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五)之以未扣除支出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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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扣除支出的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义务纳税人
2. 已经营且有收入的基金会或协会;
税基
运输业务
01
乘客运输
在泰国收取的票价、附加费和其他任何福利费用产生的收入,在未扣除因运输乘客而支付的任何费用之前,按3%的税率计算税金。乘客运输服务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根据票上规定的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路程票价,计算已收或应收票价,包括因提供载人服务而向乘客收取的附加费和其他任何福利费,无论是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提供全程自运,还是由其他运营商转运。
02
货物运输
在泰国或海外收取的运费、附加费和其他福利产生的收入,在扣除承接货物运出境外的支出前,按3%的税率计算税金。计算物流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根据空运单内规定的始发地到目的地路程的运费或海运提单上规定的到达目的地的运费,计算已收或应收的运费,包括因提供货运服务而向使用服务方收取的附加费用和其他任何福利费用,无论是空运方式或是海运方式,是否提供全程自运服务,或由其他运营商转运。基金会或协会
任何未经合法注册的基金会或协会,只具备团体身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公司为员工建立俱乐部供员工开展娱乐活动,或学生组织俱乐部或社团等,而不受任何特定法人的约束,属于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团体,应如自然人一样缴纳所得税,即使无商业或利润分摊的目的。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金会或协会的收入,包括不管从何种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如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利息、租金、股息等。
根据《税收法》第65之二(13)条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基金会或协会的收入如下:
(a) 向会员收取的注册费或维护费
(b) 捐赠所得的资金或财产
(c) 情感给予的资金或财产
此外之外,仍有对基金会或协会免征所得税的,仅限来自根据《私立学校法》设立的私立学校的业务收入,但不包括来自在私立职业学校向非学生销售产品、受雇做物件或提供其他任意服务的所得。【1957年皇家法令(第10号)第5条,BE.1957】
基金会和协会应按以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税收法》第8类收入,即从经商,商业、农业、工业、运输或其他所得的收入,扣除支出前的收入的2%税率计算。
(2) 除(a)所列的其他收入,按扣除支出前的收入的10%的税率计算,基金会或协会的所得税同样需根据会计周期计算。
税务的申报和缴纳
(1) 外国公司或法人的国际运输业务,必须在会计周期最后一天起150天内提交税务申报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际运输业务无需申报半个会计周期税务,使用的申请表为PND.52(每一个会计周期申报一次)。
(2) 从事有收入业务的基金会和协会,必须在会计周期最后一天起150天内提交税务申报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申请表为PND.55(每一个会计周期申报一次)。提交申报表时,基金会和协会必须出示由审计师根据《税收法》第3之四条规定审查并签字认证的未扣支出的收入账,但不需要附资产负债表。
税务申报表递交地点
(1) 曼谷区域,提交地点在 税务局总局在各地区设立的地区税务局分局 (原Khet/Amphoe税务局)。
(2) 其他府,提交地点在 税务总局设立在区域或类区域政府办事处的分局,如果区域税务局不在区域政府所在地,应向区税务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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