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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林翰虐待案一审结果,网友发泄的是情绪,法律人看到的是担忧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三年前引发舆论海啸的“北大包丽案”,6月15日,牟林翰虐待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牟林翰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附带民事赔偿73万余元。结果一出,各方的评论观点可谓泾渭分明。

对于这个结果,网上留言区大多是嫌判轻了。网友们,大多被众多媒体此前根据两人聊天记录总结的及包丽亲友描述中,形成了牟林翰处心积虑、心机深重的PUA包丽印象,俨然忘了,这是一起自杀事故。

而且,包丽的身份是,“北大法学院读大二,是北大校学生会文艺部部长的身份”,通过网络文章的渲染,大多数网友们俨然忘了思考,能够考上北大法学系的成年人,就算被别人PUA精神控制乃至无法自拔两次自杀时,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以正义的名义,或是基于同情,或是基于宣泄,各方媒体以两人的聊天记录为证据来源,搜集或演绎着一切对牟林翰不利的或真或假的片段化信息,目的就是让牟林翰对于包丽的自杀承担一切责任。终于,网上形成了一片倒的严惩牟林翰杀人责任的声浪。

根据一审主审法官宣判之后接受了记者采访回应五大焦点问题,法院首先排除了牟林翰故意杀人的刑法可能性,但却是扩大化的解释了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将恋爱中有同居关系的男女纳入其中,认定两人“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陈某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前,性格开朗、外向;但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由于不断遭受牟林翰的指责、辱骂,其时常精神不振、情绪低落,并出现了割腕自残、服用过量药物而被洗胃治疗等极端情况,......陈某某服药自杀前所发的微信内容也有力证实了牟林翰的长期精神折磨导致了陈某某对自我价值的错误判断。”

法院为了认定牟林翰刑事责任,不仅开创性的扩大化的解释了此前刑事释义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虐待罪的法律理解,而且不顾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认定标准的,认定了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某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为此,主审法官就本案判决理由及结果回应五大焦点问题时,多次用到了,“根据立法精神”、“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综合案件证据情况”等字样,难怪有自媒体将判决结果称之为,“民意推动的司法审判”。这样的裁判适用法律程度和裁判说理过程,在以往的司法案件中,是难以想象的。

对于判决结果,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普通网友们及流量自媒体们的不满意,媒体及部分法律人士为PUA精神控制惩戒进行司法领域的欢呼,以及部分法律人士对于司法审判面对汹涌舆论导向下不得不个案变通适用法律规定的担忧。

对于社会热点事件舆论与司法的关系,究竟司法应该保持足够的定力以纠正和引导舆论走向正确的法律理解,还是司法要被舆论所左右玩空心思的尽量找出适合的法条顺应舆论,本号此前有过文章论述,大体认为,司法迎合舆论,虽然可以短期避免质疑,但长期而言,根本不利于司法的公信力,甚至有害。

以包丽案为例,法院在热门社会案件中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将恋爱中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纳入了虐待罪的入刑范围,这意味着,以后全国其他的法院,都要将此类关系中的人员要纳入家庭成员的范围,否则,就会遭受质疑。

法院认定牟林翰没有对包丽具有直接的暴力伤害行为,而是将“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认定为“典型的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一旦具有长期性的此类行为,哪怕是恋爱过程中,就要对受害者的自杀后果承担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要知道,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没有听说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夫妻之间经常打架一方自杀的,恋爱中的男女经常吵闹一方自杀的,谁听说过追究刑事责任的?哪怕被追究民事责任的都很少!包丽案的一审裁判结果及说理过程,能够在今后其他的之类案件中予以参照适用?
如果社会热点个案因为舆论汹涌就对法律适用特殊处理的话,就算是那些对自己的主张获得司法呼应为之叫好的网友,不免在自己的人生经历里,或是其他的了解案例里,知道真实的具体个案司法根本不会参照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理做法。反差巨大之下,他们会如何看待司法和法律的执行?
成年人的世界里,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保护责任主体,动辄将自己不堪忍受后作出的自残自杀举动,归责于他人,会不会引发社会舆论陷入莫衷一是的纷争之中呢?强调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情形存在的刑事审判,应否助长这样的纷争呢?
不排除有法律人会乐观的认为,包丽案开创性的处理结果及说理过程,会被今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作为参照案例予以推广。不过,按此标准的话,恋爱关系中的男女,是否可以因为一方的长期态度恶劣、行为乖张,导致另一方不堪忍受而自杀,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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