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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傅志华等:财政本质的“多重性”与集中体现 ——兼论财政学的学科属性

傅志华  陈 龙 财政研究 2021-09-10

财政本质的“多重性”与集中体现

——兼论财政学的学科属性

傅志华  陈 龙




内容提要

基于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人类产生了各种需要。从根本上而言,国家治理的目的就是协调“三种需要”以及与之相应的利益矛盾,防范风险,使之符合社会存续和发展的需要。一切国家治理活动皆最终归结于此。通过对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和配置,财政成为协调“三种需要”矛盾的基本机制,并在其矛盾运动中得以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财政形态、制度和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三种需要”的矛盾运动来实现。在协调这一矛盾运动之中,围绕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与配置,在人与物、人与人两个层面上形成了财政本质的“多重性”,使财政具有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态以及文化与伦理道德等多重属性。在人与物、人与人两个层面衍生出来的诸多财政关系,体现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维度和内容,并以利益分配与协调的形式集中体现出来。财政本质“多重性”理论,为新时代推动财政理论创新、解决当前重大财政理论和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


关键词:财政本质 社会公共需要 利益分配 财政学

财政本质的集中体现:利益的分配和协调

作为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利益是与人类社会共存的客观实在,事关个人及社会存续和发展的根本。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认为:“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唯一动力。”那么,何为利益?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或需要的满足。人类追求利益的动因和根源在于满足各种需要。人的需要的满足,一般通过人类的社会劳动以及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使用才能实现,那么个人为了自身需要而与需要对象建立起来的对立统一关系就表现为利益。因此,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益实现的过程。人的本质特性在于社会性,个人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依赖于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分配和协调。


需要指出的是,利益并非仅指向物质利益,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属性的利益。无论是利己行为,还是利他行为,其存在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利己行为主要是满足物质需要和部分精神需要。物质需要主要指维持生命的最低数量的食物、水、住所、衣服等生理需要和安全保障的需要。部分精神需要主要是指归属感、尊重的需要等社会层面的需要。利他行为主要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这部分的精神需要,实际上属于马斯洛自我实现的需要,这种需要主要是指对爱、真理、正义、服务、完美、充实等的追求。由于利他行为对利己行为有积极的影响,因此,一些人的利他行为,有时可以得到利己的结果,即在满足他人需要的同时也满足了自身需要。


由于需要可分为个体需要、群体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因而这些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也必然使人类社会衍生出一个巨大的“利益场”——各种利益相互交织、影响,统一与冲突并存。财政是协调个体需要、群体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之间矛盾的基本机制,财政活动必然涉及到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分配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绝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一种精神、观念上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具有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这一实实在在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可以指为社会全体或大部分成员所共享的利益,尤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体现在由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组织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之中,如公共设施、环境、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同样,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多样化,表明了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化。


公共利益和个体、群体利益密切相关,存在既对立又相互转化的关系。除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之外,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一方面,对个体和群体利益的追求可能达到公共利益的结果。亚当·斯密用“看不见的手”原理阐述了个人从其私人利益目标出发达到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最终必然还原于个体或群体利益,并被个体或群体所感觉到。独立于个体利益之外,并且不能还原为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虽然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或一致性,但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简单加总,它具有对象不确定性、共享性、客观性和层次性等特征。对公共利益理解、认识的不同,将会对财政行为产生一定影响。


不同的财政行为主体在各自的行为目标下,必然追求各自不同的利益。在同一财政活动中,各种不同的利益追求交织在一起,又必然造成一定的利益冲突,由此在财政活动中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的利益冲突之网。总之,在汲取和配置公共经济资源中产生的人与物(经济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集中体现为利益的分配和调节。


一些财政理论在分析财政行为时,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财政行为的单一主体,并置于公共利益的框架下进行分析。这样容易导致一个缺陷,即只停留在抽象、空洞的层面上研究财政行为,将复杂的利益关系简单化,影响了理论对实践的解释和指导力。财政决策和其他财政活动的行为主体,实际上可分为两类:政府主体和隐性主体(个人和部门),即财政行为主体具有二元性。偏废任何一方的分析,都无法解释政府行为的复杂性,也无法把握财政运行规律。在不同的价值导向下,这两类主体在财政活动中追求各自的目标和利益。政府主体,通常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财政决策的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自然是公共利益;只有“变态政体”行为的价值取向才是统治者个人的利益或部分人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受一些个人和利益集团(群体、部门等)的影响,政府行为往往偏离这一目标,服从于社会中的某些特殊利益(其中主要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作为财政行为隐性主体的具体个人,要么属于某个集体、群体和组织,要么受某种理念的影响,从而对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时使群体和个体的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进而可能侵蚀公共利益,出现“公共利益内部化”现象,即部分公共利益通过财政决策,转化为内部决策人、执行人等相关个体和群体的利益。


因此,在财政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利益冲突,既包括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包括三者内部的各种利益冲突。通常而言,占有主导地位的阶级、阶层及利益集团通过控制财权,或影响财政决策和财政活动,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公共经济资源,并承担尽可能少的财政责任;而丧失财权或影响力的阶级、阶层则与之相反。但是,通过财政追逐本阶级、阶层或个体的利益并不是无止境的,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除了受到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社会伦理道德的制约之外,还受到维护社会有机体的存续、发展并使之发挥其功能最低需要的限制,从而将各种利益冲突和博弈控制在社会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一旦超越这一界限,即利益过度失衡,必将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乱和政权更替,从而产生新一轮的利益调整。


总之,财政反映并主导了“三种需要”和诸多利益矛盾运动的发展变化。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史,可浓缩为财政对利益分配和协调的历史。财政的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财政通过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和配置,对诸多利益的分配和协调能力,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的兴衰治乱和社会发展水平。一个良好的财政制度,必然使财政诸多利益得以有效协调,既能在社会中产生有效的激励,而又能拓展公共控制,形成有效的财权制约,提升财政治理能力。

结 论

财政本质理论是解决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而搭建新财政学和财政理论体系的基石。长期以来,学术界大都从单一层面分析财政本质,制约了财政理论深化和财政学科建设。财政通过对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与配置,可以协调个体需要、群体需要和社会公共需要之间的矛盾,并在三者矛盾运动中得以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财政形态、行为和制度的影响,具体通过“三种需要”的矛盾运动这一媒介来实现。在协调“三种需要”之间矛盾时,围绕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与配置,在人与物、人与人两个层面上形成了财政本质的“多重性”,并使财政具有了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与伦理道德等多重属性,以及产生了各种财政关系。这些关系,必然集中体现为利益的分配和调节。财政反映并主导了“三种需要”和诸多利益矛盾运动的发展变化,其治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以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和配置,分配和协调诸多复杂利益的能力。


国家治理的目的就是协调“三种需要”以及与之相应的利益矛盾,并使之符合社会存续和发展的需要。因而,构建以财政为主体的利益协调和博弈机制,对于构建良序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现实来看,无论是应对新形势下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还是构建与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都需财政在其中发挥重要基础和关键性作用。


依据财政本质的“多重性”,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层面,而且还反映在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以及道德伦理等诸多层面。这为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及诸多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和现实指导。财政对公共经济资源的汲取和配置,涉及诸多复杂利益。在实践中,既要注重社会效率,又要公平正义,构建符合我国治理和制度特点的现代财政制度,在财政制度中实现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有机融合,实现财政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从当前经济运行来看,不仅需要防范风险,而且尤为重要的是通过公共经济资源的调整,破解当前制约经济发展的深层因素。针对现实中的困境,我们不能单纯从财政收支这种狭隘的流量概念中分析财政问题,而应更为关注公共经济资源存量调整,其中涉及到整个国有经济资源配置的问题,并考虑到我国制度转型的特点和经济社会结构,跳出财政看财政。唯有如此,才能拓展财政改革和财政政策空间,为解决如地方债、减税降费、去杠杆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两难选择”,提供新的思路和有效措施。


此外,立足于财政本质的“多重性”,使财政学具有了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这也就为构建独立于经济学之外的新财政学体系,扫除了最大的理论“障碍”。在新的体系中,围绕财政学的研究对象,财政学的研究内容和学科设置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研究财政基础理论,包括财政哲学(财政伦理理论)、财政经济理论、财政政治理论、财政社会理论等;另一方面,研究财政应用理论,把财政基础理论融入到一些具体的财政应用中去,具体包括公共经济资源、财政关系、财政体制、税收、预算、财政政策等诸多方面。通过财政理论创新和学科建设,使财政在实践中切实担负起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这一重任,并服务于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

作者简介:


傅志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陈 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全文刊发《财政研究》第8期


策划:邢    丽

采编:何利辉  于婧华  岑可佳(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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