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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赔?判了!住2楼以上的注意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公布了
一起有关高空坠物致伤索赔案
半块红砖从天而降砸中76岁老人
法院判决楼上近30户居民
按份承担90%的补偿责任
共计赔付19932.14元

案情回顾


南昌市民老陆今年76岁。某天,他正在小区楼下洗水桶时,突然有半块红砖从天而降,砸中了他的脸颊,导致其脸部骨折。


其家人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通过调查、走访,警方最终基本排除了人为作案可能。


在此次事件中,老陆治疗共计花费2万多元。警方也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最终,老陆将小区物业公司和该单元楼四楼以上全部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因此,老陆起诉了物业公司和近30户可能侵权的邻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老陆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2214.68元,这近30户邻居按份承担了90%的补偿责任共计19932.14元


法官说法


该案判决后,老陆的部分邻居始终无法释怀。但事实上,他们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如果可能侵权的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可能,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法院提醒


根据最高法曾发布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趋势和特点》的报告显示,近三成的高空坠物民事案件,会出现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有人员死亡的案件接近两成。


从2021年3月1日开始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虽说2楼、3楼等属于比较低的楼层但仍属于“高空抛物罪”的认定范畴且在找不到侵权责任人时
2楼以上业主都可能成为被告方



请大家约束好自己的行为

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

既是为了别人,更是为了自己



END

来源| 南昌晚报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微博等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王若卉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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