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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行动重拳出击,附“涉卡”罪名!

法度笔录 2023-06-08


国务院联席会议决定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

为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

贩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下总结涉“两卡”的相关罪名

(罪名或许还不全面)


0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涉罪行为:

(1)犯罪团伙通过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等方式,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利用信息资料伪造信用卡的,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秩序,通过发展身边的人,低价收购信用卡或电话卡,再高价卖给犯罪团伙,从中赚取高额差价,非法获利,或者通过贩卖自己信用卡给犯罪团伙,使他人可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亦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0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涉罪行为:

(1)行为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将以他人姓名开户的信用卡出售给诈骗团伙使用,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构成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行为人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被害人,让其将钱款存入其中,构成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的,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涉罪行为:

(1)行为人通过实名办理电话卡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一旦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即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电话卡、信用卡,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涉罪行为:

行为人通过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信息网站及二维码链接以发布转让、售卖手机卡、银行卡的信息,或直接在各大网络平台中发布此类信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行打款,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05

诈骗罪

涉罪行为: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冒充电信工作人员或公安人员,以电信欠费为由,指示被害人进行所谓的对账户“加密操作”,骗使被害人转账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账户上对他人实施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以上的,涉嫌诈骗罪。

(2)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帮助,或者帮助诈骗公司领取诈骗款从而赚取手续费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涉嫌诈骗罪。

来源:十堰反电信诈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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