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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大法学》(第五卷)要目

法研在线 2022-10-05

来源:贸法论丛

《贸大法学》(第7卷•2022)稿约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28期活动通知

《贸大法学》(2021•第6卷)征稿启事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21期征文获奖名单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20期征文通知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第19期征文通知


《贸大法学》(原名:《贸大法律评论》)于2016年创刊,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院学生自主编辑,出版社公开、连续出版的法学类学术集刊。《贸大法学》每年出版1卷,目前已经出版4卷。

《贸大法学》开设“特稿、专题/主题研讨、各科专论、实务论坛、争鸣、优秀学位论文、学术书评、案例研究、学术动态/会议综述”等栏目。

《贸大法学》(第7卷·2022)现正公开征稿,诚邀海内外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广大学子赐稿。《贸大法学》按照学界惯例,要求原创,提倡独著,也刊登优秀的合作作品。来稿字数不限,欢迎10000字以上、有原创和深入研究的来稿。来稿请发送至电子邮件:uibelawreview@aliyun.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作者姓名、所属学科和文章名。《贸大法学》(第7卷·2022)拟于2022年6月30日截止收稿。



《贸大法学》编委会


本卷执行主编:陶朗逍(2018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卷执行编辑(按姓名拼音排序,下同):

董  暖(2016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靳岩岩(2019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林 健(2019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刘飞虎(2019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舒睿源(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陶朗逍(2018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王  秦(2018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鄢雨虹(2018级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

游  欢(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本卷编务:叶婧颐(2018级本科生)

本卷英文编辑:靳岩岩(2019级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本卷助理编辑:

董其超(201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李子童(201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博洋(201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肖 锦(20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郑璐璐(201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目录/contents


【本卷专题: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1、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性反思


浮揽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的14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又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使具有恶意的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恶意补足责任年龄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是与判例法国家法律制度和体系相适应并且建立在充分健全的少年司法体系上的。反观我国,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且我国作为一个依赖成文法的国家,贸然适用该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结合中国国情、整体法律制度与事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现行的责任年龄制度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应当予以维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责任年龄规则、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制度的完善——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谈起


杨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领域的关注要点,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报道的增多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争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在于构建适当的惩罚制度,使未成年人犯罪受到相应处罚,实现刑法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刑罚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只是限制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低,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司法问题。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需构建相应的非刑罚处罚制度。实行强制性收容教养制度、重新界定收容教养制度的期限和内容、加重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监护人管教配合社区矫正等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收容教养制度、监护人管教


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尹艺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与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依附于传统的刑事法律体系,仍未完全独立;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已不能满足当前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需求;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出台的专门立法缺乏强制责任追究机制,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十分有限;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的处遇机制不完善等。应完善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并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适当下调至12周岁,同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机制,构建司法化的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人保护


【各科专论】


4、《民法典》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质、范围与侵权责任


孙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叶雄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对于从司法角度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此前的一些学说争议做了回应。《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置于人格权编中,且与隐私权作了区分,这一体系安排印证了个人信息作为新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借鉴了其他立法经验,采取可识别规则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定义方式,在实际适用中有进一步限缩的必要,应当将民法所保护的个人信息限缩至与个人紧密联系、具有人格意义的部分信息。而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性质、界限范围、责任形式


5、“风险与利益相一致”视角下的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回跳”规则——以《民法典》第610条的适用范围为核心


袁炜娜(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价金风险规则的例外,同时也免除了解除后清算关系中买受人的价值偿还义务,因而被形象地称为“风险回跳”。“风险回跳”的内在正当性在于,因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占有标的物对于买受人无经济利益,从而应将标的物连同用益终局地返还给出卖人。“质量不符合约定”仅是使标的物终局返还给出卖人的一种情形,因此解释第610条第1句时应当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包括所有因出卖人之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占有标的物毫无利益的情形。其既包括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且除斥期间未满,亦包括主张替代给付损害赔偿。同时,第610条第1句“拒绝接受”的情形应包括:若不终局地返还该标的物,则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当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根本瑕疵及异物给付情形下,由于占有该标的物对买受人毫无利益,此时也应当承认风险回跳(或认为风险自始不移转)。尽管此时买受人可以主张更换请求权,而无法定解除权,但由于买受人不欲享有意外进入其风险领域的标的物的利益,所以也不应当让其承担风险。最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为在买受人知悉风险回跳的前提事实后,应当不再享受标的物的利益。如果买受人依然使用该标的物,则其在享受利益同时一并承担风险,风险自然仍停留在买受人处。

关键词:风险与利益相一致、风险回跳、价金风险、瑕疵履行、合同解除、拒绝接受


6、单用途预付卡消费中无理由退货制度研究


孔雪逸(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预付费交易形态中,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后普遍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事后救济。但是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由于消费者处于精神和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导致其意思形成不自由,理应赋予其无理由退货权,使消费者得以谨慎判断形成真实意思。我国现行立法中只有《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费交易模式下消费者享有无理由退货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并在“江苏省预付卡退费第一案”中勇于适法。本文旨在探讨预付式消费形态中无理由退货权存续的正当性,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制分析,运用解释论将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预付式消费中,并厘定该项权利的概念及性质,最后为预付式消费中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无理由退货权、正当性基础、制度设计


7、网络平台企业屏蔽行为的竞争法规制——兼评“微信屏蔽飞书”案


孙天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赵琳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2018SFB5015):“放、管、服背景下产业创新生态系统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屏蔽行为是近来多发的一类新型网络竞争行为,对于屏蔽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们不能仅凭自身朴素的正义情感或是对法条的粗浅认识,轻易定性。通常,屏蔽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为宜,但目前,该法尚无现成的制度资源评价屏蔽行为的合法性,与之相关的互联网专门条款与一般条款需要经过“法解释学”的科学、合理解释,方可适用。但市场支配型平台企业实施屏蔽的现象使《反垄断法》的介入成为可能。“微信屏蔽飞书”是一起典型的由市场支配型企业发起的竞争冲突事件,此类屏蔽事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尚无定论,然其对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竞争秩序及创新效率皆有负面影响。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早出台关于“屏蔽行为界定、规制”的竞争政策,以促进网络市场效率、维护竞争秩序。

关键词:屏蔽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竞争法、法律解释、比例原则


8、经济法上的分权理论与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设


雷琦(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试以2018年机构改革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设立为例,从“金融分权”出发,对比经济学与经济法各自的观察视角,在理解“金融体制”的基础上,探讨思考“一委一行两会一局+多地”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定位。在此基础上,回归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实际情况,在梳理其现实困境的基础上试给出解决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当强调适度分权,强调改革中新设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处理好左右、上下关系,既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独特优势,也通过制度设计疏导地方金融监管分权的负面效应,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各自的应有“能力”,避免改革异化为设立叠床架屋的又一机构;在把握发展与安全的两翼中最大限度发挥并提升地方目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使得在强监管市场领域的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效服务于经济体制。

关键词:机构改革、分权、金融监管


9、自己不动产役权中第三人利益的平衡


孙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自己不动产役权系以自己不动产互为提供便宜的新型不动产役权类型,突破了传统不动产役权的主体限制,具有预先确定土地用途、规划城市格局之作用。但是,因供役不动产与需役不动产“同归一人”的制度构造,设立行为多以“自己”为中心而为之,剥夺了受让人等第三人的参与权;且其本质目的为约束受让人的利用行为,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常常考虑欠佳。故而,自己不动产役权在设立方式、行使方式上可能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殊值重视。因此,欲同时实现不动产灵活运用与第三人利益平衡之目的需完善相关制度,可通过赋予第三人抗辩权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完善自己不动产役权设立制度减少后续纠纷发生风险。

关键词:自己不动产役权、第三人利益平衡、第三人抗辩权、设立方式


10、重识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及其现代意义


罗有成(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为现代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史和社会史上兼具独到意义和重要地位。在反叛封建刑罚、张扬启蒙精神的历史语境下,贝卡里亚的刑罚理论始终依赖一种机械论范式的科学话语,以丝丝入扣的惩罚权力技术为中心,主要考虑惩罚如何作用于人类身心。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技术是自由刑,自由刑异质于传统刑罚运行的宏观强制化,疏离拒斥“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转而作用于时间牢笼之中生命个体塑形与构序的自由。但是,贝卡里亚给出的刑罚方案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亲手把人类推向了“技术统治”的深渊,以至于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一直面临着贝卡里亚始料未及的“惩罚合理性”难题。

关键词:贝卡里亚、惩罚权力技术、自由刑、技术统治


11、论刑法规制高利贷行为之合理性


白冰(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人员)

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分层背景下的犯罪附随后果研究”(项目编号:18CFX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随着《民法典》《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及《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陆续颁布,我国逐渐形成了从民法到刑法、从法规到法律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采用刑法规制经营性高利贷行为是因其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高利贷不仅不是借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严重影响金融安全,破坏传统信用体系。同时刑法也是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强制力保障,其意图在于压缩非法借贷行为的空间,试图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应当从法体系的角度来考虑借贷利率空白地带的定性问题,视其为违法但不犯罪的空白地带。

关键词:非法放贷、经营性高利贷、合理性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12、人工智能创作物属性的法律界定研究


杨小燕(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产业的迅速发展将带来新一轮的对法律的挑战,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便是其发展对法律发起的挑战之一。通过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义及特征,根据著作权制度构成要件进行逐项分析。结果发现,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我国现有的对作品的形式要件,为应对未来的发展应适用更加客观的独创性标准进行判断。从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提供保护也符合激励政策的要求。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试图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制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著作权客体、独创性标准、激励功能


13、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法的适用路径研究


顾宗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系本科生)

摘要:人工智能因其迅速发展,深入社会诸多领域,进而严重影响原有传统劳动者权益。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法不仅需要积极发挥就业促进作用以保证劳动者的就业素质不断提升,还需要加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并将就业歧视上升至人工智能版。面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新型冲击与挑战,劳动法必须坚守和谐稳定的基本价值,并结合人工智能发展规律,适时增加安全和伦理作为基本价值规范予以应对。此外,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必将导致劳动法律出现全新变革,在彼时可以选择赋予人工智能以有限人格,并根据时代特点和法律规制必要赋予人工智能劳动者身份及其权利,由此让科学技术的理性之光和法律规范的智慧之彩在人工智能时代交相辉映。

关键词:人工智能、劳动法、伦理价值、劳动者


【平台法律问题研究】


14、从算法规制和劳动关系看外卖困境的解构和破局


刘子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平台经济的兴起,动摇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治理方式,也挑战了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等传统制度。以平台—骑手关系为例,骑手们为外卖行业创造了巨大价值,却不幸成为算法剥削品和制度牺牲者,缺乏职业安全感的同时也面临着高位运行的职业风险。破解“外卖困局”的关键不在于制定严格的管控制度规制骑手违章行为,而是通过对话算法开发者(外卖平台),明晰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和构建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外卖送餐行业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职业安全。

关键词:算法、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15、外卖骑手侵权事件中的平台责任


郑少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 要:外卖骑手侵权事件中,外卖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与平台采取的经营模式紧密相关。直营模式中,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承担替代责任;加盟模式中,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外卖平台无须为外卖骑手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众包模式中,如果外卖平台引入第三方劳务公司,第三方劳务公司与外卖骑手建立了劳务关系,那么外卖平台就无须为外卖骑手的侵权行为担责。外卖平台除承担替代责任外,还可能基于自身的过错承担自己责任,分别是产品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关键词:替代责任、自己责任、产品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16、浅析外卖平台下网约工用工关系的认定


陈梓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共享经济的发展催生出“外卖骑手”网约工这一新型用工形式,该用工形式呈现出工作形式灵活程度高、平台对其管理隐蔽性强以及用工关系复杂程度高等新特点。因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二分法保护体系的局限性,网约工与外卖平台的用工关系认定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难以保持认定的统一性,不利于网约工及受其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的保障。应当先行出台指导性案例对该用工关系的确认提供指引,加快修改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尝试在二分法保护体系之外增加第三种用工关系,为网约工权益的保护提供弹性化的选择空间,以实现共享经济平台发展与网约工权益保护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网约工、外卖平台、网约用工关系、劳动关系


【案例研究】


17、行政协议的诉讼识别——以“永佳纸业公司案”为分析视角


周远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自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后,有关行政协议识别问题的争议便未曾停歇。“永佳纸业公司案”作为直接关涉“行政协议定义”的参考案例,为行政协议的诉讼识别提供了借鉴思路,一经完善便可从中抽象出一套模式化的识别路径。行政协议的诉讼识别应当综合考虑主体、内容、目的和意思四个要素,首先以主体要素为前置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然后以内容要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核心,辅之以目的要素、行政优益权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实质审查,从而构建出综合四个要素、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的模式化识别路径。

关键词:行政协议、诉讼识别、四个要素、两条标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18、论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评析


李幸洁(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的争点之一是对无名协议性质的识别。本案提出,行政协议的识别要遵循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这一主张既一般性地揭示了行政协议的识别框架,又指明了各个判断要素的具体判断基准和要素间的关系,为识别行政协议提供了相对确定的方法和标准。但这一识别框架仍然存在有待商榷之处,具体而言,“职责要素”不宜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本质要素,而只能作为判断“内容要素”的辅助性要素;“内容要素”是识别行政协议的核心,应当主要通过行政优益权要素进行判断,兼以“目的要素”和“职责要素”进行补强。

关键词:行政协议、识别标准、行政诉讼、行政优益权、法律关系


【贸大法学院学生法律沙龙综述】


19、第二十一期沙龙综述


唐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题目: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外卖平台支配下的外卖骑手与外卖平台、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规则探究


20、第二十二期沙龙综述

鲍韦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题目:长租公寓频频“爆雷”——房主、房客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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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2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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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青年法史论坛预通知
《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法学论文要目
自我革命与依规治党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党内法规西部论坛征文通知〔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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