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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苏京春等:基于阶层流动的“公平感”象限与实际收入分配差距

苏京春  余 乐 财政研究 2022-04-25


基于阶层流动的“公平感”象限与实际收入分配差距

——一个行为经济学视角下关于我国如何

看待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研究


苏京春  余 乐


内容简介

传统经济学视角下,对收入分配公平的基本概念探讨大都集中于“均平”、“公平”与“公正”等核心概念上,而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推进,停留于这一层面的辨析已很难满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需要。税负相关研究中,早已注意到机械数字与感官会同时对个人的税负感觉产生影响,这种思路同样值得拓展到收入分配研究领域,加入对“公平感”的考察。基于行为经济学观察“公平感”,其实质就是社会成员最终所形成的大脑神经冲动,而这种大脑神经冲动受到三种类型因素的影响,分别为:个人的历史、个人的小社会及社会的不确定性。然而,虽然这三大因素都会影响到社会成员的“公平感”,但是个人的历史总是因人而异,社会的不确定性又防不胜防,只有个人的小社会这个因素属于可调控范畴,而在实践中其突出表现在对“阶层流动”的感知。因此,理论探索将这种“公平感”指向“阶层流动”这一要素。为了便于比较、分析及观察可探寻的路径,我们尝试以“贫富差距”为横轴,以“阶层流动阻碍程度”为纵轴,建立阶层流动的“公平感”象限。针对其阶层流动阻碍程度的相对高低、贫富差距的相对大小,又可以将此象限所覆盖的区域粗略分成四个部分,分别为:第I区域,阶层流动阻碍程度低,贫富差距小,典型代表为北欧地区、非洲地区;第II区域,阶层流动阻碍程度低,贫富差距大,典型代表为美国;第III区域,阶层流动阻碍程度高,贫富差距大,典型代表为拉美地区、印度;第IV区域,阶层流动阻碍程度高,贫富差距小,典型代表为英国、韩国。“公平感”象限的“两种收敛”。所谓跃迁式收敛,就是指调节“公平感”的路径为直接打破“阶层流动”的阻碍。对应于象限本身,就是指从第III区域跃迁至第I区域。若对应于实践,这种收敛方式往往意味着社会制度革命。所谓渐进式收敛,就是指调节“公平感”的路径不是直接打破“阶层流动”阻碍,而是通过两步走来逐步实现。对应于象限本身,就是指或从第III区域过渡到第IV区域最终到第I区域,或从第III区域过渡到第II区域最终到第I区域。“公平感”象限的“三条路径”。路径一:从第III区域收敛至第I区域。这条路径属于跃迁式,也就是在短期内实现一种强势平均。但是这种方式很难实现,即使实现,它对制度建设的要求很高,很难得以持续。路径二:从第III区域过渡到第IV区域,最终收敛至第I区域。路径二的含义是,某一经济体可能会从阶层流动固化且贫富差距大导致“公平感”低的阶段,发展至阶层流动仍然固化但贫富差距切实缩小并提高“公平感”的阶段,再最终发展到阶层流动畅通、贫富差距小且“公平感”高的目标。路径三:从第III区域过渡到第II区域,最终收敛至第I区域。路径三的含义是,某一经济体可能会从阶层流动固化且贫富差距大导致“公平感”低的阶段,发展至贫富差距仍然较大但阶层流动却被打通从而提高“公平感”的阶段,再最终发展到阶层流动畅通、贫富差距小且“公平感”高的目标。“基于公平感”象限对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三个重要反思。第一,收入分配差距存在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和最低的经济体,都位于贫富差距最小、“公平感”最高的第I区域,即国内收入分配随着经济发展有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经济体群体就是最低经济体群体的螺旋式上升。第二,贫富差距会随经济增长呈现扩大趋势,但收入分配调节路径却罕有研究。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都更注重调节的起点和调节的终点,却罕有调节的行之有效路径进行的研究。第三,收入分配调节的效果以“公平感”为判断标准更为合适。由“公平感”象限不难看出,无论是实际收入分配差距大的美国,还是实际收入分配差距小的英国和韩国,都是发达经济体,并且都具有较高的“公平感”。且无论在经济实践中数据反映如何,影响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都是“公平感”,也就是说,无论数据上是否反映出公平,如果市场主体感觉是公平的,他们的行为就不会因为收入分配差距而偏离轨道。鉴于中国处于第III区域,沿着“两种收敛”和“三条路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抉择必然面临如下两种不同类型。一是跃迁式发展,即试图直接建立如北欧地区的“橄榄型”社会,实现从第III区域到第I区域“跃迁”式发展。然而,中国社会的客观现实是14亿的庞大人口数量,并且农村人口约5.6亿,城乡财富差距很大。以跃迁式发展,势必意味要通过长期且大量的财政投入推动一系列水平不断爬坡的民生保障措施,为财政带来难承受之压力。二是“渐进”式发展,路径有两条。其一为从第III区域过渡到第IV区域,最终发展为第I区域。这样“猛拽”式的经济增长将会导致财阀干预政府决策、政府自身腐败以及利益阶层的垄断等诸多难以改革的制度性障碍。从第III区域过渡到第II区域,最终发展为第I区域,也是我们认为中国可以选择的最佳路径。一方面,历经改革开放40年的中国,在社会制度层面已经实现了许多“创造性的破坏”经验积累。另一方面,以阶层流动畅通为突破的社会制度改革,也正是中国经济改革走入深水区的“硬骨头”。以此为社会制度改革的契机,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继续增长的必由之路。渐进式发展的第二条路径,或可成为我国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过程中收入分配调节阶段性目标提供切实可行的新方向。我国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基层流动的制度障碍,这种障碍在发展经济学视角上或可归于指向“后发劣势”的制度层面,而从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研究收入分配路径的结论上来看,我们恰应以此障碍为突破,以此实现减少社会阶层流动的阻滞因素,以期以此番努力,来推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切实可行并科学有效地沿着本文所提出的“公平感”象限,向着更优的“北欧模式”(即象限的第I区域)实现收敛。据此,我们针对当下阶段改革提出如下对策建议:第一,托住底层保障,再分配注重底层“公平感”。第二,注重财产 “公平感”,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第三,理顺市场机制,激活阶层流动“速度”。


论文框架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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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苏京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学博士
余 乐,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内容由作者提供,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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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邢    丽     何利辉 

           采编:于婧华     刘柯彤(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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