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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 证据规格

2017-01-20 淹留君 基层警务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范,但是对于管制刀具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明确的界定。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携带。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携带管制器具的动机和目的;

3、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涉案工具及来源。

(二)证人证言

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发现管制器具的情况,携带人的情况。

(三)物证、书证

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认定结论

管制器具的认定结论。

(五)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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