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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

法度笔录 2023-06-08

在办理赌博类行政案件中,办案人员经常会对“赌资”的处理产生分歧,究其原因是对“赌资”的理解不同。赌博活动中,用于赌博的款物,一般都认为是赌资,没有分歧,问题是在赌博活动中“赢取的款物”到底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分歧比较大。认为是赌资的理由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一方面是其他参赌人员的赌资,二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也是赌博活动中的资金;认为是“违法所得”的理由是赌博中赢取的款物是通过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是通过违法的方式所得。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赌资”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不一样,对此,笔者查阅了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有关判例,分析如下。


一、何为赌资?

参赌人员随身携带、尚未用于赌博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赌资?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依据: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由此可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款物,不能认定为赌资。

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

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由此可知,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而非违法所得。

三、赌博活动中赢取的款物如何处理?

收缴还是追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2020年8月6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四、收缴的赌博款物如何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处理,上缴国库。


》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判例

赵某、冷水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

治安管理(治安)再审行政判决书

(2019)湘行再74号


【裁判主旨】


参与赌博人员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的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冷水江市公安局将从赵某身上搜缴的现金172.5元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于法无据,应予归还。


【简要案情】


2017年7月28日上午十一时许,赵某回家途经冷水江市××北区“阿玛尼”门店时,进入该门店开始玩“J”板机,赵某交给该店服务员20元上了2000分,采取单注上分100分(1元)的玩法。不久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赶到将赵某带离该门店,此时赵某尚无输赢。在冷水江公安局冷江派出所期间,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从赵某身上搜走现金172.5元。同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作出冷公(冷)决字(2017)第07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2017年7月28日,违法嫌疑人赵某在冷水江市××北区“阿玛尼”店内与刘某、刘某1利用“J”板机进行赌博,上分20元,没有输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五日。


另查明,2017年7月28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就从赵某身上搜走的172.5元开出冷公(冷)缴(2017)0767号《收缴物品清单》,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物品持有人赵某的172.5元予以收缴。且该172.5元已上缴国库。


【裁判结果】


 冷水江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和第一款的规定,将赵某身上的172.5元现金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故参与赌博人员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的资金等,不能视为赌资。冷水江市公安局将从赵某身上搜缴的现金172.5元认定为赌资予以收缴于法无据,应予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六)项、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冷水江市公安局冷公(冷)决字【2017】第07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内容及冷水江市公安局冷公(冷)缴【2017】第0767号收缴物品清单对赵某持有的172.5元予以收缴的决定。


将冷水江市公安局冷公(冷)决字【2017】第07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决定对赵某行政拘留五日”变更为“决定对赵某罚款二百元”。


判令冷水江市公安局在收到本判决后的十日内,支付赵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579.7元;归还赵某被收缴的现金172.5元。


来源:习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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