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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事关浦口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


日前,南京浦口区出台 房票安置新政 更大力度支持房票购房,目前该细则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1日

   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1.邮箱。请按照本公告附件2填写意见反馈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randyshi@qq.com。

2.信函。请按照本公告附件2填写意见反馈表,信函邮寄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珠江路10号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改与保障房管理科,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相关文件下载地址

http://www.pukou.gov.cn/pkqrmzf/202402/t20240221_4170525.html


划重点

1、浦口区将建立房源超市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存量安置房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给予房票支付奖励(分时段性)

被征收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兑付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第四个月至第七个月内兑付的, 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8%一次性给予奖励。


3、房票余额可申请兑换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


4、政策实施周期

本细则自2024年 x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人,可参照本细则适用。


征集意见

文件原文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房屋征迁

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房票定义】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房票是指征收实施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浦口区房源超市内新建商品房、存量安置房的凭证。

【基本原则】第三条 房票结算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结算的,按照本细则给予奖励支持。未选择房票结算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

【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

(一)本细则施行后启动实施的浦口区国有土地征收或者搬迁项目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二)本细则实施后启动实施的浦口区集体土地征收或者搬迁项目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房票面额】第五条 房票根据征收项目类型,分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和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

前者房票面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后者房票面额按照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和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评估价格确定。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票面面值。

【形式要件】第六条 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房票出具】第七条 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

【使用规则】第八条 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或者套现。

【房源供应】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具备房源供应能力,拥有一定存量的现房房源,或者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房源。

存量安置房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提供,应为未被分配使用的现房。

 【房价优惠】第十条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存量安置房价格参考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票有效期】第十一条 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者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补偿协议执行,房票持有期间征收补偿款或者实得处置资金不计利息。

【操作程序】第十二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移交责任主体,领取交房单。

(三)被征收人凭交房单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及相关证件资料,到房源超市与售房企业(售房人)办理购房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交易要件】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由被征收人、开发企业或安置房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票兑付】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购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支持奖励】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兑付购买商品房或者存量安置房的,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第四个月至第七个月内兑付的, 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8%一次性给予奖励。

房票金额不足购房款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者商业贷款。

【奖励申请】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征收人持备案后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购房奖励资金。

【资金保障】第十七条 房票购房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成本。

【工作机制】第十八条 本区建立房票结算工作考核检查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结算,将惠民落到实处。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细则。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文件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承担。

【有效期】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 x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安置房处置协议但尚未完成资金兑付的被征收人,可参照本细则适用。




END

来源| 浦口区政府官网 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王若卉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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