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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犯事抓老婆”与陈瑞华之惑

2017-11-08 吕良彪 阿呆继续曰

  

探索真正符合中国特色的廉政体制任重道远,绝不能只靠严刑峻法,也不能靠任性立法,更不能靠法外施法。

无论职位多高、岗位多牛,即使你今天正在审查别人明天也可能成为被审查的对象;无论是搞腐败还是利用反腐败谋私或在反腐败斗争中滥权,都终将成为反腐败的惩治对象。

——吕良彪

 

办案过程中,阿呆深感当下反腐斗争中所谓“官员犯事抓老婆”现象日益见怪不怪。究其原因,一是相当部分官员贪腐已呈家庭化乃至家族化方式,“贪内助”成为重要的共犯。这种情况下,官员全家被抓常常“大快人心”。另一种则是“惩治腐败的战术需要”,这种情形通常包括:

第一,被查处的“贪腐分子”拒不“老实交待”,将其家人一并审查,是一种巨大而有效的心理震慑。

第二,查处过程遭遇困境,原有线索无法查实,或关键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核实,将配偶羁押起来可能会有新的突破口。

第三,查处过程或案件事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再追究腐败分子家属,是迫使嫌疑人或其律师在另外一些方面妥协的一种方式。——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诉辩交易”。

 

中国当下的腐败问题异常严重,反腐败斗争形势异常严峻,反腐败工作常常采取诸多“非常”之法,甚至官员被查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间都只适用《监察法》这样惩治官员的特殊程序和措施,对普通公人民权保护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原则与措施无法给被查处的官员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与救济。中计委严惩内部腐败分子也给我们每一个官员以警示:无论职位多高、岗位多牛,即使你今天正在审查别人明天也可能成为被审查的对象;无论是搞腐败还是利用反腐败谋私或在反腐败斗争中滥权,都终将成为反腐败的惩治对象。近来,关于监察法立法的相关问题引发学界和律师界热议,其中网传陈瑞华教授的七点质疑尤其受到关注:

1、未经修改宪法,就改变政体,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改为“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有违宪之嫌。

2.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却不向人大报告工作。

3.监察委员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察,违背人民主权原则。

4.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如留置),可以采取剥夺财产权的强制处分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有从事刑事侦查之实,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5.监察委员会在没有启动立案和侦查程序的情况下,调查所得的证据全都可以被移送为提起公诉的证据,等于这些证据的收集过程不受正当程序约束,无法被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6.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不允许律师介入,剥夺了被调查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被追诉者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

7.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尽管在取代“双规”方面是一个进步,却没有专门的留置场所,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被调查人安置在任何地方,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 

 

阿呆的前同事段万金律师认为监察法的实施恐怕涉及的绝不仅仅是官员(至少还包括其家属及其他可能的涉案人员),可能使相当多的公民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而得不到《刑事诉讼法》等的法律保护,故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避免使此法生效——当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人大代表和在任官员恐怕无人会对此问题持反对态度。党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是当下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特色。

多年前,笔者在回答外国专家关于中国TWO规制度时说:TWO规相当意义上不过是某种男人的承诺(MAN'S PROMISE)——也就是说我在加入某组织、投身某种事业之前对自己权利进行的某种放弃、限制或让渡。——探索真正符合中国特色的廉政体制任重道远,绝不能只靠严刑峻法,也不能靠任性立法,更不能靠法外施法。

 

 


【容忍与自由间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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