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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退休法检官经过审批、办理移转等手续即可从事律师,有人实践过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出台下发,但对于《意见》的解读,各地并不相同,尤其是对于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法、检退休人员。


现有些地方司法局正在通知让所有已经在律所执业的法检退休人员,限期提交审批程序、关系移转证明,否则就要一律注销执业证书。可问题是,《意见》规定的仅是履行手续,整顿方案仅是要求提交证明,可具体如何办理转移手续,转到哪个机构接收,具体享受哪些待遇,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文件吧?这是不是和《意见》不符?谁来正确解读《意见》的相关规定?

要知道,此次整顿,仅仅指向了退休的法院、检察院人员,并未涉及其他的公职单位的离职人员,此前,并没有针对以上两类退休人员的专门限制从事律师文件。基于以前的规定,大量的法检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律师执业证。现在的整改措施,必将涉及到很多人的职业规划问题。


首先,《意见》最后一段表述为,“本意见印发前,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相关规定处理。”这与《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律所从业的法、检退休人员是有区别的,没有该第(三)项规定的“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应该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再来看与之相关的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相关规定。中组部18号文的解答部分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经组织安排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及时转移行政、工资关系。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应按照《意见》第四条规定,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根据该规定的表述,只有未退休的党政领导到企业任职才转移行政、工资关系,而已退休的到企业任职只是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综上,无论是根据两高一部的《意见》,还是根据中组部的18号文,都没有要求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办理行政、工资转出。希望相关部门对上级文件精神正确理解和解读,给已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法、检退休人员正确的对待。(以上是网友来稿)


烟语君语:在跟很多法检退休离职人员聊天过程中,他们正在遭遇此次职业整顿问题,令人疑惑的是,他们去咨询负责整顿的行政官员,如何办理审批流程、具体移转程序等,没有一个能给予具体答复的,也没有能拿出一个具体文件的,能够提供的,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而已。可这两个文件,只是提出了要求,而没有给出具体的办事流程啊!


此次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了严厉打击部分司法离任人员充当司法掮客问题,提出了整顿法检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现象。这本是法律职业之间互相转化走向正规化、常态化的好事。好事本应办好,可是,存不存在,由于具体的工作流程不完善、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导致在具体的实施中,因为找不到规范指导而导致文件规定的正常职业转换无法落实呢?


后台,很多网友都在咨询,有没有那个地方出台了具体的文件实施细则,或者,是否有人已经成功办理了审批手续、关系移转流程、具体享受的是什么退休待遇。有的话,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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