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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整顿应依法进行,不能搞扩大化的法外整顿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2021年注定是载入中国法治史重要篇章的一年,今年里,一场席卷全国的政法队伍整顿活动正在轰轰烈烈的推广开来。“拉清单”的时候到了,各地不断传来政法队伍“害群之马”落马被查的通报,不管是社会各界还是法律业内人士,无人不拍手称快。

司法行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运行底线,事关国家律法纲纪的权威尊严,本不应该因为金钱关系、利益关系、人情关系,因人适法,徇私枉法。然而,近些年查处的一些司法腐败案例可以看到,一大批司法从业人员,包括公检法司、律师等法律业者,将法律赋予的处理手中案件的司法权力、法律职责,当成了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扭曲了本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能。


杀人犯纸面服刑、举报人埋尸操场无人查办、众律师勾兑围猎司法高官......都在昭示着政法队伍整顿的必要性,由此,号称“政法队伍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2月份开始,全国统一部署,开始对全国政法队伍开展了“延安整风”式的教育整顿活动,提出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六大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到了各级地方的具体整顿活动中,响应整顿精神,纷纷加入了自选动作,六大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在很多地方被扩展成了: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三、违规参股借贷;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六、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有的地方甚至列举细化到了七大类几十小项的整治内容,向社会公示,征集监督线索。(详见《控制立案数量,人为制造立案难...一中院公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详尽内容,欢迎群众监督》一文)


也应该看到,在有些地方,出现了在法律规定之外搞整顿的现象。以严格法纪为理由,出台的治理内容和规定,竟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规章不一致,不得不值得注意。试想,离开了严格依法依规的治理整顿,是不是已经违背了这场教育整顿的初衷呢?

4月29日,某地法院通过澎湃新闻政务号发布了一则《×××人民法院关于干警从业回避内容的公告》。有法律网友直言,这则《公告》多处违背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法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按照《法官法》、《律师法》的规定,法官离职的,是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所谓的三年禁业期,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针对“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禁业性规定,何来可以推广到所有的法官?

法官离职以后,尽管昔日曾经是吃财政饭的公职人员,但在没有离职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也要谋生呀!《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已经设置行业入职或禁业性许可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既然《法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规定了离职法官(处级以下)只有两年的从事律师禁业期,何来一个法院的《公告》,就要改变离职法官群体法定的就业资格和条件?

此外,《公告》里将禁止本院代理案件的律师扩展到了“”干警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且不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看规定本身,也没有规定以上这些禁止性规定的实施时间。发布公告让群众举报,此前这些人代理的案件,在没有此项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是合规的,又该如何处理呢?难道《公告》要秋后算账的溯及当时没有规定而又当时合规的既往?


不可怀疑,法院是出于避免司法公正受到质疑、严格司法中立性为出发点制定的这个禁业性的《公告》,但这是可以不顾现行法律规定、违背“法不溯及既往”法理的充分理由吗?


此外,在这次政法教育整顿中,在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行业的规定,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律所予以人员清理。(详见《这个步子大了:严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一文)



有网留言:法律规定并没有禁止退休公务员从事律师,更没有具体规定法官检察官禁止从事律师。确实,有一部分退休法官检察官充当了司法掮客,难道他不做律师就不能当掮客?充当司法掮客者,按其情节给予最高刑罚处罚即可,不管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一个地方上的红头文件,就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刀切”禁止某类人的就业资格,只会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堵的也只有老实人的后路罢了!


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上,专门提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侧重点、提高针对性,分层分类精准指导,既要防止搞运动式、“一刀切”,又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政法教育整顿的目的就是正本清源,树立法律权威,如果不从实际问题、问题线索上搞整顿,而是采用不讲法律法规的“一刀切”的全部解决可能存在问题的所有人,不仅不符合上级的精神,是不是也已经背离了教育整顿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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