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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处长在地铁猥亵他人被行拘,为何是调离而没有开除?

点击关注→ 深海官察 2023-10-06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一则通知称,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免去陈东同志的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职务。


此前,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上曾发布一则有关陈东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1日18时30分许,陈东在杭州地铁2号线的地铁列车上,以手触碰、生殖器贴蹭李某某臀部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猥亵。陈东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严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东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送杭州拘留所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士向媒体证实,上述两个“陈东”实为同一人。

杭州地铁警方对陈东作出处罚决定后,厅党组对其对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驻厅纪检组也对其进行立案。5月23号,厅党组对陈东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随后免去其处长职务,调离公务员队伍。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陈东已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任职,职务为“管理六级职员”。

按照有关规定,“六级职员”相当于“处级副职”。

不少粉丝私信深海官察,询问对陈东的处理为什么是免职、调离而不是开除。今天,深海官察地这里集中解答一下。

先来看看,公安机关对陈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陈东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条款,可以判断公安机关认为陈东的行为在“情节恶劣”之上,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再看看,组织对陈东的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陈东所在的厅党组对陈东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应该依据的是此条款。只不过,在该党组看来,其情节还够不上“较重”或“严重”而已。

第三,再来看看组织对陈东的政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该厅对陈东的处分属于上述哪个层次呢?

该厅党组免去陈东的处长职务。免职并等于撤职,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

从该厅对陈东处理的后续动作看,调离公务员队伍,安排到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任职,职务层级由“正处”降为“副处”,实际相当于对陈东的处分是“撤职”,其处分等级仅次于“开除”。

这里要特别注意,降级与撤职的区别。

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公务员的级别,对受处分人的实质影响是降低级别工资,其职务、职级层次并不发生变化。

撤职处分是撤销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并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层次职级,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那为什么陈东没有被开除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被判处刑罚,因而不一定被开除。当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情节严重的一般表述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该条例同时规定,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从轻处分。我们应该相信,陈东应该主动交代了他在地铁猥亵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陈东的行为或许是一时“激情”所为。

从陈东事件看,有必要重视公务员身上的压力和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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