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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一七旬老妇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遭逮捕

大漠鱼 市井镜像 汨罗江上 2024-01-24
1948年出生的刘香香系陕西省神木市高家堡镇人。2023年9月10日神木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将刘香香刑事拘留。9月22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香香执行逮捕,目前被羁押在神木市公安局看守所。
“9月4号和5号,我们分别在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做了信访登记,正在乘坐公交车准备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途中,被天安门派出所截送至久敬庄接济中心”刘香香的丈夫马安勇在举报材料中写道:“9月6号,榆林市驻京办和神木市高家堡镇政府工作人员过来做思想工作,让我们回去,说神木市委书记杨xx要找我们谈话处理问题了,于是我们就跟着回来了。结果是市委书记没见着,却给我定了个‘在天安门周边非访’的罪名”。
根据神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9月10日当日,违法行为人马安勇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15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缘起劳动诉讼纠纷
刘香香因进京上访曾被有关部门们多次训诫、拘留,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神木市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
被司法机关多次惩戒的刘香香为何不汲取教训,执意将信访进行到底呢?事情的原委还得从马安勇的劳动纠纷说起。
1990年,马安勇被榆林市中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榆公司)聘为临时工,负责公司门卫、收发等杂勤工作。1999年7月底 ,因业务不景气,公司于8月2日通知放假,收假日期另行通知。马安勇称,放假期间多数人回家了,但是他被安排在工作岗位上,一直坚持到2000年3月生病住院。马安勇的这一说法得到了时任公司经理刘文保的证实。

中榆公司成立于1989年,成立之初全公司仅有9人,马安勇是唯一的临时工。因人手不足,加之公司院内堆放着大量的钢材木材等物资,马安勇需要全天候24小时整理、看护。因长期不规律的生活导致其于1994年患上了严重的胃病。但是为了养活一家老小,也为了争取到公司承诺的集资福利住房,马安勇认为自己的多受些苦,多遭些罪都值了。关于临时工是否享有公司集资福利住房,刘文保证明当时确实作过这样的承诺,目的是“为了鼓励临时工的积极性”。
2000年3月,马安勇的胃病已经严重到不得不手术治疗的地步,于是经公司同意,马安勇请假去治病。“当时刘经理还给了我200块,说先看病,其他事病好了后再说”马安勇表示,当年12月,马安勇在乌海市人民医院做了胃癌手术。
2005年,术后疗养几年后的马安勇病情基本痊愈,遂回公司请求上班,新上任的杨步斌经理却告诉他已在1999年8月1日的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上被辞退。对此说法,马安勇感到莫名其妙,他认为自己在公司整整干了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况且,他被辞退的这一决定,公司事前事后都没人通知他。随后,马安勇向榆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然而该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根据《劳工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马安勇认为,辞退这么大的事,中榆公司这几年从来不曾有人通知他,已涉嫌违法,故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8月24日神木县人民法院就此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可中榆公司的辞退决定,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时效,驳回马安勇的诉讼请求。
不服神木法院的判决,马安勇提起上诉。2005年11月28日榆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安勇为中榆公司临时工,享受临时工相关待遇。
榆中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法院认为,在工作期间,马安勇患严重的胃溃疡,大部分胃被切除。马安勇在患病期间中榆公司与(于)情与(于)理与(于)法都不应该辞退马安勇,更何况,该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证明1999年8月1日经理办公会议已决定辞退了马安勇,但无法证明该辞退决定确已送达给马安勇。从实际情况看,马安勇也并未领取辞退费。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问题,被上诉人榆林市中榆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在辞退马安勇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在这添加一个小插曲。马安勇在举报材料中写道:“当时因为等不到判决书,我们就去中院问了,才知道判决书给了律师。当时白吉恩审判长还说你们赢了,判的是职工待遇”。马安勇称,法院后来将已经作出的判决书从律师那里收了回去,对判决结果进行了修改,将“职工待遇”改为“临时工待遇”。
对于马安勇的上述说法,因时过境迁,现已很难考证。
马安勇称,即便是“临时工待遇”的判决结果,中榆公司依旧不予执行。
马安勇家属提供的一份榆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2006年4月26日榆林中院同意被上诉人中榆公司的再审申请,决定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下图)
2007年4月30日,神木法院对此再审案作出判决:驳回马安勇的诉讼请求。不服判决,马安勇再次上诉。2007年9月2日榆林市中院下达(2007)榆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里,需请注意的是:神木法院在再审判决书中提到“2006年12月30日榆林市中院作出(2006)榆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对此“第2号民事判决书”,马安勇方面表示,从未听说,也没人向他们送达。
至此,可以说,马安勇的这起劳动纠纷诉讼案完败,其主张的工作和待遇全部泡汤。
因频繁上访  刘香香曾入刑
输了官司的马安勇不仅生活陷入困局,精神压力更是日益加剧。于是年事已高的马安勇夫妻开始寻求信访支持。起初他们的信访范围集中在本地省市区域,在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开始进京上访。
马安勇坚持认为,上述劳动纠纷官司经反复审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结果,两级法院涉嫌枉法裁判。理由之一是,自己在中榆公司已连续工作达到10年,不仅是事实,且有前公司经理证明,同时公司员工也证明不曾听说辞退一事。按照合同法之规定,公司应该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自己的工作权益。公司这么多年来不与自己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而不在自己,理应受罚才对。理由之二是,2000年请假去看病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同时还得到了公司经理200块钱的支助。而公司称1999年8月1日已将自己辞退,那个时候自己还在正常上班,而且不管事前事后都没有人通知他被辞退。所以马安勇认为,中榆公司的主张和法院的判决,均罔顾事实,不能接受。
马安勇因为身体状况不好,其后大都由刘香香独自进京信访。刘香香的女儿称,母亲没读过书,基本上是文盲,所以进京信访也只是去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做个登记而已。但因为去的次数挺多,给当地政府增加了不少压力。家属称,上访期间,刘香香多次被地方派人截访劝返。在此期间有时还会遭到不明身份之人的威胁恐吓。比如举报材料中这样描述:2023年7月某日晚,刘香香正在国家信访局排队等待登记的时,突然有一伙人冲上来抢走其手机和身份证,并强行将其押上车送回神木。押解的路上,这伙人自称是“黑马公司的”,并呵斥刘香香:“再要上访就弄死你”。
2016年5月,刘香香再次进京信访,接到消息的神木当地有关部门立即派人到北京截访,劝返刘香香“回去处理问题”。但是回到神木后,刘香香却被投进了看守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香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对此判决,刘香香并不认罪。据其家属提供的一份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出具的回复函显示:刘香香驻留北京信访期间并未有相关信息登记。

2023年9月5日,刘香香与马安勇去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做了信访登记后,乘坐公交车打算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途中,被天安门派出所截留并送往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翌日,高家堡镇政府工作人员从久敬庄将二人接走,9月7日返回神木。马安勇说,接返他们的时候,来人说回去处理问题。9月10日,刘香香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马安勇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5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当月22日,刘香香被逮捕。
家属称案件已移送法院等待审理
本案缘起一场劳动纠纷,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上,该纠纷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刘香香据此上访属于“非访”。但是在当事人看来,法院没有依据事实作出的判决,属于枉法裁判。因此以进京上访的方式寻求支持,属于正常信访,并不违法。同时马安勇家属认为,刘香香是在乘坐公交车时被派出所截送到久敬庄的,期间既没有寻衅滋事的时间,也没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所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此外,马安勇在举报材料中还称,中榆公司2003年启动修建的职工集资房有4套被公司以10万的超低价格输送给非本单位人员,其中是否存在黑幕交易,还请有关部门调查。
据马安勇家属讲,刘香香涉嫌寻衅滋事案已移送法院,不日将进入审理程序。

远在内蒙古乌海的马女士表示,鉴于母亲年事已高身体有病,被羁押期间,家属曾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机关递交过取保候审申请,但一直未获回应。马女士哭诉道,过了这个春节老妈都76虚岁了,而且一直有病,9月份去北京本来是看病的,谁料在等待就诊期间做了个信访登记就被逮捕,弄得病也没看成。也不知老妈能不能熬过这个冬天?

(转载于微信公众号:市井镜像。原文标题:神木一75岁老妇因上访被控寻衅滋事遭逮捕,家属称案件已移送法院面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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