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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带一路”的灯塔(二)

2017-02-07 Mayer Brown 孖士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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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探索了香港成为“一带一路”战略超级联系人的原因。

本文中,我将为大家介绍香港如何凭借世界一流的法律服务促进“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实施。



香港为“一带一路”项目全周期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


众所周知,香港的法律制度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容许自由传递资讯而不受约束、拥有公平的营商环境,以及一个廉洁、讲求效率及备受尊重的政府行政团队。因拥有"一国两制"政策的优势,香港被看待为一个中立的地区,也被公认為进行全球性商务活动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最佳地点。 


香港能够为国际商业界提供细致的交易及争议解决法律服务。香港律所有能力协助其客户进行复杂的跨境交易活动,例如与“一带一路”相关的项目。


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同时,仍然保持着自己的普通法体系。而普通法体系适用于许多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交易的“一带一路”项目。例如:


  • 一些“一带一路”国家同样是施行普通法体系,因此他们已熟悉普通法;

  • 国际项目通常选择英国普通法,而香港正好有能力同时就英国法和香港法提供建议;

  • 一般来说,东道国政府会倾向使用本国法律,而不使用交易另一方的国家法律。在这种的情况下,使用香港法或英国法不失为一个中立及可考虑的选择。


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为例,香港律所能够从以下方面为项目的全周期提供法律服务:


  • 项目开展期间——为项目发起人提供规划建议;提出合适的投融资模式,如PPP模式(公私合营模式)及有限制追索的风险分配机制;与预期的融资伙伴(如多边和/或商业贷款人)磋商合作;


  • 基础建设方面——为东道国政府拟定顶层的特许协议, 以及构建和运营/维修合同或技术协议,例如在发电厂项目草拟燃料供应合同和电力销售承购合同;


  • 资本市场方面——香港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提供在债券(债券发行等)和股本(首次公开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相比申请银行贷款更為便宜和快捷;


  • 私募股权融资——草拟有关設立基金的法律文件,为项目获取直接投资;或从基础建设基金或私募股权资金为项目获得间接投资;


  • 合并与收购——提供随着项目进展及投资者之间的商业关系所需的法律服务,包括草拟买卖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如保密协议和股东协议等;


  • 争端解决——仲裁作为保密、契约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十分适用于跨境交易项目中所涉及的争议:据现时法定,国际事务的仲裁裁决可以由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超过150个成员国法院强制执行,而“一带一路”的国家中已有60个是纽约公约成员国。香港堪称为争议解决中心,也是世界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曾在2015年被评为欧洲以外最受欢迎的进行仲裁的地区,而一些其他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更在香港有分支机构。再者,香港正努力晉身成为“一带一路”的其中一个预定仲裁地点,所以可见香港的潜力不少。


综合上述各点,香港在法律层面和其他专业服务领域拥有著强大优势,它在实践“一带一路”战略中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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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伙 人 档 案   】



罗婉文

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 中国业务主管

办公地址:香港

邮箱:elaine.lo@mayerbrownjsm.com

电话:+852 2843 2318

传真:+852 2103 5033


“罗婉文是公司法及并购(中国)领域当之无愧的‘业界贤达’,她擅长就外国直接投资、合并及收购以及公司重组提供法律服务,经验极为丰富。她的客户多来自银行业、电信业及保险业。” 《钱伯斯亚太》(2014年)


罗婉文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的中国业务主管合伙人。她也是原孖士打律师行的首席合伙人及亚洲区董事会主席,并且在2008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担任Mayer Brown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她专长于外国对华直接投资、跨境合并及收购、合资公司结构设计、技术转让及公司重组等业务。罗律师的业务涉及中国众多行业领域,尤其是能源、水务、公用事业、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广告、物流及销售领域。她擅长就项目融资交易向政府机关、项目发起方、贷款方和参股方提供法律服务。她还就并购、资产融资和项目融资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意见。 


罗律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任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她讲流利的英语、广东话及普通话。


罗律师于2014年被《钱伯斯亚太》评为公司法/并购领域“业界贤达”(Eminent Practitioner),并被众多出版物推荐为中国内地法律领先律师。她在2008年、2009年及2015年的亚洲法律杂志大奖中被评为“年度最佳管理合伙人”。


2015年6月,罗律师再度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谘询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至2017年6月30日结束。在此之前,罗律师曾于2014年3月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员薪津独立委员会委员。独立委员会研究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员的薪津制度并就相关事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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