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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申办指引正式公布!

沪司宣 上海市司法局 2021-04-28



2019年11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可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登记设立业务机构,开展相关涉外仲裁业务。


就具体如何登记设立业务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出台了申办指引,一起来看看吧!





一、

依据





(一)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9)第19号)第十三条;


(三)上海市司法局《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沪司规〔2019〕5号)。





二、

申请人范围





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三、

申请条件





(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


(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


(三)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认定境外仲裁机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主要是综合考察仲裁机构处理的仲裁案件数量、标的金额和国际化水平,以及国际仲裁领域权威杂志、报刊、评估机构发布的仲裁机构排名情况等要素。





四、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境外仲裁机构在其本国(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仲裁机构章程


(四)境外仲裁机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五)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如有)


(六)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收费标准


(七)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工作人员登记表


(八)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


(九)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


(十)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还需提供该国际组织作出的同意设立业务机构的证明文件。


外国仲裁机构提交在境外形成的上述所列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机构提交上述所列材料,应当按照司法部认可的有关证明程序办理;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提交在境外形成的上述所列材料,应当按照我国认可的外事程序办理。办理上述公证、认证、证明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五、

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小木桥路470号,联系电话021-53899700,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按本指引所列申请材料的顺序排列,盖章、签字原件两份,复印件一份,分别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中如有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应当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审查


上海市司法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颁证


上海市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司法部备案,待司法部赋码后颁发登记证书。


境外仲裁机构拟申请设立业务机构的,可事先就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向上海市司法局咨询;上海市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和审批流程进行业务指导。




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

申办指引全文及以下附件



附件一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二

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登记表

(样表)




附件三

境外仲裁业务机构拟任工作人员登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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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仲裁处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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