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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十几晚被罚32万(12万)引发的血案,被害人有没有过错?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04-30

昨天,本号综合媒体报道内容而成的《执法纠纷引发血案:质疑偷电不到两千罚32万,供电所长被刺身亡,如何判?》一文,引发了文后网友的大讨论。一死两伤,凶手接受审判的案件现阶段,很多人想看到的是杀人偿命、杀一儆百的效果,往往忽略了,只有分析案件的成因,让行凶者罪责相当,才是告诫世人避免重蹈这悲剧的最好方式,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按照媒体报道的信息,概括一下事件发生的经过应该是,罗传坤承包鱼塘过程中,为了解节约成本,在2021年6月14日至7月6日10余天夜间(这是一审法院认定区间,辩护人称是23天),通过绕过电表私接电线的方式窃电,被涪陵珍溪供电所查获,通知接受处理。
在协商赔偿金额时,被害人之一、供电所所长刘军要求按一年365天,一天12小时计算,补交电费8.2万余元,罚款三倍24万元余元,共计32万余元,“后在协商下,谈成16万,最终又协商为12万。”罗传坤请求分期付款,刘军不同意,称不马上支付第二天就停电,并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他,罚款也要恢复之前的32万。由此引发罗传坤不满,拔刀多次捅刺刘军等人,导致一死两伤的后果。
一审法院及公诉机关认为,“供电所基于合同约定对罗传坤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罗传坤实施窃电行为被查处,因不满珍溪供电所的处理而产生报复杀人想法,犯罪动机卑劣,他于工作时间在珍溪供电所办公场所对多人公然行凶,主观恶性极深,他持刀连续捅刺刘军头颈部、胸腹部等部位,致刘军全身20余处裂伤,并捅刺阻止其行凶的人员,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他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判处。”,“供电所对罗传坤的处罚从32万改到12万,属于工作瑕疵,刘军并无过错。”,一审判处罗传坤死刑,立即执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供电所,作为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虽然所属的是垄断性行业的国有性质企业,但不是行政机关,其与用电户之间,属于按照《供电合同》约束的民事平等关系。

水利电力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本案中所谓的“三倍罚款”,其实是指违约使用电费。具体需要补交多少,是需要双方对窃电数量进行核算的。本案中,正是因为数量及支付方式发生了争议,才导致的血案发生。

如果报道属实的话,供电所一开始向罗传坤索要32万多元,计算的标准是,“按一年365天,一天12小时计算,应补交电费8.2万余元,罚款三倍24万元余元”,后来经过协商,先是商定16万,最后商定的是12万。
可是,媒体报道,指控罪责的“起诉书载明罗传坤的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按照这个罗传坤及辩护人不认可的金额,加上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也不过是8万多元。供电所向罗传坤索要32万元,即便是最后的12万元,还威胁不一次性支付就断电索要32万元,是否属于漫天要价、处理不当呢?
况且,辩护人认为,罗传坤的窃电金额不过是,“按供电合同约定计算窃电金额应为1968.61元,而按照测出的窃电电流计算窃电金额合计为723.58元”。如果辩护人的如此计算标准属实的话,偷了这么点电,被要求不付款12万就断电,搁到谁身上谁不急眼?要知道,鱼塘断电的后果是什么?

可惜的是,一审法院居然认为,“供电所基于合同约定对罗传坤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公诉机关则认为,“供电所对罗传坤的处罚从32万改到12万,属于工作瑕疵,刘军并无过错。”是“处理并无不当”、“工作瑕疵”吗?

类似的案件,如果发生在职业打假人身上,凭借着抓住了商家售假货值仅不足2000元,或是2万元,就漫天要价的索要32万元赔偿金,是不是就会面临着敲诈勒索罪的指控?窃电确实违法,甚至会构成犯罪,但是,窃电被抓了,就是可以是被漫天要价,捏住了经营“软肋”、不顾造成的损失,威胁对方不一次性付款就断电的理由吗?
很多人一定会说,无论什么理由,都不是可以行凶杀人的理由,而且是持刀对人连续捅刺。情理上讲,不可能允许鼓励纠纷解决擅自发起暴力伤害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也不可能支持罗传坤的行凶行为。
现在讨论的问题是,被害人在处理罗传坤窃电行为时,是否做到了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是否存在明显过错,继而是这种明显过错导致了后者情绪失控呢?烟语君认为,被害人是有明显过错的!正是过高的索要金额,而且不合理的要求不付款就断电,刺激了罗传坤的情绪失控。
基层工作确实不容易,面对的都是利益的直接纷争,辖区内发生了窃电事故,也会面临上级的追责,但是,越是这样,解决纠纷时,越要依法依规、计算标准有据可查,而不能靠各种夸大金额、威胁断电等手段,避免矛盾的激化。
最后想说的是,根据媒体报道,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是罗传坤的窃电金额为20341.28元,而其辩护人认为按供电合同应为1968.61元,按照测出的窃电电流为723.58元,一审法院回避了窃电数额的计算和认定,而是按照多次盗窃的标准,认定构成盗窃罪。
问题是,连续多天在同一地点、同一方式窃电,属于“多次实施窃电行为”吗?按照一审法院的这个逻辑,要是连续三天偷水价值50元,也是盗窃罪了吗?连续抢劫了同一人一个项链,一个戒指,算抢劫两次吗?
烟语君认为,罗传坤窃电金额的认定,对于本案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被害人向罗传坤索要32万元、最后同意12万元但必须一次性支付是否失当乃至违法,进而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是决定罗传坤是否具有从轻处理的情节。
为何连续两天刊发这个案例,只因感觉,事情本不该如此的。一起命案,害了至少两个家庭。如果当初能够理性平和、依法依规处理,何至于此?起码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于此吧?同样的道理,审判此案也是如此,也应该达到分清是非曲直,教育引导社会如何处理纠纷,不能一杀了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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