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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后MBO时代民营企业家的困惑与挣扎

2017-11-18 中国经济周刊 阿呆继续曰

【阿呆按:国企改制回头看相关问题】近年来,我有幸处理涉及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过程中的投资纠纷,总金额过百亿元。在此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纠纷系由原国企改制所引发的。此类纠纷往往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人(因战略投资人系国有或非国有,其博弈特色又有区别),在战略投资人和以原资产出让方公司为代表(背后是政府及相关领导)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另一类是发生在原经营者接盘成为改制后的经营者后,与原国资代表机关、当地党委、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之间因各种矛盾与利益分配再分配冲突而引发。随改制后公司发展境况之不同,往往因地方政府换届等原因,对改制后公司控制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国企改制回头看”现象。

 

在此过程中,“保护国有资产”成为东道地政府动用公权力与改制后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博弈的重要手段。在西南某省,我曾经承办一起因战略投资人所租赁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纠纷。某种意义上,该“破产”就是当地政府为解除租赁合同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因为该企业在战略投资人租赁前已停产近十年,租赁六年后年年有利润,上交租金数千万元,且带动当地相关一条龙产业已日趋成熟。但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班子调整以后,各方矛盾日益突出,地方政府急欲以此企业建立新的“政绩工程”。于是,当地政府针对投资人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为:一是宣告企业破产并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剥夺承租方在破产案件中的表决权;二是由原料供应商起诉承租方并查封其所有财产、账户,而且原料供应商大多是分散而众多的竹农;三是以承租方可能抽逃资金为由,寻找资金往来的关系,追查承租方所有的上游企业,使其整个企业集团陷于瘫痪;四是针对企业家个人以所谓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刑事立案;五是在谈判现场动用公安,迫使投资人在其准备好的合同文本上签字。东道地政府代表,挂在嘴头上的正是“保护国有资产”。类似的情况,我在西北、东北和中南地区同样不止一次地碰到。政府为“保护国有资产”采取的措施都惊人的相似。

 

上个世纪末,江西民营企业家、江西新大地的老总涂景新,因挂靠海南某国有企业戴上一顶“红帽子”,在企业经营红火之际,同样因为原单位主要领导调整后的矛盾冲突,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死缓,妻子被判无期。20061212日,经包括全国工商联在内的各方奔走营救,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的参与,涂景新终因“证据不足”,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不构成犯罪”。但同时,完全由涂景新个人积累形成的“新大地”的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交由海南的国有公司——当然,这背后的利益分配不用去细说——这实在是富有时代特色的处理方式。

 

近十年前我在苏南地区所承办的王某炜贪污、受贿案,同样是将“保护国有资产”的矛头直指改制后的企业家个人,以贪污、受贿将企业家个人判刑。同时,试图通过仲裁的方式,收回王某炜等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将其置于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之下,必须将其置于犯罪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中。——该案被告人一、二审均被以贪污、受贿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我为当事人所做的是无罪辩护:核心问题在于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与瑕疵,更重要的是所谓被贪污的款项理应归属改制后的公司而非所谓“国有资产”。经法庭内外两年多的不懈努力,该案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某依法不构成贪污罪;受贿金额亦由11万余元改为2万元,关多久判多久。(案件背景详见本帖后附《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题报道)

 

国企改制,是我们前所未有的事业,是我国历史上关于国有资产最大规模的一次利益再分配。在这样一场“饕餮盛宴”中,任何社会资源都将“本能”地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平等保护各种所有权项下的财产——无论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同的是国有资产背后强硬的国家权力后盾。在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中,力量的对比是很明显的。因此,国有资产的保护不可放松,但更要警惕“保护国有资产”成为权力的大棒。


无锡王某某案:最规范国企改制与400万灰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伟/无锡报道

2009年04月13日

 

无锡市商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改制,被称为无锡市贸易系统国企改制的收官之作,而当年参与贸易系统改制的多位人士至今认为这是最规范的一次改制。

  

但如今,这场改制,却因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王某某贪污、受贿案而被重新审视。200810月,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因在国企改制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随后,王某某提出上诉。2009319日,无锡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刊记者全程旁听。


最规范的改制

  

王某某,196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无锡市贸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兼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

  

据知情人士介绍,2001年,无锡市贸易局(原商业局)变更为资产公司,下辖一级企业16家,二级企业137家。资产公司成立的唯一任务就是改制,所有人都是围绕改制来开展工作的,只不过分工不同。同年4月,贸易局下属企业——无锡华锦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某被任命为资产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改制程序和人员分流等工作。实业公司的一些员工至今仍对王某某在贸易系统改制中的任务表示同情:负责人员分流,都是些啃骨头的活儿。


2004年,在资产公司下属大部分企业改制完成后,以资产公司为平台的收官之作”——实业公司和元盛集团改制开始筹备进行。资产公司有意让王某某接盘实业公司,改制时将乳品公司和华锦集团一并打包纳入改制,并划定2004630日为审计基准日。王在实业公司二次出让挂牌后于200558日摘牌受让。资产公司又划定改制的延伸审计基准日为2005520日,对改制期间的企业盈亏状况进行审计。200566日和12日,审计机构分别出具了相关延伸审计报告。


2005630日,资产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实业公司部门负责人、下属华锦集团副总经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转让价格为13022.61万元,王、张分别受让95%5%的股份。2005718日,实业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王某某任实业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至今,有人仍认为这次改制是贸易系统最规范的


一开始改制都是协议转让,不用挂牌,一般都是原经营班子接盘,领导说把公司卖给你,什么价格,你带走多少职工、问题和包袱,签个协议就得了。当时的价格一般是六折,当然,资产好的,七折、八折也有。一位知情人士说。


200312月,国务院3号令(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并于200421日起施行。“3号令出来后,改制逐渐规范了,企业必须挂牌。只要是自然人,都有机会来摘牌。但一般人对企业不了解,不知道里面到底有多少矛盾和包袱,慎于出手,所以,基本上还是原经营班子在摘牌。

  商业公司改制的最规范,便从此而来。因为我们是以资产公司的平台来改制,许多以前改制的遗留问题都必须这次解决,有10多家部门参与审核,连老干部局都参加,要求和审查更严格。上述知情人士介绍。

  

对于看多了改制老黄历的实业公司来说,自己这次最规范的改制可能还有些不适应。

  

据说与王建炜同案以贪污罪被起诉的实业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孙建中,当年看到股权转让协议初稿时,曾专门将其中的2.6条和2.8条专门划出,提醒王注意。一审时,孙建中表示,自己认为,2.6条规定审计基准日之后所有的盈亏、责任、风险全归改制后企业承担,太绝对了,是一刀切2.8条规定,改制中任何未披露的权益均归资产公司所有,任何未披露的负债、以及与之相关的诉讼等均由王和张负责,对此,他说不公平但依然接受了。

  

王建炜对于这次收官之作应该也认为非常规范。


200712月,王建炜因涉嫌在2003-2007年的改制过程中收受贿赂,被立案侦查,同月被批捕。据知情人士介绍,在此案侦查过程中,王深感不服,并以自己曾主动向领导报告,如何处置实业公司参股的上市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厦股份”)2004年度的分红为例,证明自己在改制中如何规范但正是这数百万元的分红,让自证清白的王建炜在一审判决中又多了一项罪名——贪污。王建炜对此项分红的处置是否构成贪污,也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重点。


身份变化之罪

1998年,实业公司等五家企业法人共同出资组建大厦股份(2007年更名前为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实业公司出资590万元持有大厦股份(600327)1246.04万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5.73%。据知情人士介绍,2005年实业公司改制时,这590万元法人股按照成本法评估进入改制资产,当时不能流通。20079月,实业公司持有的大厦股份法人股经股改后上市流通;同年10月,无锡国资委认为,包括实业公司在内的资产公司原下属三家企业,在改制时,其持有的大厦股份法人股按成本法评估缺乏合理性,要求按净资产法评估追缴差额。实业公司于同年1130日支付了差额款2000多万。


2005528日,大厦股份股东大会对2004年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实业公司可分红436万余元。200611月,此款项被做入实业公司利润账。对于这一行为,控辩双方的判断截然不同。关键点在于王建炜改制前后的身份变化。

  

一审判决认为,分红方案确定时,实业公司改制尚未完成,处于延伸审计期间,王建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却并未将分红信息告知审计机构和资产公司董事长过韧智,并在改制后逐步将分红款转为改制后公司利润,最终完成对国有财产的侵吞,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王建炜认为,分红信息不是公共财物,不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该分红款属于资产公司,但到账是在改制之后,此时自己已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处理属民事法律问题;况且该分红款至今仍在公司账上,并未被自己个人占有。

  

王建炜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则认为,分红款依改制基准日为限,可分为2004630日以前和以后两部分。200711月,王建炜已按净资产法评估补足所持大厦股份的股本差价,意味着他已经为2004630日前的分红款买单。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取权责发生制,该分红款虽系2004年度分红,但其权责却发生于2005624(大厦股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的日期),属于延伸审计日之后所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属改制后的公司。

  

吕良彪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本案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关键处在于上市公司分红款的性质与归属,涉及改制时按成本法、净资产法购置的法律意义,涉及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对外投资如何确定权责发生的日期,涉及到司法会计的专业问题等等。

  

但记者在听审和采访中发现,许多人讨论和关注的焦点是,资产公司董事长过韧智是否及时知道分红信息;王建炜在处置分红款时,是否向过韧智打过报告;过韧智是否同意。


分红款的背后

  

两次庭审时,王建炜多次强调,过韧智知道分红信息,关于分红款的处置,自己向过韧智打过报告,要求用实业公司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冲抵牧场损失等三项损失,过韧智默认了。在以往的改制中,也有过类似的操作,最多800万都补偿过。但在相关证人证言中,过韧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否认此事。

  

一位参与贸易系统改制的人士告诉记者:国有企业好多年下来,问题很多,很多人不愿意参与改制。可领导要完成任务呀。国企改革市里有任务,都要签责任书,今年要改掉多少家,明年要改掉多少家,年底还要写总结,全部要考核的。完不成,市里面发奖金,领导都拿不到。所以领导会做工作:我们来商量吧,可以优惠呀,什么什么的。如果是白纸黑字落下来,那就没问题;但有的呢,领导也怕太难看了,怕担责任,口头同意就行了。

  

但具体王建炜有没有汇报,过韧智是否默认,都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还有人认为,这么多改制企业发展得都很好,偏偏实业公司出事,祸根可能就是其持有大厦股份的这些股份。因为在一些人看来,王建炜在改制中捡了个大便宜

  

据知情人士透露,大厦集团原来也是商业局的下属企业,后来拿出最好的资产成立大厦股份上市,之后被划为市直属企业。王建炜在庭审中曾提到,以前的老领导讲要支持大厦股份上市,分红不分了,因为大厦上市的事,当时和大厦闹得比较僵,谁都不敢先说,但心里不开心。


2005年实业公司改制期间,2004年度分红400多万的信息开始扩散开来。孙建中在一审时提到,别的改制企业负责人曾说过,王建炜的公司比自己的好,大厦股份的分红比较多。据知情人士透露,尤其是实业公司持有的法人股经股改后于20079月上市流通,资产大幅增值。与此同时,关于王建炜及实业公司的来信象雪花一样飘向各个部门。甚至有人与王建炜商谈其退出大厦股份股权事宜。

  

记者曾就实业公司持股大厦股份以及分红相关事情,欲对资产公司、大厦集团、无锡市国资委等进行采访,遭到婉拒。王建炜在庭审中也曾说,有些事是大家不愿意提及的

  

吕良彪律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本案的审理要充分考虑到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与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国企改制过程中,确实有相当事务没有以书面形式规范约定,需要依据常理、改制实际和证据原则据实认定。


实业公司遭遇仲裁

  

据实业公司相关人士介绍,王建炜被逮捕后,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于20071227日对公司证券资金予以冻结。2008521日,资产公司正式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欠款839万元经多次催讨拒不支付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违约金9395万元及相关费用;并于2008522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523日,无锡市中院将实业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印鉴及财务凭证等予以查封。

  

实业公司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自被查封以来,公司已无法正常运营我们没有拒不支付,只是在商量怎么支付的问题。王建炜个人的问题,法院自会评判。但企业是通过合法程序拿下来的,因为王建炜有事就把企业拿回去,这合理吗?这又不是王建炜一个人的企业,王建炜哪有95%的股份?有好多隐股在里面,有职工的股份,我就是把房子抵押入股的。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资产公司就像几年前自己的子公司一样,因为改制全部完成而剩下一个空壳,挂在无锡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公司董事长过韧智现已在无锡市国资委办公。记者前去采访时,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韧智因为身体原因,很长时间没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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