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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人逃逸,为何被告人还能获缓刑处理?

周君红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24-03-29

案 情 简 介

    2012年7月13日晚22时许,小佳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S203线自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蒙城县名邦学府小区路段时,将骑乘自行车的陈某撞倒后驾车逃离。陈某被撞后内脏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月14日早晨7时,小佳打“110”后到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投案自首。肇事车辆被公安部门予以扣押。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佳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29日,小佳与被害人陈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对方人民币650000元,陈某家属表示谅解。
     最后,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犯罪案,认为被告人小佳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小佳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小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小佳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小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的一审判决。

周君红律师释法

     开车撞死人后逃逸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往往是指行为人开车将人撞死以后,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后者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因害怕法律追究选择逃跑,最终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二者虽同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逃逸,但区别就在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是源于行为人逃逸而得不到救助所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将被害人撞死后选择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上述案例的被告人小佳虽然撞倒人后选择逃逸,但是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因为得不到救助而导致,且案发后,被告人小佳进行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故,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小佳处以缓刑,进行了从轻处罚。


律师温馨提示

行为人驾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呼叫救护车辆,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切不可一时糊涂选择逃逸!那样只会让事情演变的更为严重!

人物简介

周君红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迄今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缓刑、减刑、无罪案件。咨询电话:18566233185(同微信号),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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