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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明年竣工!江北这里即将新建一条道路


近日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更新了一则招标公告


江北浦口永宁街道

即将新建一条道路

 预计今年10月开工 

 明年7月前后竣工 


根据公告描述的大致位置


(浦口分中心)

永宁街道琥珀路新建工程

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编号: BPK230165-01ZG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宁街道琥珀路新建工程已由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以(浦行审投字[2023]3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政府性资金:6508.93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6508.93万元,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政府性资金:6508.93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6508.93万元构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 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

2.1.2 工程规模: 该项目起于云杉路,东起宁滁快速通道,西至府西路(规划侯冲路),全长62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拟实施道路、交通、排水、照明及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最大雨水管径1000mm。

2.1.3 合同估算价: 5100.00万元

2.1.4 总工期要求: 30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9月20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10月20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4年07月16日

*节选自招标公告正文*


此前

7月初

浦口区发布了

 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浦口区)征补安置〔2023〕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浦口区)拟征告〔2023〕19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永宁街道琥珀路新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宁街道侯冲社区、侯冲五组、傅营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永宁街道侯冲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6122公顷(9.1830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6122公顷(9.183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永宁街道侯冲社区侯冲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0121公顷(0.181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121公顷(0.18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永宁街道侯冲社区傅营组集体所有土地1.1491公顷(17.236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1491公顷(17.236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浦口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ukou.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5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8月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永宁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涛;电话:58222186;邮编:21180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8月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永宁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陈涛;电话:58222186)办理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END

来源|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编辑| 新江北报融媒体中心 王若卉
主编| 江风楚韵
责校| 唐肖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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