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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常态化开展

扫黑除恶斗争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精神及广东省、深圳市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龙华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


(一)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二)借助职务便利从事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违法犯罪的基层干部;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渣土倾倒、废品收购、休闲娱乐等行业领域,非法占地、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等扰乱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交通场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组织、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黑恶势力;

(九)存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在一定区域内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的黑恶势力;

(十一)盘踞在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的黑恶势力;

(十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三)控制操纵、垄断经营“黑煤气”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四)控制操纵路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黑恶势力;

(十五)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六)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黑恶势力;

(十七)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八)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黑恶势力;

(十九)境外黑社会入境违法犯罪、发展渗透,或在境外犯罪后潜逃我区的黑恶势力;

(二十)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二十一)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



二、龙华区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


(一)信息网络领域: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裸聊敲诈、网络“套路贷”、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负面舆情敲诈、网络水军滋事、网络暴力传销等七类涉网黑恶犯罪,严防涉诈重点人员出境作案。

(二)自然资源领域:“沙霸”“矿霸”等违法犯罪及其“保护伞”,非法采砂、采矿活动。

(三)交通运输领域: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货车司机、盗抢燃油货物等“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控制运输市场、垄断资源分配等黑恶运营团伙,非法改装运输等违法犯罪。

(四)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通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欠薪、讨薪等违法犯罪。

(五)金融放贷领域:“套路贷”、非法贷款、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教 育 领 域:利用未成年学生实施黑恶犯罪和校园霸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医疗卫生领域:欺诈骗保、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市场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龙华区扫黑除恶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一)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制定本办法。

(二)对举报“龙华区扫黑除恶斗争打击重点”“龙华区八大行业领域整治重点”等方面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予以奖励。

(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龙华区扫黑除恶办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举报电话:0755-23332877(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举报邮箱:lhqshb@szlhq.gov.cn;

3.来信、来访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广场沿河路10号观湖文化艺术中心主楼三楼(龙华区扫黑除恶办),邮编:518110;

4.微信进入扫黑除恶举报平台:查找“i龙华”小程序,搜索“扫黑除恶”;在“平安龙华”公众号菜单栏依次点击【活动公告】【扫黑除恶】。    

扫码进入扫黑除恶举报平台↑

(四)提倡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在匿名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六)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对泄露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给予2000~100000元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同时根据举报人的意愿和成果,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八)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1.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2.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供发放奖金。

(九)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华区扫黑除恶斗争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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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深圳龙华

编辑丨林淼毅

责编丨王姝 吴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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