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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遭“小三”巨额索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于情于法值得商榷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4


日前,吴秀波出轨门女主陈梦琳(一说是陈昱霖)的父母发长文向大众求救,称自己的女儿被吴秀波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为名报警抓捕,直指被假意安抚实则设套。随后,有律师以吴秀波委托人名义发《律师声明》(就是被指存在语病的那个),称陈梦琳父母所言不实,陈梦琳因敲诈勒索吴秀波已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已经刑事拘留。




19日,吴秀波的妻子何震亚发表声明,称报警考虑很久,只因“我们家面对长达一年半的威胁和恐吓,对方一次又一次索要巨额财产,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实在忍无可忍”,“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会给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吴秀波是否婚内出轨睡了陈梦琳七年,是否遭到对方以曝光炒作相威胁,是否签订支付了对方几百上千万的分手费,目前尚无法律上对外公布的查证事实,为了不传谣不造谣,我们只好假设构成以上事实。如果以上事实成立的话,陈梦琳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法萌君认为,司法机关需慎重,是否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值得商榷!


尽管可能双方都不是什么社会道德标准上的“好人”,但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我们将会看到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结果?婚内出轨方“白睡”七年了大姑娘,最后把给的钱通过司法机关要了回来,还把人家姑娘送进监狱关上十年八年,法律、司法岂不成了一方谋取起码不道德利益的工具?这是否符合法律上立法精神、司法上公信价值,能否赢得社会大众的信服?

从法理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如果主张钱财的权利确实存在,只是索要手段构成胁迫等,应该从民事领域内解决,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首先,对婚内出轨的明星,索要巨额分手费、封口费,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那?值得商榷!众所周知,婚内出轨后一方索要分手费、感情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是我国民法上不支持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是违反公序良俗,但这并不代表就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类似协议就是非法的。


非法不等于违法。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范畴。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婚内出轨的一方与小三之间有经济往来,如果是自两者之间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一方索要的话,只要不能证明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或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众所周知,明星有着超于常人对于名誉、名声的爱护程度,为了维护这些名誉名声,花费些许费用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有明星为了隐瞒自己的既然情史、“野史”,给对方一定的“封口费”,签订的所谓保密协定,或类似内容的协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在“非法”之列。


同样道理,明星为了所谓的维护名声,不想对方到处散布自己的既往不光彩事迹而支付给他人,甚至“小三”的网络媒体“封口费”,或者遭到对方索要封口费,不应认定就是非法的吧?民事法律上,最典型的法律条文就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例就曾经认定巨额“封口费”的有效。


2017年1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016)京民终297号《陈晓与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的争议焦点致意就是双方签订1000万元的“封口费”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终北京高院认定,陈晓违反了离开国美时所签订的“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等”离职协议约定的承诺内容,应全额归还国美所支付的1000万元对价款。可见,如果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掩盖不法事项等,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封口费”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不是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与明星分手后,向其索双方真实发生过的事情的所谓“封口费”,就不属于非法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从另一方面的司法价值理念上看,司法机关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实在也是为道德示范者背锅,不利于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基本理念,是不能让人通过司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刑法的价值在于通过打击犯罪,达到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褒奖善行义举,谴责歪风邪气的目的,是要告诉社会法律上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护什么、制裁什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婚内出轨,虽然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绝不是法律所提倡的,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尤其是对作为社会公众人物、获得已经超多的明星。婚内出轨引发的纠纷,本是不道德的纠纷,法律、司法介入时,更应该本着从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执法司法,考虑到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社会公众产生的法律认知和价值导向,避免机械法条理解使自己陷入信任危机。


直白点讲就是,这本是他俩之间是否不道德的事,即使答应支付对方巨额费用,要么是为了设计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要么就是为了让对方网络禁声。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两者都是法律所不提倡的。现在却要法律司法保护这种本不应提倡的目的,有什么公权力介入的必要?


再次说明,以上分析均基于假设案情。明星本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明星涉案,更是一场关乎全民道德与法律的公开课。法萌君认为,关于本案,对于案情的事实分析和司法理念,应该本着严苛法律精神,尊重社会公德去考量,是否构成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罪,需要慎重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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