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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发问:律师送钱不是“行贿”?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今年端午节期间的6月11日,自媒体“杰人杰语”发布了标题为“山东版张家惠”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6月8日宣判的(2021)鲁0105刑初7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列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永一,在10几年法官任职期间共收受50人贿赂,其中24名行贿者是执业律师,另有5人是公司法务、法律顾问、商标专利代理人等法律工作者,贿赂金额共计近300万元。


两天后,网易号“大爱律人”接连发布了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法院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0)鲁0125刑初24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和(2020)鲁0125刑初24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宣判的对象分别是:曾任济南市中级法院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乔绪晓和曾任济南市中级法院执行第三庭副庭长的戴伍建。有人统计,两起法官受贿案,刑事判决后书查明的行贿人中,出现了23名执业律师和16名执业律师的行贿金额、行贿次数和行贿事项。详见《端午节法律圈炸弹:一中院三法官受贿案牵出60多行贿律师,一律所主任同时向三人行贿》一文。

发自自媒体、法律圈的热议,终于引来了大媒体的关注。今天(7月15日),“中国新闻周刊”发文《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案:律师送钱“不是行贿”?》,文章披露了更多的律师行贿细节和涉案人的采访态度,发出了疑问:为了维系关系、介绍案源、推动执行、干预案件审理等,律师向法官输送利益,涉案律师或法官却辩解称相关利益往来不构成行贿,应该如何定性?对于行贿律师,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新闻周刊》梳理三份判决归纳出,网传的济南中院三桩法官受贿案牵出64名行贿律师,剔除多名律师出现在不止一起受贿案中的重叠情况,实际涉案律师一共58人。不完全统计,58名涉嫌行贿的律师中,有18人担任着律所主任的职务,有至少25人在山东省律协或济南市律协任职。多名涉案律师的主任,在省市律协担任领导职务,甚至是律协会长。

在行贿细节方面,多名涉案律师的观点是,承认送钱但否认行贿。济南市律协副会长张慧向《中国新闻周刊》称:她的一位同学打赢了官司,案件执行时基层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款项,但表示需向济南中院汇报,迟迟未将款项划转给同学,同学于是向张慧求助。“我和戴伍建认识,就给戴伍建打了个电话,说朋友一个案子可能你执行,基层法院要上你那儿去汇报,看看原则范围内给照顾照顾。”一段时间后,戴伍建回电称,基层法院已经汇报完毕,济南中院也讨论合议了,方案是先将查封的钱划到法院账上,15天内没人提异议,便过户给执行申请人。“后来钱成功过户给我同学了。我想着只是打了个电话,人家还有个回复,内心挺感谢的。于是和他吃了个饭,给了两万块钱。”

虽然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这笔两万元构成了法官受贿,但张慧认为自己没有妨害司法公正,也未损害任何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两万块传达的仅仅是一种谢意,我觉得不是行贿!”此外,乔绪晓案判决书中认定为受贿的,其2016年至2020年春节前4次收受律师王世莹给予的8000元购物卡,“王世莹年轻时在中院做书记员,乔绪晓是他的老师。他为了表示感谢,逢年过节给乔购物卡。”张慧认为,“逢年过节那个8000块钱,可真的是人情往来的成分。”,不算是行贿。


但有律师于凯则认为,这绝对是行贿,因为“私下是各种各样的同学、校友、前同事关系,为了将来谋求案件不当得利,愿意单方面地礼尚往来。通常是挑中秋、春节两大节日,以及结婚、生病等特殊日子去送。”

关于这个问题,中纪委网站曾经发文《过年收礼,哪些情形算受贿?》,其中提到,借节庆之机收礼能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即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受贿行为。

“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之所以在年节前容易底线失守,无外乎在这些特殊节点为自己找到了一些借口,自我要求放松,侥幸心理滋生。然而有来必有往,把礼品当人情,公权力早晚会成为还人情的砝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司法应该是廉洁的。法官应该是跟案件当事人、律师是清清白白的没有利益关系的,这样司法审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各方面的质疑。法官与律师,都是国家法律的践行者和代言者,律师向法官输送利益,无论是主动行贿,还是被动索贿,无论是为了具体案件推进,还是熟悉之后的感情疏通。都不免让人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勾兑律师,红顶律师,一直是律师界的常见门派分类,近些年,随着司法反腐案例的曝光,一桩桩利益输送后的司法审判过程,可谓触目惊心。有网友撰文指出,这些年来,为何没能遏制住律师行贿法官,反而是这种怪现象愈演愈烈?说到底,一是,缺乏公开、透明的审判运行监督机制;二是,没有一道有效的制度鸿沟,将律师与法官在业务活动、私下活动中隔离开来;三是,律师行贿法官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追究刑事责任最多停业几个月的处罚,根本没有威慑力。


网络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律师一旦有行贿法官情形的,官司一律败诉,律师终身禁业。这种一票否决式的惩戒措施值得借鉴。司法反腐,喊出了对害群之马“零容忍”的要求,对于律师界,是否也应该喊出,对行贿律师“零容忍”的要求呢?


文章最后提到,张慧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早在配合纪委调查阶段和律师行业专项治理自纠自查阶段,她便主动汇报了向法官送予财物的情况。“三份判决书曝出来后,司法局把我们叫去很多回了,了解到底是什么情况,现在已经做好了笔录。”张慧表示,自己目前递交了辞去济南市律协副会长职务的申请,并等着组织给一个客观处分。 

大家觉得,律师过年过节向熟识的法官赠送财物礼金,算行贿不?对于这样“赠送”法官财物的律师,所谓的“客观处分”,应该是何种处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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