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武疯子”当街砍人头颅:一个“精神疾病大国”的恐惧

徐光明律师 法之光明 2023-09-08

点击上面蓝字关注我关注我哟

      

作者:徐光明律师(微信:xgmsgyx7363)

本文为徐光明律师原创,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否则视为侵权。

凶手为精神残疾二级

繁华闹市,疯狂砍杀,受害人身首异处、横尸街头。

血肉模糊的头颅,血流满地的尸体,现场惨不忍睹,而这一切,仅仅是为了一碗一块钱的炸酱面差价,为了一句伤了自尊的话:吃不起你不吃啊!

事件经网络曝光后,民众惊愕,舆论哗然,个别大V,还没有搞清事情真相,就急急抛出“规则制定者死于对规则参与者的傲慢”、“我欣赏所有为尊严战斗的人”等论点,公然为行凶者歌功颂德,简直是罔顾社会良俗与公德,颠倒黑白,无耻之极!

那么,事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是社会的积重难返,还是市井偶发暴力?

本律师看到这则新闻后,震惊之余,第一反应是,仅此生活细小琐事,正常成年人的思维,应该不至于引起如此惨绝人寰的惊天血案,何况在动手中隙,打架本已被人劝止,为何凶手又突然暴烈,挥刀砍人?此人莫非有精神上的疾病?

昨天傍晚,有媒体曝出,经记者深入凶手老家四川宣汉县三墩乡龙虎村调查,凶手胡某东曾于2016年上半年在宣汉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情况有所好转,于2016年6月25日出院。宣汉县精神病医院的诊断意见是: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在宣汉县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胡某东的家人于2016年10月向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了精神残疾申请。宣汉县残联根据宣汉县精神病医院给出的精神检查结论和诊断意见,确定胡某东精神残疾二级。

资料显示,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在精神残疾中,精神分裂症所占比例最大。精神残疾分为四级,一级为最严重,二级次严重,四级为精神最轻残疾。但精神残疾的定级,和刑事案件的相关鉴定还有区别。

以上信息若属实,那么武昌火车站砍头血案的真相,大概率是一起精神病人的偶发行凶事件。


 “精神疾病大国”的恐惧

有暴力倾向的重症精神病人,老百姓称之为“武疯子”。近年来,骇人听闻的“武疯子”行凶事件,层出不穷,屡见报端:

2014年10月6日凌晨,因生活琐事争吵,四川南充西充县一位年近40的离异女子,残忍的割下了父母双亲的头颅;

2013年7月17日,北京朝阳大悦城,一名男子持刀行凶,导致2名行人死亡。7月22日中午,北京马连道超市内,一名男子持刀将4名顾客扎伤,其中女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2月14日,:36岁的村民闵应军冲入河南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砍伤学生22名,群众1名;

2010年5月11日,柳州市三江县一男子,持刀杀死同村3人,后被村民乱石乱棍打死。

以上极其残忍的恶性案件,事后经警方鉴定,凶手均为精神病患者。而这些仅仅是严重行凶的出名案例,全国范围内的行凶案件绝对不限于此,据有关专家统计:

 1、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保守估计在1亿人以上,其中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全国各类精神障碍总的患病率已达17.5%。

2、精神病人的恶性肇事率极高,我国精神病人实际肇事肇祸发生率约为30%,其中杀人放火发生率约为2.5%,其他危害社会治安发生率约为19%。精神病人刑事作案,以蓄谋、冲动二者为主,共占81.9%,其余依次为随机作案和无目的作案。其中杀人的占91%,某市公安局的某医院收治了400多人,其中60%杀过人。

数字之庞大,肇事之严重,可谓触目惊心,当下的中国,似乎正在迈入一个“精神疾病大国”的行列,精神疾病,已经不再是一个家庭的健康和安全问题,而且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而那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于社会,已经成了“非定时的炸弹”,平凡生活的我们,无法预测会在何时何地,会因为无意中一句伤了他们自尊的话、会因为一个正常的一块钱的炸酱面差价,甚至会因为一个有意无意对视的眼神,就得面对他们高高举起的屠刀!


受害人的正义如何实现

闹市杀人砍头,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公众追求正义的实现,就应该要求犯罪行为得到刑责的追究。

但是,对于类似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犯罪,究竟要不要承担刑责?如果不承担刑责,受害人的头颅岂不是砍了白砍?受害人的正义救赎该如何实现?

在法律上,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而精神病人恰恰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们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或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由于精神上的认知障碍,导致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缺失,由此给犯罪的追究带来阻却因素。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很显然,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简单来说,就是三条:如果在不发病时杀人,负全部刑责;如果在半发病状态下杀人,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完全发病状态下杀人,不负刑责。

据统计,某市各级法院1999-2013年共审结精神病人案件47起,这些案件中,近一半发生在街头等公共场所,受害人中有55%是陌生人,起因为琐事和不满报复的占到了83%,最恶性的一起,受害人多达7人。但这些案件中,除了被宣布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仅仅只占到了一半左右的比例。

从武昌火车站的行凶事件来看,凶手胡某东如果是一个精神意志正常的成年人,自然应当以自己的脑袋换取受害人的脑袋,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但是,作为一名精神残疾二级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对自己的杀人斩首行为担负刑事责任,有待于司法机关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与准确界定精神病人的刑责相比,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根据目前的立法安排,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送医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致使悲剧一再发生。

如何避免此类犯罪再度发生

惨案已经发生,逝者已逝。痛定思痛,我们由此应该反思的是,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那里,两头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如何通过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完善,社会管理的防范和治理,在重塑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正义天平的同时,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而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尽快立法,在全社会唤醒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尽快启动立法论证,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其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应当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

二是从严把握和控制精神病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空间。进一步规范精神病人精神状态鉴定的资质、程序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将那些明知自己有精神疾病,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明确不得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三是健全政府牵头的各部门和社区(村)齐抓共管的综合防控体系。通过摸排走访,建立起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的专门档案,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对其行为危险性进行评估,对确需住院治疗但又家庭困难的,由政府买单,切实保证应医全医。对重点防控对象,实行社区(村)干部包点定人,跟踪管理。

四是建立从社区(村)、职能部门到地方政府的层级责任制。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救助管理,社区(村)、公安、民政、卫生、残联、综治办等部门都应该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切实克服“虽然大家一起管,实际上大家都不管”的问题,分工合作,明确责任,对于在管理中失察失职的人员,坚决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最后,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老虎看见一条疯狗,赶紧躲开了。小老虎说:“爸爸,你敢和狮子拼斗,与猎豹争雄,却躲避一条疯狗,多丢人啊!”

老虎问:“孩子,打败一条疯狗光荣吗?” 小老虎摇摇头。

“让疯狗咬一口倒霉不?” 小老虎点点头。

“既然如此,咱们干吗要去招惹一条疯狗呢?”

所以请记住,在一个“精神疾病大国”的国度,当正常人遇到精神障碍的垃圾人时,你需要做的,只是:一笑而过~~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本公众号!

点击底部“阅读原文”,查看徐光明律师简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