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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银行存款5年后剩1元”?储户曾遭刑拘,省联社正开展严查

烟语法明 2022-04-29



据山东农信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存款纠纷案。

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此前报道
存入银行100万,5年后仅剩1元!银行称存折伪造

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银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一案件的详情。
 

银行称存折伪造,警方将储户刑拘
 
因为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孙女士将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以下简称枣庄农商行)告上法院。
 
孙女士向法院诉称,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后两次在枣庄农商行(当时是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处)共存入100万元,每次50万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折去取钱时,银行员工却告诉她,存折上只有1块钱。
 

争吵中,枣庄农商行报了警,派出所让孙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不料,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行仍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的100万存款及利息。
   
没想到,到了2020年,枣庄农商行依然称,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17年薛城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因孙女士患有严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公安立案侦查过程中,涉案存折被鉴定为是伪造的。枣庄农商行还向法院具司法鉴定意见,以存折交易页码上的字迹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等说明孙女士的存折是伪造的。
 
枣庄农商行还说,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足以说明其在说谎;而且2009年存入银行,到2014年才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经过证据交换和质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批复,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载明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枣庄农商行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今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以上来源:中国基金报、时间视频

附该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依据刑事侦查卷宗中原告名下的账号904061900010500718742、904061900010500213709的账户交易明细以及与此交易明细时间、存入数额均一致的三份《个人业务存款凭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存入了共计1,000,000元款项,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据此即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1,000,000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使原告提交的904060100010500205245存折和904060110010101166260存折经刑事侦查后被认为存在变造,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亦已经作出“没有证据证实孙玉梅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的认定,故对被告以原告持有的904060100010500205245存折和904060110010101166260存折系伪造否认原告存款1,000,000元事实的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储户取款,被告在庭审中陈述50,000元以下客户持存折和密码即可取款,但原告持有的904060100010500205245存折和904060110010101166260存折虽系变造但均未有50,000元以下取款历史记录,案涉每笔50,000元以上取款被告亦未提交其履行了相应审核义务(即被告庭审中陈述的核实储户身份证原件)的相关证据。被告对904061900010500718742、904061900010500213709账户发生的每一笔现金支取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系由孙玉梅本人履行了合法的取款手续后所为,虽刑事侦查卷宗中记载田艳在《讯问笔录》中认可除了2009年7月27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9元,2009年7月29日现金支取49,999元、49,990元以外的其他取款均系田艳所为,但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田艳系取得了原告孙玉梅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艳与原告孙玉梅之间串通欺骗。


即使案涉存款系被田艳取走,被告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编者加,应该是被告吧?)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艳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与原告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目的系获取相应利息,故对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2009年7月21日存入的500,000元,利息起算时间以原告要求的2009年7月22日起算予以支持,对2009年9月5日存入的500,000元利息起算时间以存入日2009年9月5日起算予以支持,利率计算标准按照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4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详见《【判得好】百万存款存银行5年后仅剩1块钱!法院判决:银行赔百万及利息》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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