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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战争与和平

2017-12-08 吕良彪 阿呆继续曰

【阿呆这照片用于作者简介如何?

【阿呆按】拙著《控制公司》已通过三审拟于近期再版。全书共六编二十六章。循原有体例每一编前都有“金句”若干,对相关内容进行概括和提炼。再版对这些文字也进行了整理——总惦记着“抖金句”是一种病,我讲的只是阿呆自己哈——敬请指正。另,再版是用老封面还是新封面?作者简介用这头像如何?也一并求教于各位。



第一编 “公司丛林”的内部较量——从容应对公司股东的挑战 

商业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石。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制,是商业文明最伟大的制度性成果。

 

公司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结构。

如果不愿或不能用脚投票选择离开,那就好生用手投票去争你的权利。

 

控制权之争,是现代公司股权与治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帝国”的“王位”之争;绝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法律又往往是各方博弈到关重要的“筹码”与“战场”。控制权之争可能涉及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与政府、股东、投资人甚至公众等各方的协商、谈判,可能需要第三人的斡旋或引进“白衣骑士”、“黑衣骑士”,可能需要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能需要对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改制,还可能需要借助专家、媒体与公众的力量……总之,是各方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道义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政治资源等——的综合博弈。

 

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是私人的法律;

法律是批发的契约,契约是零售的法律。

 

摒弃“成王败寇”的丛林思维方能有共容;理性的妥协才是博弈各方的最大胜利。



第二编 祸起萧墙——妥善处理家族纷争与职业经理人“失节” 


企业家是社会财富创造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为宝贵稀缺的资源之一,推动社会进步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堪称和平时期的英雄。企业家的高度与品味决定企业的高度与品味;企业家当具贵族精神,不应有猥琐之气,不可活成“牛逼的土豪”。


公司股东会要能代表股东意志;股东会要HOLD得住董事会;董事会要HOLD住管理层及职业经理人——即使他比王石们还强势。

 

切莫迷信特权。

能够超越规则让你尝到甜头者,亦可超越规则让你吃到苦头。

 

人是一切资源的载体。

家族所特有的血缘亲情纽带、家族伦理纽带、法律关系纽带是最深刻的社会纽带,是联结与共享社会资源最常见、最密切、最稳定、最低成本也最安全可靠之纽带。

 

家族立宪,到关重要。

一要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在“当家人”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明确而有效的梯次决策机制;二要储备各种自助的社会资源和物质保障;三要建立应对危机的处置预案。

 

世间博弈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你所能有效调度的各种社会资源;二是科学理性的博弈策略,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手段的综合运用;三是利益分配方案,要理性设定自己的底线并及时调整。

 

强化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理顺大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二是理顺职业经理人与公司的关系;三是理顺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既要避免职业经理人架空公司股东的“内部人控制”,也要建立对于职业经理人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应有的激励机制。


 

第三编 居心叵测的外人觊觎——通晓并购与反并购的法律技巧 


任何商业、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都无一例外地表现为权利的灭失或义务的增加。风险管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危机处置,一个都不能少。

 

我们寄希望于未来的,当是正义而非报复。

法治社会,一切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最终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程序的推进而不断降温。唯有民主宪政与市场经济,方可引领中国走出“丛林时代”。

 

股东权利保护不应有盲区。政府机关要从尽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权利本位”看待问题,尽量“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而非“解决提出问题的当事人”。

 

当下中国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乃在于对法律普遍缺乏应有之敬畏。当使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使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前者让我们对公权力放心,后者让我们对交易对手放心。法治将权力装进公民权利的笼子里;诚信将贪欲控制在理性、善意的框架内;法律的完备以及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内心的诚信,才可能让我们有稳定而明确的预期,而明确而稳定的预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

 

企业家需要理性,媒体则需要良知。

以社会评价为表现形式的道义资源,是占据其他社会资源尤其是控制公众公司的正当性基础。商业博弈,当超越道德评判,但需占据道德资源;当超越道德之争,但要通晓博弈之道。“舆论战”或“口水战”无非希望达到三个目标:一是增强己方道义资源而置对方于失道寡助之境地;二是在强大舆论压力之下力争使对方出错;三是试图以此造成社会影响引发“缺乏定力”的政府机构出手收拾对方。

 

“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媒体作为民众的耳目与喉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当具备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应有的言论自由与报道权利;二是不可或缺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操守。没有言论自由的媒体必然沦为权力的打手与资本的附庸;没有职业操守的媒体容易沦为“没有准星和保险的机关枪”。


 

第四编 警惕伸向公司的权力黑手——为权利而斗争(上) 


有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政府不甘寂寞,权力屡屡出轨,“看得见的手”沦为“闲不住的手”、“管不住的咸猪手”,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乱象频生的根本原因。

 

国之本在民;民之本在权——自由权与财产权。

不为权力所垄断或轻易剥夺的社会财富,乃是民权制约公权的物质基础,是实现民主、宪政与共和的物质基础。

 

经济关注社会财富的有效产出;法治关注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法治不彰,乃是社会不公、两极分化的根源之所在。而“严苛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则使企业家身负“原罪”且时时处于危险之中。公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我们无不行进在通往监狱的道路上;私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任何财富的神马都不过是浮云。——推动这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是我们对于历史的责任。

 

地方政府收拾“不听话”的民营企业家家往往有三板斧:一是刑事立案,迫使投资人就范;二是民事捆绑,即动员当地合作商起诉,然后越标准查封投资人资产;三是诛连,即以追赃等名义,不同程度地控制投资人其他关联公司。


 

第五编 国企改制回头看——为权利而斗争(下)


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持有者与管理者;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或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国有股从本质上讲是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

 

国企改制是个宪政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是权力作祟。

国企改制是我们前所未有的事业,是有史以来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各种资源都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与赖账的理由。

不可将国企等同于国家;不可将国企独立法人资产等同于国有资产;当历史地、客观地看到国企改制中操作不规范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把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保持措施的多样性。

 

企业家要善用“外脑”与“外嘴”。聘请专业人士绝非成本而是投资。

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职业的律师是企业家天然的同盟军,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

推定“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权力正确不容质疑”、“权力万能应当扩张,凡出现问题都是因为权力管理不到位”等错误理念,极大地阻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第六编 法律思维与法律战略——控制公司的法律智慧


法律是企业的发展之矛、安全之盾、组织之魂。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建构商业模式、搭建商业平台、凝聚社会资源,首先是帮助企业赚钱;法律通过规则的与博弈的双重杠杆功能放大社会资源,帮助企业以小博大;法律帮助企业规制经营行为,管理法律风险,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安全发展;法律帮助企业理性博弈,建构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给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救济。

 

企业家要努力成为“用人之人”而非满足于成为“可用之人”,有时要具备如刘备、唐僧、宋江般的“无能之能”,要有容人、识人、用人的度量与能力。儒家说“拿得起”、佛家讲“放得下”、道家要“想得开”,而企业家则必须“HOLD得住”!——我们要能“放下”,要能“舍得”。我们要注重效率,但绝不能让功利占据了我们整个生活。——一如中国画需得留白,方有品味。

 

企业家具备法律意识、养成法律思维并不意识着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正如并不要求人人都成为专业医生但要养成生病找医生的意识),而是对规则的尊重与对契约的信守,是法治理念、法律素养与法律方法、法律智慧的融会贯通,是一种认识世界、分析和解决矛盾的方法论。

 

中国式博弈:术不及道,道不及势。

法律规则是死的;法律运用是活的。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功夫在诗外;自由在高处。” 


【《控制公司》原版封面

【老封面和新设计封面您更中意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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