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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编全面梳理(2021年至今,附全文)(欢迎收藏,转发、扩散)

智库掌门人 能研智库 2023-07-03

省级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汇编全面梳理(欢迎收藏,转发、扩散)


内容目录


1.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促进江西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6.浙江省出台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方案

7.关于印发《四川省积极有序推广和规范碳中和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22.01.15)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决策部署,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紧紧围绕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大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工作原则

——统筹推进。坚决服从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全省上下一盘棋,强化总体设计、整体部署、分类施策、系统推进,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方责任,引导全民参与。把减污降碳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稳中求进、逐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倡导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大幅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科技、产业和制度创新协同并进,增强原始创新支撑能力,加快全面数字化,深化能源等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绿色低碳创新体系。

——内外畅通。统筹省内外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推动省内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有序开展,加强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参与度和影响力。

——防范风险。处理好节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防范、有力应对绿色低碳转型可能伴随的经济、金融、社会等风险,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美丽江苏建设初显成效。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持续提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初步建立,减污降碳协同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美丽江苏建设继续深入,争创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示范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持续提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为实现碳中和提供强有力支撑。

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境界。

二、全面构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体系

(四)切实强化低碳发展规划导向。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面调整优化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空间结构,强化省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确保各地区、各领域在落实全省碳达峰、碳中和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方面协调统一。

(五)统筹优化低碳发展区域布局。坚持沿江沿海沿河沿湖“四沿”联动,强化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更高质量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更高水平推进“1+3”重点功能区建设,持续优化沿江沿海生产力布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布局,加快形成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六)加快推进低碳社会建设。加强低碳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适应低碳发展要求,提升低碳创新水平。以示范创建为载体,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崇尚低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构建低碳高效产业结构体系

(七)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提升“两高”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上“两高”项目。实施“两高”项目清单化、动态化管理和用能预警,建立健全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长效机制。大力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行动,推进高耗能行业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对能源消耗占比高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组织实施节能降碳工作,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大幅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

(八)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工业低碳工艺革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快重点领域对照标杆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鼓励国有企业、骨干企业开展示范性改造。推动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推进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积极创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积极推行产品绿色设计。

(九)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技术攻关、试点示范和场景应用,加快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大力推动产业化规模化,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龙头保链工程,努力成为主导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十)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增强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等资源先进开采技术开发应用。推动园区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建设一批绿色循环发展示范区,努力打造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废旧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

四、全面构建低碳安全能源利用体系

(十一)切实强化能耗和碳排放控制力度。完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强化强度刚性约束。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落实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衔接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加强精细化用能管理,强化节能审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落实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合理布局信息化基础设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持续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加强节能监察,强化结果运用。加强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目标任务不得简单层层分解。更为科学开展能耗双控考核,按照国家要求对能耗强度目标在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十二)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立足省情实际,注重化石能源对能源安全的保障作用,有序衔接好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下降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提高,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实现传统能源逐步退出。做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持续完善减量替代政策,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继续发挥传统能源的调峰和兜底保供作用,努力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重点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科学控制成品油消费总量,力争“十四五”达到峰值。合理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进沿海天然气管网和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科学布局天然气调峰电站。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和工业转型安全平稳过渡。

(十三)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发展新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规范有序发展氢能,推进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发展。积极消纳区外非化石能源,稳妥推进绿色核能供热,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加快推进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和“光伏+”综合利用,稳步推进地热能源勘测及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动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用”一体化发展,持续提升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和调控水平。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支持沿海地区打造可再生能源发展示范。

(十四)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增强新能源消纳能力。按照安全高效原则,以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继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以及区外大规模受入、区内大范围转移和分布式电源就近消纳能力。推动柔性直流输电、局域智能电网和微电网等科技、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多种能源系统互补互济。

(十五)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深入推动能源革命,积极落实国家能源体制改革各项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形成“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能源体系。深入推进电力、油气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公平、合理、开放的市场化格局。积极落实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局域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序推进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支撑的电力发展模式。加快能源储备体系建设,强化煤电油气运等调节,完善能源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提升应对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能源供应应急处置能力与事后恢复能力。

五、全面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十六)深化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持续提升铁路和水路货运周转量占比,进一步推动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实施多式联运提升行动,加快发展江海河联运,提升内河集装箱运输能力,推进各种运输方式紧密衔接。统筹规划建设三级配送网络,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设施,发展集约化配送模式,打造绿色货运配送“江苏模式”。全面发展智慧物流。

(十七)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强化营运车船燃料排放限值管理,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加快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规模化发展,提高公共领域新能源车辆比重,鼓励新增和更换的作业车辆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推动加氢站规划建设。加快推进靠港船舶常态化使用岸电设施。

(十八)积极营造低碳出行氛围。积极构建“轨道+公交+慢行”低碳出行体系,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微循环公交以及步道、自行车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共享交通,加快推动汽车、自行车等租赁业网络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交通管理措施,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精准化、综合性拥堵治理。

六、全面构建低碳城乡建设发展体系

(十九)推进城乡建设低碳转型。将碳达峰、碳中和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和运行管理各环节。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建设城市生态、景观和通风廊道,合理规划城市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格管控高能耗公共建筑发展。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杜绝大拆大建。开展建筑用能管理,推行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持续提升新建建筑和基础设施节能标准,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全面应用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加强绿色低碳社区建设,推动既有居住区改善提升。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加快现代化农房和村庄建设。

(二十一)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加快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大幅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深入推进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及周边空间,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

七、全面构建低碳技术创新应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快低碳零碳负碳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突破,重点布局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项目。设立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围绕可再生能源、零碳工业流程再造、零碳建筑、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以大幅降低碳排放为导向,强化部省联动、部门协同和省地协作,共同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支撑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率先实现碳达峰。

(二十三)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平台。推进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科技平台建设,形成强有力的共性技术供给能力。提升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置建设水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试点,统筹布局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积极推进农田气候变化模拟科学设施、太阳能高效转化利用实验装置等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工作。

(二十四)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平台,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农业领域低碳生产技术和农机设备示范推广。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发挥高新区创新主阵地作用,加强绿色技术供给,打造引领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与绿色低碳深度融合的示范区。

八、全面构建生态碳汇巩固提升体系

(二十五)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稳定现有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固碳作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十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持续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持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强化湿地保护,支持里下河等重点地区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滨海湿地等固碳能力。实行耕地质量提升行动,提升生态农业碳汇能力。

九、全面构建绿色低碳转型配套体系

(二十七)加强投融资财税价格政策支持。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高碳项目投资,加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投融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整合设立全省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设立省级投资基金,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引导和激励更多金融资源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积极争取央行碳减排信贷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支持,支持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和节能降耗、低碳能源等建设项目财税支持政策。持续完善并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差别化电价等电价政策,鼓励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

(二十八)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及时修订不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抓紧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全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研究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湿地、土壤等生态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二十九)积极开展绿色技术和经贸合作。更好发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的功能优势,深化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等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严格管理“两头在外”和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鼓励新能源产业走出去。

(三十)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制度机制。统筹碳达峰、碳中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以碳达峰行动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以环境治理推进高质量碳达峰。建立健全一体化推进减污降碳管理制度,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置等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开展协同减排和融合管控试点。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建设。

十、组织实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做好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知识学习,增强低碳转型发展的本领。各设区市应成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系统推进和细化落实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三十二)注重总体设计。加快制定全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分层、分区的要求综合统筹做好各地区各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能源、工业等重点领域专项实施方案及科技创新、全社会节约用能等专项保障方案,尽快形成目标明确、任务清晰、保障有力的碳达峰、碳中和“1+1+N”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国家和全省碳达峰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当地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对本地区的部署要求因地制宜设定当地目标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组织开展城市、园区、企业等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建立完善碳达峰、碳中和决策咨询机制,强化专业人才机构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三十三)强化推进落实。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落实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谋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碳达峰、碳中和责任,研究确定符合实际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自觉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出贡献。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领域牵头抓总职能,确保具体工作与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取向一致、步骤力度衔接。各设区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级有关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实施方案和保障方案,需经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十四)严格监督考核。强化指标约束,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各设区市年度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监测评价,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对工作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2年1月15日印发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2021.12.0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全局,充分发挥四川清洁能源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优势,着力培育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绿色低碳新动能,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中共四川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结合省情实际,就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了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定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

(一)深刻领会重大意义。绿色低碳发展是当今时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鲜明特征,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统揽全局、站高谋远,围绕绿色发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作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根本遵循。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必将重塑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发展格局,对于形成更具可持续性、包容性和韧性的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全省上下必须提高站位、深化认识,从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四川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自然生态本底良好,清洁能源资源富集,具备绿色低碳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广阔空间。近年来,我省加快建设全国优质清洁能源基地和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清洁能源及相关产业迅速发展,在全国产业版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乘势而上发展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是全面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展现绿色发展新担当的自觉行动,是深度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升产业发展新位势的战略举措,是积极抢抓绿色低碳转型机遇、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主动选择,是更好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激发区域发展新活力的现实需要,必将有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坚实支撑。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和保护,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牢牢把握将清洁能源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的着力方向,聚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清洁能源支撑产业和清洁能源应用产业,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走出一条服务国家战略全局、支撑四川未来发展的绿色低碳发展之路。

——“双碳”引领、做强优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处理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一手抓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一手抓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推动清洁能源生产、支撑、应用全链条优势重塑和价值跃升,培育形成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集群。

——科技创新、数字赋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和技术引进相结合,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突破关键共性和前沿引领技术,提升清洁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科技水平,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核心竞争力。

——龙头带动、集聚发展。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干多支”发展战略为牵引,完善区域产业政策体系,发挥龙头企业支撑带动作用,统筹布局能源链供需侧、产业链上下游、供应链前后端,构建分工合理、配套完备、保障有力的产业生态圈,加快形成集中布局、集群成链、集约高效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格局。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强化规划引领,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树立底线思维、注重风险防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各类市场交易机制作用,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激发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科学确立发展目标。坚持国家所需和四川所能相结合,统筹当前和长远发展,着力打造在全国大局中有影响力、对四川发展有支撑力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集群,加快把四川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策源地、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集中承载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支撑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先行区。

到2025年,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规模能级持续提升,清洁能源电力装机容量达到1.3亿千瓦,天然气(页岩气)年产量达到630亿立方米,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60%左右,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营业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20%左右,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66%左右,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营业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25%左右,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确保实现碳达峰。到2035年,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清洁能源消费比重达70%左右,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营业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30%左右,为全国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作出更大贡献,朝着实现碳中和目标稳步迈进。

二、做优做强清洁能源产业

(四)推进水风光多能互补一体化发展。立足清洁能源资源优势,强化水电主力军作用,培育风光发电新增长点,构建沿江清洁能源走廊,建设世界级优质清洁能源基地。

科学有序开发水电。稳步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水电基地开发,优先建设具有季以上调节能力的水库电站,巩固水电第一大省地位。加快推进一批大中型水电项目建设,推动白鹤滩、两河口等在建水电站如期投产,开工建设旭龙、岗托等水电站。推进乌东德、溪洛渡、二滩、瀑布沟、向家坝、锦屏一级、锦屏二级等已建成水电站稳定出力。加强水资源调度,统筹流域水电综合管理,加快核准一批水电项目,有序实施其他流域大中型水电开发。多措并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加快发展风光发电。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规划建设风光能源开发基地,集中开发凉山州风能和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太阳能,支持在川晶硅光伏企业参与光伏电站开发。推进分布式风光能源开发,鼓励盆周山区和川西地区有序建设风电项目,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拓展光伏在社区和种养殖、交通、市政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五)规模化开发利用天然气。统筹推进常规气与非常规气开发,加快建设国家天然气(页岩气)千亿立方米级产能基地。推进川中、川东北等重点气田建设,加大宣汉、安岳、大英等地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发挥长宁—威远国家级页岩气开发示范区引领作用,推动川南页岩气滚动开发。支持革命老区天然气勘探开发利用。推进致密气、煤层气开发利用。集约化、规模化布局储气设施,加强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

促进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发挥我省天然气资源富集、装备技术成熟等优势,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力争“十四五”时期新增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有序推进天然气发电替代燃煤发电。支持天然气主产地高质量发展绿色精细化工产业,支持资阳建设高端天然气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基地,支持泸州提升全国重要绿色化工基地建设水平。

(六)有序开发多类型清洁能源。瞄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领域,前瞻布局发展新型可再生能源,着力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扩大应用,构建多能并举、协同发力的能源供给体系。积极发展氢能产业,统筹推进氢能安全生产和“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开展氢能运营试点示范,丰富应用场景,建设全国重要的氢能产业基地,支持成都打造“绿氢之都”、攀枝花打造氢能产业示范城市。合理利用林草、秸秆、垃圾等开发生物质能,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因地制宜开展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

三、发展壮大清洁能源支撑产业

(七)大力发展晶硅光伏产业。发挥晶硅制造先发优势,着力健全产业链条,扩大先进产能规模,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建设世界级晶硅光伏产业基地。推动成(都)乐(山)眉(山)晶硅光伏产业一体化发展,建设乐山“中国绿色硅谷”。加快晶硅光伏产业高端化发展,推进关键环节技术更新,持续降低生产能耗和成本,提高晶硅光伏发电效率。推进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等配套成链发展,形成上中下游适配协调的产业集群。推进薄膜光伏产业创新发展。

(八)持续做强能源装备产业。把清洁能源装备产业作为建设制造强省的重要支柱,依托“国字头”能源装备龙头企业,突出关键技术自主化、市场拓展全球化、运维服务一体化,建设国际一流的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大力发展成(都)德(阳)高端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建设以成都为引领的光伏高端装备产业集聚区,加快打造德阳世界级清洁能源装备制造基地。聚焦水能、风能、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推进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储能设施、热泵等能源装备发展。推进天然气(页岩气)开采高端成套装备、输配送装备研制和工程化应用。推进氢能装备发展,建设自贡氢能装备制造先行区。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工程,支持成都、自贡、内江、南充、资阳等地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清洁能源装备制造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健全清洁能源装备研发、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咨询评估等服务体系。

(九)构建多元协同储能体系。发挥各类储能技术经济优势,统筹布局电源、电网、用户侧储能设施,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科学布局抽水蓄能,结合水利工程水资源再利用,在电力负荷中心和新能源集中送出地规划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支持列入规划的抽水蓄能项目加快启动建设。推进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研发应用,探索压缩空气储能,开展光热储能和氢储能等示范应用。实施“新能源+储能”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多元储能融合发展,加快储能规模化应用。

(十)完善清洁能源输配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高比例新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支持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加快四川电网主网架提档升级,形成相对独立、互联互济的“立体双环网”主网结构。完善电力输送通道,推进川渝特高压交流电网等工程建设,加快建设阿坝至成都东特高压交流电网,研究论证西北—四川第二通道。优化天然气管网,增强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和输配气能力,实施“川气东送”二线(四川段)、威远—泸县页岩气等干线管道工程,推进末端区域供气管网建设。支持建设微电网、智能电网,发展“5G+数字电网”“5G+智能燃气管网”,促进清洁能源科学调配和智能化运用。

四、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应用产业

(十一)促进动力电池产业发展壮大。加快发展锂电材料产业,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锂电材料产业基地。统筹锂矿资源供给,科学有序推进川西北锂辉石矿高效综合利用,加快川东北锂钾资源勘探开发,增强锂矿资源安全保供能力。引导行业龙头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地方合理布局,促进锂电材料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增强对动力电池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做强基础锂盐、正负极材料,加快补齐隔膜、电解液等薄弱环节,实现锂电主辅材料产业均衡协调绿色发展。支持遂宁加快建设“锂电之都”。支持阿坝、甘孜依托“飞地园区”合作开展锂资源精深加工。

大力发展动力电池产业。优化动力电池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围绕行业领军企业完善跨区域产业生态圈。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动力电池产业基地,建设宜宾“动力电池之都”。依托重大项目投运生产带动配套项目对接落地,培育拳头产品,加快提升产业能级,实现供全国、销全球。实施“电动四川”行动计划,加快重点领域电动化进程,扩大动力电池应用。实施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立全生命周期追溯监管体系。稳步发展氢燃料电池产业,前瞻谋划新型电池产业发展。

(十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提档升级。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建设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基地。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水平,推动整车企业与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等配套企业协同发展。培育引进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支持传统燃油车企转型,形成新能源汽车批量生产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新能源汽车汽配产业基地。加强与重庆联动协同,布局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及服务网络系统,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构建成渝“电走廊”。发展氢燃料汽车,构建成渝“氢走廊”。推动新能源汽车网联赋能和单车智能协同发展,争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构建成渝“智行走廊”。

(十三)推进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构建“芯屏端软智网存”生态圈,培育全国大数据产业重要增长极。推进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实施,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推动成都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德阳天府数谷产业园、中国·雅安大数据产业园绿色发展,培育国家级数据中心集群。优化区域数据中心布局,科学有序建设若干城市内部数据中心。完善成都超算中心、中国(绵阳)科技城超算中心和成都智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级数据算力中心。推进省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水平。探索建设数字资产交易中心,深化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共建川渝国际数据门户,打造成渝地区大数据产业基地。研究组建数字四川集团。加快推进大数据发展地方立法,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

(十四)深化钒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深入推进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建设,做精钒产业,做强钛产业,打造世界级钒钛产业基地,建设攀枝花“中国钒钛之都”。开展钒钛磁铁矿高效综合利用示范,科学确定钒钛产业技术路线及产品研发方向,提质发展特种钢铁材料,推进绿色低碳短流程炼钢,着力用好伴生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施钒钛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加快开发钒钛高端制品、功能材料、特色零部件等。支持乐山、内江等地含钒材料产业发展。优化钒钛资源综合开发用能结构,开展氢冶金先行先试,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统筹推进稀土、石墨、玄武岩等资源开发利用。

发展清洁能源相关产业,必须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以重点行业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为导向,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全面推进清洁生产,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不断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五、强化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科技创新

(十五)建设协同创新平台。依托成渝综合性科学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中国(绵阳)科技城高端创新资源,引领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突破。加快组建天府永兴实验室。完善协同创新机制,推动相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协同攻关。围绕天然气(页岩气)、光伏、清洁能源装备、动力电池、钒钛、氢能等领域,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高水平建设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打通“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创新链条。加强服务型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强化与全球领军企业的技术创新协作,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联合体。

(十六)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坚持发展所需与创新所能相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自主可控的创新链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制定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技术攻关路线图。实施深层页岩气、海相锂钾资源开采技术攻关。加强锂电、晶硅、钒钛、稀土、碲铋、石墨等新材料基础研究。加强动力电池、能源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超算中心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十七)促进技术推广应用。实施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促进绿色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推进氢燃料汽车、钒电池、微电网、多能耦合、碳捕集与封存等新技术应用示范。发布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实施重点领域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加强煤炭绿色智能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等新技术应用示范。推进广元铝基材料产业基地绿色转型升级。开展先进绿色低碳建筑技术示范应用。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强化产业专利导航和维权援助,完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全链条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建强成都新能源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辐射带动新能源领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十八)加快产业数字赋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提高数字技术对产业发展的渗透性和覆盖性。构建全省清洁能源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发挥数字化系统对能源供需端的支撑作用,提升电网智能化管理水平,增强消纳清洁能源和安全运行能力。推进国产工业软件普及应用,支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智慧电站、智慧气田、智慧矿山、智慧园区、智慧工厂。围绕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建设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争取国家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综合试点。

六、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集聚发展

(十九)引导重点区域集中布局。以区域发展战略引领产业布局,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适度集中、集聚发展。突出成都极核带动作用,成都平原经济区重点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布局发展锂电材料、晶硅光伏、清洁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等产业。着眼推动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协同发展,重点布局动力电池、天然气(页岩气)绿色利用、节能环保、新材料等产业。立足攀西经济区转型升级,重点布局钒钛等先进材料和水风光氢储清洁能源产业。推动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绿色发展,重点布局水风光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产业,大力发展碳汇经济。坚持全省一盘棋,分产业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引导各地从实际出发找准定位、错位发展,实现资源富集地、产业集聚地、技术研发地协同共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其他绿色低碳优势产业。

(二十)推动特色园区集约发展。坚持特色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发展导向,加快培育一批绿色低碳产业园区,支撑产业集群化发展。建设清洁能源装备、锂电材料、动力电池、晶硅光伏、钒钛、新能源汽车、天然气(页岩气)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特色产业园,规范开展扩区调位,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区。深入实施“亩均论英雄”评价和企业能效碳排放绩效评价,促进园区集约高效发展。支持建设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推进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近零碳排放园区、碳中和企业试点示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探索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支持共建以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为特色的“飞地园区”。

(二十一)支持优势企业集聚壮大。实施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行动计划,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引领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上下游协同配套,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企业成链集聚。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绿色低碳产业链领航企业,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国有资本优化战略布局,培育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省属国有龙头企业,强化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对能源资源安全的保障能力。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激发民间资本和社会投资活力,鼓励民营企业深度参与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联盟。

(二十二)加强绿色低碳标准化和品牌建设。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标准体系,培育一批优质品牌,持续提升影响力、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强化绿色低碳产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链条质量技术“一站式”服务。大力实施绿色低碳品牌发展战略,打造“天府名品”质量品牌,促进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良性互动。支持开展绿色低碳产品认证,适时发布绿色低碳名优特新产品目录。

七、营造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深化市场化机制改革。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发挥电力市场对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推进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益共享机制改革,创新政府引导下的“地方参股、联合开发、就地注册、互利多赢”模式,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就地就近转化利用水平。探索页岩气重点富集区勘查区块投入退出机制。完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探索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改革,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重点领域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交易。建立碳排放追踪溯源机制。

(二十四)促进区域合作和对外开放。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低碳产业协同发展,共建西南地区百亿级储气基地等重大项目。推动川东北渝东北能源资源一体化发展,支持达州建设万达开天然气锂钾综合利用集聚区。支持广安依托高竹新区建设川渝合作新能源汽车配套生产基地。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合作,提高“西电东送”“川气外输”合作水平。加强与周边省份长期能源战略合作。加强绿色低碳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招引,探索实施市场化主体招商,助推“龙头企业+配套企业”成链集群发展。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欧班列,深化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等方面交流合作,加快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示范省。发挥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碳足迹认证与应用,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外贸,推动建设国家绿色外贸示范区。积极举办世界动力电池大会、国际锂电产业大会、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际论坛、中国国际光伏产业高峰论坛、国际清洁能源装备博览会等国际性重大展会活动,以高水平会展带动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整合金融资源、优化融资结构、强化财金互动,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运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绿色低碳产业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和绿色信托。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持天府新区争取开展全国气候投融资试点。推动碳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二十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级层面制定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在资源环境、研究开发、市场应用、人才引育、开放合作、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实施财政“百千万”引导行动计划,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投资基金、政府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投入。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地用能指标支持力度,完善分类支持性电价政策,引导企业优化用能方式,用好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落实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建立战略科学家智力支持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培养引进力度,支持高校紧扣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设置,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技术技能人才。积极争取国家统筹生产力布局、实施差异化政策,支持我省利用清洁能源优势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二十七)健全工作体系和推进机制。发挥省推进“5+1”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联系机制作用,由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建立“链长+链主”工作推进机制,分产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一链一策”推动发展。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创设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指数和绿色能效“税电指数”,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以化石能源控制为主的能源消费考核体系,探索实施清洁能源消费差别化考核。加大绿色发展理念宣传力度,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健全法治保障,强化节能监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政治监督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促进江西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2021.11.19)


为了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本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先立后破,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确保安全降碳。坚持节约优先,实行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力争每年取得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效,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力争在碳达峰质量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切实强化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职能。建立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加强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脱碳,保证本行政区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快碳排放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定期调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生态环境、科技、财政、金融、统计、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施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监督。

三、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达峰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大工业节能技改力度,推进低碳工艺革新,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和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改造,新建、扩建相关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单位产出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能源资源投入产出效率。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合理进行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布局,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区外清洁电力,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高铁路、水路承运比重,发展绿色物流。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提高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船销售比例。加快充电、换电、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绿色慢行系统建设。

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规划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设和推广绿色农房。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和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加强绿色低碳适用技术研发与推广。遴选和推广一批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目录,加快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打造一批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以及产品科技创新基地,实施一批科技创新联合攻关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湿地、草地、土壤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提升森林质量。推进全省林业碳汇项目有序开发。加强农田生态保育,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增加农业碳汇。

四、加快建立完善激励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价格、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消费、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碳排放权、用能权等为抵押物、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绿色保险保障作用,创新碳金融产品服务,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对接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大力加强标准建设、统计、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价。完善和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健全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科学分析并动态掌握碳强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防止运动式减碳。探索将碳排放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将低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加强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节能监察和对不符合节能降碳要求生产行为的检查监督。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六、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和文明创建测评考核体系。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推进绿色家庭、学校、机关、社区、商场等创建行动,建设一批碳达峰、碳中和教育基地,推广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先进典型,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产品消费,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对违背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以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减污、降碳管理,杜绝能源和资源浪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带头压减淘汰落后产能,推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带动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碳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强化节能降耗和碳排放管理,实施节能低碳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全社会成员要增强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节能降碳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碳普惠活动,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八、依法加强人大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适时制定碳中和地方性法规,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监督,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九、对违反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7号)(2021.10.0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8日

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

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是服务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上海在新发展格局中的“中心节点”和“战略链接”作用,不断强化“四大功能”,充分利用上海金融资源集聚、科技和产业基础雄厚、对外开放程度高等优势,率先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着力激发绿色金融市场活力,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更好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积极助力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导向、创新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引领和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规范运作、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营造一流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三)坚持开放合作、彰显特色。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发展的成熟经验和国内其他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成功做法,结合上海特点,探索形成绿色金融的特色模式,为推动绿色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四)坚持稳中求进、风险可控。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加强风险压力测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总体目标

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紧密结合,到2025年,上海绿色金融市场能级显著提升,绿色直接融资主平台作用更加凸显,绿色信贷占比明显提高,绿色金融产品业务创新更加活跃,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国际一流绿色金融发展环境,对全国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撑更加有力,在全球绿色金融合作中的角色更加重要,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定价、创新中心,基本确立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地位。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1.发展碳金融市场。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与联动发展,促进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各类场外和场内衍生产品创新。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碳金融市场建设,丰富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发展碳排放权质押、碳回购、碳基金、碳信托等碳金融业务,增强碳金融市场活力。

2.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服务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支持资本市场为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重点产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支持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生态工业园区等建设。支持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科技含量高的绿色产业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用,满足企业绿色低碳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推动绿色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沪集聚,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3.推动建立金融市场环境、社会、治理(ESG)信息披露机制。通过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告、绿色金融年度报告等形式,鼓励上市公司加强绿色信息披露。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推进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更多基于ESG投资理念的金融产品。提高投资人ESG投资意识,鼓励金融机构在投资流程中全面嵌入ESG评价。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

4.优化绿色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绿色信贷规模和占比,强化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服务支持。建立信贷支持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和企业的正面清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环境权益、生态保护补偿抵质押融资,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碳中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绿色供应链票据融资等。鼓励发展重大节能低碳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在长三角地区研究推动绿色金融跨区域联合授信机制,推进区域内企业融资抵押品异地互认。

5.大力发展绿色债券。扩大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推动绿色债券增量扩面。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和担保增信等方式,降低绿色低碳企业发债难度和成本。支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绿色低碳项目。

6.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投资。支持开发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债券指数、ESG、碳价格相关指数,推出更多基于绿色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产品。发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绿色项目的支持作用。推动银行、证券、基金等开发投资于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基金、理财、资管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产品。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绿色产业、环境保护、减排和低碳转型项目投资力度。加大碳核算结果应用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研发差异化的金融产品。

7.创新绿色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发展绿色保险,探索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提升对绿色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鼓励发展绿色产业保险、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碳汇损失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探索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环境高风险领域,试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三)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8.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引导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完善推进绿色转型的组织机制,建立鼓励性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绿色债券承销、绿色金融咨询等优质绿色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评估认证。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手段率先实现自身碳中和。探索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为国家层面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9.支持在沪设立绿色金融专业组织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在上海发起设立主要服务生态环境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或绿色金融分支机构。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企业在沪设立绿色产业基金,服务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引导功能,聚焦长江经济带沿线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等绿色发展重点领域,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支持设立主要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支持绿色金融60人论坛等绿色金融智库在沪发展。鼓励研究机构和高校在沪设立绿色金融研究机构,推进绿色金融政产学研深度融合。

10.支持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认证、环境咨询、绿色资产评估、碳排放核算、数据服务等绿色中介服务机构,在碳资产管理、碳足迹管理、碳信息披露、低碳技术认证等领域形成全国领先的中介服务体系。

(四)强化绿色金融保障体系

11.建设绿色项目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符合上海特点的本市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标准,引导符合标准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纳入项目库。充分发挥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产业绿贷综合服务平台、智慧能源双碳云平台等作用,为金融机构提供多渠道、多维度的绿色产业信息,促进产融对接。

12.建设完善绿色金融信用体系。结合城市数字化转型,将企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领域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绿色金融信息披露,形成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企业信息披露和第三方机构评估评级三者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的绿色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发挥长三角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实现长三角地区绿色金融信息互通互联。

13.探索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标准。支持上海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家绿色金融标准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制定。率先在金融服务经济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为国家绿色金融制度和标准体系的形成积累实践经验。

(五)加大金融对产业低碳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14.推动产业结构低碳转型。持续发挥金融在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中的支持和引领作用。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高效率资金供给,为传统高碳行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向低碳转型的融资、并购等需求提供服务,促进制造业向低碳化、绿色化、高端化优化升级。

15.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深化投贷联动等融资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攻关和基础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绿色技术银行在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支持绿色技术金融协同创新联盟发展,探索开发基于绿色技术应用价值的智能评估系统。推进规模化碳捕集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协作,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链,为绿色低碳技术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

(六)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16.提升上海绿色金融国际化水平。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上海金融市场开展绿色投融资。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债券通、沪股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方式投资境内绿色债券、绿色产业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绿色主题公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在沪发行绿色“熊猫债”。支持投资绿色领域的机构申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吸引外资投资境内绿色产业。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跨境资金流动先行先试优势,为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

17.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支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为国内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国外同业机构加大与国内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力度。支持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国际可持续发展金融中心联盟(FC4S)等绿色金融国际组织在沪机构运营。加强与国外评级机构、指数公司等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评价、ESG信息披露、绿色创新、净零排放和气候解决方案指数开发应用等领域的合作。

18.促进绿色金融国际交流。加强上海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在绿色金融领域的交流,与伦敦金融城、巴黎欧洲金融市场协会等建立绿色金融合作机制,共同举办国际绿色金融论坛,加强国际绿色金融研讨,推动绿色投融资产品与服务创新。支持上海金融市场与境外金融市场在绿色指数发布、展示和相互挂牌等方面开展合作。支持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和制定。鼓励在沪外资金融机构将母公司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的技术和做法引入上海。

19.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推动上海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气候投融资服务机构,推动国家级气候投融资功能平台在沪设立。推动设立气候投融资基金,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建立健全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开发气候投融资创新产品,促进上海成为全球气候投融资中心。

(七)营造良好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20.建设上海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强化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支撑,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研究与其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标准互认、绿色项目互挂机制。优化上海市绿色金融区域布局,引导相关区结合自身特点发展绿色金融。

21.健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配套机制。通过优惠利率、绿色专项再贷款等支持工具,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绿色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相关贷款不良率补偿区间下限予以放宽。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信贷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绿色金融创新项目申报上海金融创新奖。

22.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培育。将绿色金融人才纳入紧缺人才目录,将符合要求的优先列入上海金才开发计划,对入选重大人才开发计划的在居住、出入境、工作许可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大力吸引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绿色金融人才,加大青年绿色金融人才培育和集聚力度,对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引进落户。

23.建立健全碳普惠体系。出台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实施方案,发挥金融支持作用,研究探索非控排企业、各类社会团体、公众共同主动参与碳减排行动的市场化路径,推动碳普惠平台建设,为碳普惠项目提供金融服务。鼓励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营造全社会共同建设低碳社会、发展低碳经济的良好氛围。

24.构建绿色金融风险监测防范机制。支持在沪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机构气候变化风险压力测试,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下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加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违约风险的监测和防控。探索建立绿色金融信息监测机制,及时准确研判风险隐患。引导金融机构做好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监测、预警、评估与处置,支持金融机构研究推出风险应对工具,积极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五、保障措施

发挥上海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上海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强化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2021.09.2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二号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

20219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绿色转型

第一节调整能源结构

第二节推进产业转型

第三节促进低碳生活

第四章降碳增汇

第一节减少碳排放

第二节增加碳汇

第五章科技创新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应当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衔接、联动实施、一体推进,建立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长效机制,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减污降碳,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第四条 本市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统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解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本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促进碳中和的政策措施,确保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的部署安排,协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保证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教育、科技、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布局中,应当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控制碳排放的要求。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遵守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

第八条 本市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低碳零碳负碳前沿技术研究开发,支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绿色低碳意识,营造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绿色低碳意识。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知识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知识公益宣传,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沟通协作,推动资源能源合作,促进绿色低碳科研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协同推进绿色转型、节能降碳、增加碳汇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融入能源、工业与信息化、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相关规划。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市统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评估核算及清单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及分配方案,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按照规定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监测体系。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报告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依据。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审核意见负责。

年度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单位的报告和核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市探索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碳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

本市依托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碳排放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在内的碳排放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本市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执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等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章绿色转型

第一节调整能源结构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控工业企业用煤,实行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燃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燃气供应协调;积极合理发展天然气,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

第二十四条 鼓励规模、先进和集约的石油加工转换方式,提升燃油油品利用效率,减少石油加工转换和油品使用过程中的碳排放。

第二十五条 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逐步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统筹推进氢能利用,推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优化用电结构,合理减少煤电机组发电,提高净外受电和绿电比例。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支持储能示范应用,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站和余热、余压发电站与电网并网。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对能源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节推进产业转型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产业政策,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本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禁止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电解铝等产能,落实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的除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削减等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于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市立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定位,推进工业绿色升级,聚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绿色石化、航空航天等产业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推广产品绿色设计,推进绿色制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十条 本市推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海铁联运,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鼓励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应用,发展智能交通,提升运输效率和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既有建筑改造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建设绿色农房。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十二条 本市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鼓励开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出行、住宿、汽修、装修装饰、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向低能耗转型升级,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节促进低碳生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反对奢侈浪费,引导和鼓励绿色健康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低碳产品,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节约用水用电,节约使用日常生活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义务植树、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绿色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市提倡绿色出行,加强绿色出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环保、低碳出行方式。

第三十八条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使用节能低碳、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四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合理控制室内制冷、供暖等设施的温度,减少能源消耗。

第四十一条 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应当按照节能要求,优先使用节电的技术、产品和新能源,并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控制系统,降低照明能耗。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减少资源消耗和碳排放。

第四十三条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闲置物品的再利用。

鼓励企业参与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等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

第四章降碳增汇

第一节减少碳排放

第四十四条 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以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等重点行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碳排放强度要求,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支持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物流、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机动车船新能源替代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市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推动港口经营人采用清洁化、低碳化作业方式,持续推进集疏港运输清洁化。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推动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提升船舶岸电使用率。

第四十八条 本市将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融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智慧城市创建等工程,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

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本体节能改造,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用能定额标准,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

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升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水平,因地制宜推行清洁低碳供暖,推进农房节能改造。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五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清洁生产的指导、推动和监督,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第五十一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国家规定退出填埋处理方式,减少碳排放。

第五十二条 鼓励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和海水,采取措施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持续实施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农业节水增效,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第二节增加碳汇

第五十三条 本市采取措施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提高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有效发挥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第五十四条 本市科学开展造林绿化,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强化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林地或者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恢复。

第五十五条 本市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增强湿地碳汇能力。

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对湿地资源及其生物多样性定期开展调查。

第五十六条 本市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生态修复,增强海洋碳汇能力。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市加强土壤生态系统的保护,强化农用地的保护和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增强土壤碳汇能力。

第五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碳汇项目的开发,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碳汇项目对替代或者减少碳排放的激励作用。

第五十九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数据库与动态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碳汇核算。

第五章科技创新

第六十条 本市构建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体系,完善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推动碳达峰、碳中和重大科技创新和工程示范,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激发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活力。

第六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开展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加强节能降碳、碳排放监测和碳汇核算等应用研究,提高科学研究支撑能力。

第六十二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技术、产品、服务的创新研发、示范、推广。

支持企业整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资源,联合产业园区等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项目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研究开发资助、示范推广、后补助等方式,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科技部门应当将节能和低碳技术纳入本市科技创新计划。

第六十三条 鼓励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的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应用,鼓励火电、钢铁、石化等企业开展碳捕集、利用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绿色技术、节能产品。

第六十五条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培养碳达峰、碳中和相关专业人才,鼓励引进绿色低碳领域高端人才,推进人才培养和交流平台建设。

第六章激励措施

第六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通过给予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依法完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和能源,减少碳排放。

第六十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第六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低碳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低碳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改造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节能减排投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

第七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对守信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其他市场主体对守信的重点排放单位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七十一条 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推动构建碳普惠服务平台,通过政策鼓励与市场激励,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近零碳排放、碳中和示范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产整治,并按照未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监测体系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存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迁移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由市和相关区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八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方案(2021.06.08)

四川省积极有序推广和规范碳中和方案(2021.03.29)


能源政策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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