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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中院执行局长贪腐案例看,如何治理案件执行这一腐败“重灾区”

烟语法明 2023-07-23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是保障司法判决生效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执行领域存在哪些腐败风险点?案件查办中如何依规依纪依法用好审查调查措施?如何净化修复司法执行领域政治生态?
四川省资阳市纪检监察机关结合查处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付知杰受贿案,紧盯司法执行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清查司法执行领域腐败问题,推进系统整改,通过以案促改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行行为,推动司法执行领域政治生态不断修复。


一、 案件执行环节是腐败“重灾区”

党的十九大以来,资阳市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有35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6人。梳理相关案例可以发现,案件执行环节是腐败“重灾区”。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整治执行领域顽瘴痼疾,群众深恶痛绝的判决生效后“拖而不执”现象大为改观。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执行领域的腐败也在潜滋暗长。
——进度快与慢:执行时间的弹性中产生寻租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在案件执行快慢上有较大自主权,时间跨度上的弹性空间也为别有用心的法官搞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有的法官因人情、金钱等原因,私下会见案件关系人,接受请托,导致“执行不廉”问题频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和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的要及时报备。然而,本案中,付知杰多次违反规定,私下单独会见有关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涉执信访当事人等,提供相关信息,利用其作为执行法官的自主权帮助当事人达到加快执行目的,并收受大额贿赂。
如不法商人张某某为了加快办理虚假诉讼执行案,多次请托付知杰,后付知杰积极协调,推动该重大执行案件在2个月内全部执行到位,事后收受张某某巨额感谢费。而对于一些未“打招呼”的案件,则存在“超期通知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未及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消极执行”行为,影响案件执行进度。
——顺序先与后:与不法风险代理律师结成利益链,对有利可图的案件优先执行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司法执行领域中占比较大,律师在代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风险代理”的方式尤为盛行。风险代理,即胜诉才收费,但收取的费用并非代理费,而是律师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标的分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可达到标的额的30%。判决生效且相应的执行款项到位后,风险代理律师才能兑现收益。实践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部分风险代理律师为确保收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拉拢执行人员,通过收入分成等方式与法官结成利益链,使其对有利可图的案件优先督办、区别对待,即“选择性执行”。
本案中,某申请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李某,为恢复其代理案件的执行程序,拉拢腐蚀付知杰,二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在被执行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李某又请托付知杰安排办案人员优先执行,并给予其好处费。在另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付知杰在收受代理律师赠送的“感谢费”后,立即着手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督促被执行方主动履行义务。但对相同情形的不同案件,在没有收到律师所送的“好处”时,则不积极、“懒执行”,导致“后立案的案件先执行,先立案的案件后执行”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司法执行公信力。
——决定权大与小:案件承办二次分配“猫腻”多,重大案件多为一人主导
司法实践中,案件交办原则上采用随机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对于一些需要回避或较为重要的案件,通常会经领导决策进行二次分配,指定给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办理。在执行领域,这种分配方式可使优质司法资源集中在重点案件上,提高执行质效,但也容易导致办案决定权集中在少数人身上。
付知杰长期担任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办案经验丰富,往往会利用职务便利,争取承办一些社会影响大、标的价值高的案件,如李某某以资抵贷案。不法商人李某某名下公司因拖欠巨额借款,被银行申请执行以资抵贷,为尽快推进资产拍卖及资金交付以减少利息支出,李某某请付知杰帮助快速执结,付知杰从中“获利颇丰”。
为了惩治执行腐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均出台措施将执行权细化分解开来,不再“一人包案到底”,但在案件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局长和承办人仍是执行团队中的主导角色,对于案件执不执行、如何执行、何时执行,拥有更高的话语权,这就为不良法官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
本案中,付知杰作为执行局局长,曾多次明确指示办案人员加快有关案件执行进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力提升执行质效”的背景下,付知杰的要求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上,这是付知杰收受好处,利用话语权干扰执行案件的托词。在付知杰的影响下,该局干部上行下效,执行处原处长陈某某在调解安岳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他公司纠纷案中,收受贿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执行处原副处长杨某某与付知杰赴某地调解有关案件时为其充当助手,收受当事人所送款物,受到严肃查处。

二  做深做实审查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相关审查调查措施,做深做实审查调查工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重要体现。在付知杰案中,审查调查组收到问题线索后,以固定事实证据为主,以唤醒党性、政策攻心为辅,顺利推进审查调查工作。

——政策攻心,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据办案人员介绍,付知杰在被留置初期,态度强硬,拒不交代问题。审查调查组坚持教育挽救,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一是安排付知杰学习党章党规并重温入党誓词,帮助其唤醒党性初心;二是对其讲明政策要求,减少对其个人及家庭影响;三是向其传达家人的关心和期望,让其充分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慢慢解除思想戒备,促成自我反省并配合调查。在政策感召和人文关怀下,付知杰不仅如实交代了办案人员已掌握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收受礼品、礼金和部分贿赂等问题。

——依法固定证据,实现由证到供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付知杰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精通法律,反侦查能力强,在相关证据未固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谈话。经分析,调查组决定从外围入手,分步骤做实初核工作,一是通过查询和调取付知杰承办的执行案件卷宗,重点对执行标的大、时间跨度长,终止执行、恢复执行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并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进而收集到付知杰多次私下会见有关执行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并收受好处费的问题。二是全面调查掌握付知杰相关交际、经济往来等数据,统计分析研判,为后期审讯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加强部门协作,从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有关行贿人员入手,找到付知杰涉嫌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进而促成付知杰如实交代其收受张某某、黎某某等人巨额贿赂的事实,实现案件查办由证到供的重大突破。

——锁定细节,查深查透全面突破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该案审查调查期间,付知杰承认在办理张某某诉讼执行案件过程中,张某某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承诺送予其巨额贿赂的事实,但是由于该笔款项长期存于张某某处投资取息,并未实际交付,付知杰坚持辩解该笔款项属于受贿未遂。调查组在认定付知杰构成受贿既遂还是未遂问题上遇到瓶颈。

调查组经过细致分析研判,从数十万页证据材料中梳理出可疑细节,根据张某某手下员工黎某某供述,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张某某安排黎某某每月送给付知杰现金数万元,但其不清楚资金性质及用途。审查调查组综合分析张某某所送款项时间周期和金额变化情况,初步判断这些数额相对固定,且按月支付的现金很可能是资金利息。确定主攻方向后,审查调查组同时对付知杰及行贿人张某某进行谈话,查实付知杰将张某某送予自己的巨额贿赂转借给张某某,张某某则每月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的事实,为认定付知杰涉嫌受贿既遂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内容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司法执行领域的去腐生肌》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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