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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驱赶吃盒饭民警该被送白花、扔鸡蛋吗?我们问了12348律师

沪小司 上海市司法局 2022-12-17


此前

星巴克驱赶门口吃盒饭民警

的消息在网上迅速传播

并引发网友热议

很快

星巴克中国官方微博发文道歉

但此事仍在持续发酵中

……


事件回顾

2月1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帖称,重庆一星巴克被曝赶走在门口吃盒饭民警,还恶意投诉。据了解,执勤的是双碑派出所民警。星巴克员工看到在门口吃饭的民警,要求其换个地方吃饭,称其“会影响品牌形象”。


14日下午,星巴克中国官方微博发文道歉,门店伙伴与当事民警在协调座位时因言语不妥引发沟通误会,不存在网传的“驱赶民警”及“投诉民警”的情况。


但面对此声明,许多网友并不买账。记者注意到,驱赶民警事件在网上曝光后,不少网友集中到该门店评论区留下差评。

星巴克官方客服表示

没有规定不能在门店门口吃饭

若属实会对涉事员工处分


对此,人民网评发文:

星巴克 请收回你的傲慢

驱赶民警这种做法

发生在国内企业身上也不容原谅

原因很简单

谁伤害为公众服务的人

谁违背公序良俗

谁冒犯大众情感

谁就难逃大众谴责。


此事持续发酵,不少主播上门打卡

此事热度并没有就此散去,当事门店成为当地不少主播直播的热门地点,不同的是,这些主播并不是去打卡,而是去记录门店的最新现状。网络上流传视频,有网友往涉事门店送螺蛳粉这类气味重的食品。

据另一则网络视频显示,2月15日有市民前往涉事的星巴克门店送白花,并扔了一地的鸡蛋。在视频中还能见到,当咖啡店铺的保洁人员想要去打扫时,却被市民连声劝阻“不要扫”。此外,还有主播进入门店内进行直播。


一部分网友对这类行为“拍手称快”。也有一部分网友指出,这一行为无疑给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并对此类过激行为持有不支持的态度。微博上也有人发表观点称,撇开星巴克这一事件来说,认为“送白花扔鸡蛋”事件的涉事者已违法。



到底如何

在合理范围内抵制

引起不满的商家?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如果店家被送白花或者扔鸡蛋可以选择报警吗?



答:根据中国传统,只有在葬礼上才送白花,而扔鸡蛋带有鄙视和含义并且会污染环境。送白花或者扔鸡蛋肯定影响店家的正常经营秩序,涉嫌治安违法,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店家完全可以报警处理。


根据行为情节不同,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果导致星巴克无法正常工作、生产经营,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多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给星巴克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刑法》将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如果故意毁坏星巴克财物,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对毁坏财物的人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5-15日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根据不同程度,可能构成《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3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如果影响星巴克商誉,造成星巴克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家可以向送白花或者扔鸡蛋的人索赔吗?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送白花和扔鸡蛋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当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因此,送白花或者扔鸡蛋的人不但要承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外,给商家的商誉或营业造成损害的,商家还可以向行为人索赔,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送白花和扔鸡蛋而造成商家需要格外支出保洁费用的,就该损失,商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侵权人恢复路面及门店原状,进行清扫。





如果消费者对某一商家不满可以在网上公开差评或者呼吁抵制该产品吗?



答:消费者当然可以公开差评,但应当确保评价真实、没有虚假。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即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而消费者的差评权就是评论权和监督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差评权”既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因此,只要消费者做出的“差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感受,不涉及侵犯商家人格权的问题。


虽然,消费者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提出建议和评价的权利,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的权利。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还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以,商家也享有名誉和商誉的权利。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如果给商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因此,消费者虽然公开评价商家服务和产品的权利,但是公开评价时不能捏造、虚构或者夸大事实,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


至于是否可以呼吁抵制该品牌,律师认为,毕竟网友自己的评价带有一定主观性,不应利用网络引导别人去做恶意评价,如果造成他人品牌形象受损,可能涉嫌侵害他人商誉,轻者面临商誉赔偿,重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将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牛梦玲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朱双灵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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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澎湃新闻、封面新闻、12348值班律师等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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