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当事人对生效文书下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应否立案的批复

2016-11-05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



〔2001〕民立他字第34号

2002.01.3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川高法〔2001〕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关注我们

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185-0132-8341

联系邮箱:qiangzhizhixing@qq.com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执行精华内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