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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的基本套路(二)笼统式考查的对策及模板

罗翔 罗翔说刑法 2023-04-05
要在脑海中牢牢树立“罪—刑”的观念,分析任何案例,都应该从这两个角度着手。

罪,即犯罪论。它包括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未完成罪、共同犯罪、罪数理论。犯罪构成要件中又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其作用在于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卷四的案例分析题中只可能出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未完成罪就是预备、未遂、中止之类的问题。共同犯罪内容就比较庞杂,案例分析题一般倾向于共犯分类、实行过限、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等知识点。罪数理论是帮助考生确定应定一罪,还是数罪,此时还要注意记住法律或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

刑,即犯罪的后果,如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累犯、自首、立功、假释、追诉时效等的认定。等。这往往是多数考生所忽视的。比如好不容易判断出属于犯罪中止,但居然忘了写对中止应当如何处罚,结果失分。这就很可惜,并非不知道知识点,而是根本没想过要把这个点写进答案。

下面,我们利用这个体系性思维来分析一下2004年的真题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对于本题,因为涉及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将甲乙分开分析,然后再进行综合。

分析思路如下:

 一、分析思路 
(一)甲的罪刑
第一步:罪
1.构成要件
(1)基本犯罪构成:甲成立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违法阻却事由:不存在。
3.责任阻却事由:不存在
4.未完成罪:甲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5.共同犯罪: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是主犯,不涉及共犯与身份、共犯与形态问题。
6.罪数理论:掩饰犯罪所得罪属于盗窃罪中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定。甲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第二步:刑
甲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由于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甲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本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但由于他成立犯罪中止,故无需考虑。

(二)乙的罪刑
第一步:罪
1.构成要件
(1)基本犯罪构成:乙成立抢劫罪、掩饰犯罪所得罪。
(2)加重犯罪构成:抢劫罪存在入户情节,属于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加重法定刑。
2.违法阻却事由:不存在。
3.责任阻却事由:不存在。
4.未完成罪:甲成立抢劫中止,这对乙而言是一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乙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5.共同犯罪:(1)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其中乙是从犯。(2)另外,甲所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对于乙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乙对此不承担责任。(3)乙的行为还涉及共犯与形态问题,甲为抢劫罪的中止,乙为抢劫罪的未遂。
6.罪数理论:乙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从其主观来看,其销赃行为属于掩饰抢劫犯罪所得之行为,这属于抢劫罪中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定掩饰犯罪所得罪。乙应当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第二步:刑
乙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应在加重刑罚中处刑,故属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应当在加重刑罚幅度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综合 
有了前两步的分析,剩下的就是写答案了。这时主要是做到条理清晰,一般不要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只要笼统说根据相关规定即可。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故应当免除处罚。
3.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乙属于入户抢劫的未遂,可以在加重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
4.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5.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7.甲指示乙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另外,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也不成立掩饰犯罪所得罪,因为他主观上并不知道此表是甲单独盗窃所得,他误认为系共同实施的抢劫所得,故此销赃行为是抢劫罪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再另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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