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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高管虚开咨询费发票套取巨额资金获刑六年

恒丰银行再现贪腐风波青岛分行高管虚开发票套取700万获刑6年

 连续两任董事长因贪腐被查后,元气大伤的恒丰银行再现贪腐风波。

 近日,裁判文书网更新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高管彭某编造合同虚开发票非法套取700多万元,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判决书显示,当事人彭某曾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拥有某著名985大学博士学历,还曾在其母校的博士论坛中重点分析和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分享了自己的投资理念。

  2016年2月至6月,彭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部门工作人员,编造虚假咨询合同,通过五家公司开具发票,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费用共计710.68万元。

  其中,2016年上半年彭某应配置业绩奖169.51万元;彭某通过报销费用的途径获得的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应缴而未给彭某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合计17.96万元;因金融创新部上半年费用透支,为防止出现财务风险,在计财部要求下交回280万元,并补交了70万元风险抵押金;金融创新部员工倪某、曹某分别从彭某处报销领取费用1.9万元、6万元,合计7.9万元;与机构金融部共同营销花费53.915万元。将其中剩余的111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9月,彭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套取公款中的280万元以个人定期存单形式交由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计划财务部保管。直到一年多时间后,彭某才将该280万元提现上交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并非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3.2万元。

  彭某不仅在几个月内就贪污700多万,还索贿以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

  2017年1月,彭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某、总经理李某2索要其公司分润费7.2万元,用于抵扣其赊欠某购物卡余款,

  除了索贿,彭某还对分行副行长进行了现金行贿。

  2016年2月,彭某为感谢时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李某3将其安排至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工作,并将该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交由其负责,曾在厦门一酒店将6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3。

  2019年5月,因涉嫌犯行贿罪,彭某被留置。同年8月,彭某被正式逮捕。

  在一审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骗取方式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彭某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此后,彭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使用和提取营销费用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不构成贪污罪;且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认定贪污数额为40万元左右。

  对此,二审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在担任恒丰银行青岛分行金融创新部总经理期间,利用其职权虚构咨询合同套取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资金,并将套取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上述事实有彭某的供述予以证实,并与李某4、张某、蔺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还有在案的咨询服务合同、报销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彭某犯贪污罪,定性准确。

  而关于彭某所提“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数额过高,应当扣除部门办公等合理费用”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提供的情况说明、考核配置情况、营销费用报销凭证及证人倪某、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彭某

  自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套取的资金714万余元,扣除其业绩奖金、社保和公积金、办公和营销费用后,案发前其又退回35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贪污1145813.25元,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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