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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 证据规格

2017-01-21 淹留君 基层警务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事由、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

“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

“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

“广播电视设施”。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太等节目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

“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 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员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窃取的公共设施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4、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5、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是否明知盗窃的是公共设施。

(二)被侵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

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公共设施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公共设施的用途;公共设施被盗后会造成公共损害的程度,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2、证明被窃物品的价值的证据,购物发票、收据等。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2、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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