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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打印机制售超147万假币,这4人获刑

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大制售假币案,涉案金额面值共计147.49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谭某敏通过网上购买用于伪造货币的证券纸、油墨、反光油墨、打印机、电脑等设备,在朱某勇位于某山坡上的废弃养鸡场内伪造货币,并雇佣陈某琴、朱某勇共同伪造货币。期间,谭某敏、陈某琴多次将伪造的货币转移到陈某琴租住的房屋内藏匿,并对假币的透明标志、防伪标志等进行二次加工。


2022年8月28日,谭某敏、陈某琴将二次加工的假币放置于陈某琴的摩托车后备箱,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随后在摩托车后备箱、陈某琴的租住房、谭某敏家门口鱼塘边的草丛里、朱某勇养鸡场内查获面值共计229700元的疑似假币、打印机、切割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同时查明,2020年12月2日,赵某琴(已判刑)在谭某敏的配偶朱某进处购买了面值共计120万元的假币,朱某进多送了面值共计5万元假币给赵某琴。次日21时许,赵某琴准备将二次加工好的假币带到贵阳使用,车辆驶至瓮安县银盏食府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缴获百元假币12452张,面值共计1245200元。


法院判决


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敏、陈某琴、朱某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私自伪造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朱某进出售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依法应予严惩。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进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敏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琴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查扣的假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瓮安法院、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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