触庭审提纲时,常常不知法官会提问哪些问题。对于有一定出庭经验的(实习)律师而言,尽管知道法官可能对哪些问题进行发问,但是问题准备是否全面、充分,往往没有把握。

一般而言,法官在庭审中提问的问题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与案件基础事实有关的问题,尽管部分事实在证据材料中均有所反映,但法官仍然会通过提问的方式进行确认,切不可认为法官应当注意到证据中记载的事实而未做充分准备。

二是法官对证据材料或当事人陈述存在的疑问进一步提出的问题,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对其陈述内容作出合理解释,澄清法官质疑的问题,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这类问题务必重视,要说服法官,首先要先说服自己。如果当事人陈述的理由连自己的律师都觉得牵强,又如何让法官相信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

有的当事人或指导律师会责备承办律师不信任当事人,但如发现疑问未先向当事人了解实际情况,在庭审中又未能作合理解释,法官自然会得出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心证结论。如能事先知道实际情况,并找到合理的解释,便能解开法官的疑虑,对当事人而言更加有利。

在准备的方法上,承办律师的经验、团队小伙伴的讨论以及头脑风暴是常用的整理归纳问题的方法。不可否认,这些方法解决了大部分人庭前准备的案件事实整理归纳问题,但这些方法缺乏体系性,较依赖参与准备的人的经验、思维和逻辑能力。因此,形成系统性的梳理方法是实习律师或低年级律师快速提升庭前准备能力的重要路径,是律师在处理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时抓住案件要领的重要法宝。

1. 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分类要素,从而将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的方法。借助这一方法,我们可以把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一列明,从而避免思维混乱。这种方法往往运用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有较为显著的效果。对于法律关系简单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的纠纷,一般无需运用到这一方法。

例如,在货运保险追偿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至少包括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三种法律关系。其中,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三组法律关系中的核心。此外,如货运保险协议与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为具有代表权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并由母公司代为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的,则还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

2. 要件事实分析法

如前所述,法庭调查中,法官提问的问题包括与案件基础事实有关的问题以及法官对证据材料或当事人陈述存在的疑问进一步提出的问题。其中,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即法官想要查明的事实,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要件事实。要件事实是指能够证明请求权/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成立的事实,是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

二是一般事实。一般事实又称辅助事实,即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包括“5W1h”:即何人(主体)、何时、何地、何事、为什么以及如何。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每个案件中均会集齐“5W1h”,存在“六缺一”“六缺二”甚至“六缺三”的可能,在实践中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准备一般事实即可。一般事实虽然不是法官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的主要依据,但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协助法官对争议产生的整体事实有总体的了解,有助于法官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对一般事实的准备是比较容易被庭审经验较为欠缺的(实习)律师忽略的细节。我刚参加工作时,曾一度不理解为何法官在法庭上要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是什么关系,是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认识的等“没有意义”的问题,一度以为把借款还款事实查明,案件就可以得到处理。

后来才明白,借款事实虽然可以通过流水等方式体现,但是,通过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认识时间的长久、关系的亲密程度,法官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金额大小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内心确信;通过询问原告为何在出借款项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的原因,对法官正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恰当分配举证责任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对一些通常无法理解的事情,可结合这些看似“不重要”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从裁判文书写作的角度而言,判决书的本院查明部分相当于在“讲故事”,裁判文书写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把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讲清楚”,如果不查明原被告的关系,是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认识等看似“不重要”的问题,直接在判决书上写“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订借条,原告借款给被告”,则会使整个“故事”显得比较突兀,欠缺一定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是争议事实。争议事实与前述要件事实、一般事实存在交叉关系。严格来说,争议事实不属于要件事实分析法的内容,之所以将其在要件事实分析法中单独列出,是因为争议事实是双方举证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要件事实分析法的关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要件事实分析法并非排斥关系,而是包容关系,二者可以相互结合,在逻辑上是递进的关系。在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中,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可以厘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进一步分析案件事实奠定基础。而要件事实分析法则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抽丝剥茧,避免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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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归纳整理方法的实践

以一例货运险保险追偿案为例。

快乐供应链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合作的货运保险协议,约定快乐供应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属子公司均为被保险人,快乐供应链公司全权负责其关联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保险理赔事宜等。快乐物流公司委托A公司运输其货物,在该批货物中,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快乐供应链公司,后因A公司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全部被烧毁,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了快乐供应链公司后,向A公司进行诉讼追偿。


在本案中,有关案件事实可列成提纲如下:
 

如前所述,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要件事实分析法是递进关系,在准备具体某个案件的事实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该案件存在的法律关系,抓住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运输合同关系)这一逻辑主线,结合次要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捋清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在具体法律关系内部,要以要件事实为中心,结合一般事实,注重争议事实,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避免疏漏。

另一方面,由于一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存在主次关系,主要法律关系需要关注和准备的事实一般多于次要法律关系的事实。从上表可以看出,在运输合同关系这一主要法律关系中需要关注的事实比较多,而买卖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等次要法律关系中需要准备和证明的事实较少。这里涉及到案件要提交到什么证据以及证据提交多少的问题,本质上是证据提交的必要性问题。

很多人担心证据提交得晚或提交不到位,存在证据失权的风险。实践中,事实不被法院认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某一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就前者而言,如未及时提供有关证据进行证明,将导致承担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后果,此时存在证据失权的风险。就后者而言,如已就待证事实进行了举证,而法官认为现有证据尚未能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般会向当事人释明,要求提交其他证据进行补充。

在此情况下,补充的证据将构成原证据的补强证据,由于待证事实已有证据进行证明(仅证明能力不足),新补充的证据不应视为逾期举证。如法官未经公开心证结论而径行裁判,当事人二审才补充提交证据,作为此前已提交证据的补强证据,一般也不属于逾期证据。

此外,要及时与法官沟通交流观点,如法官对证据能否证明要件事实提出了质疑,则要及时补充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充分承担败诉风险。

结语

办理诉讼案件既要讲经验,更要讲方法。一方面,经验丰富与否,影响的是对办案尺度的把握,对于青年律师来说,最难的不是决定一件事如何办,而是要将这件事办到什么程度(例如证据需要提交到什么程度才够),资深律师办案往往能把尺度拿捏得恰到好处,这是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优势,而青年律师经验的提升离不开大量的实践。

另一方面,在经验较为欠缺的阶段,并不意味着青年律师碰到陌生领域案件时一定会无从下手,案件/交易模式再复杂、再陌生,都离不开基础法律关系及与之对应的构成要件,牢牢抓住法律关系和构成要件的不变以应万变,是有效弥补经验欠缺的路径。

本文分享的方法仅提供案件事实归纳整理的基础思路和逻辑,以求抛砖引玉。如有其他归纳整理方法,欢迎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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