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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肯出院,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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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问

这辈子最不想去的地方是哪儿

估计所有人的答案都是一致的

医院

最不想睡的床

莫过于病床了

可有人却在医院一住就是三年



近日,汨罗市法院白水法庭受理了一起住院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认定住院天数后进行了判决。


案情回顾


2014年1月10日,陈某驾驶小车时,用手擦眼睛( 眼睛:我的锅)将车驶入逆向车道,与对面郑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郑某左股骨折、气胸。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郑某分别在汨罗市中医院、汨罗市人民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257天。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陈某赔偿损失827708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住院属实,其手术后医生对其进行正常的观察治疗,何时出院,医院不作规定,由病人自己提出,观察治疗可以在医院也可以在家,病人自己要求在医院观察治疗,由病人承担床位费、护理费等。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郑某的病历资料和医院反馈意见,郑某住院1257天明显过长,存在过度治疗情况,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人的负担。对于误工期、护理期均酌情认定521天,以后取内固定另计算误工20日、护理10日,住院天数为476天。超期781天的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院护理费、床位费等其他费用,合计43361元,应由原告郑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287000元,陈某赔偿246770元,驳回郑某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受伤,必要的医疗行为是正常的,但如试图用过度医疗延长住院天数来增加赔偿数额,最后可能就得不偿失,人为扩大的损失就得受害人自己担责了。


普法栏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误工费、护理费等字样,那这些费用通常是怎么计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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