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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会议纪要: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可以判决由滥用诉权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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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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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


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可以判决由滥用诉权方负担。


答:行政诉讼中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对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扰乱诉讼秩序的,在不予立案的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其他妨碍诉讼行为,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起诉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反复释明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尝试以通知书方式告知起诉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理由:滥诉问题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判决滥诉方承担因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与诉讼费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正确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推动诉讼费管理办法的修改,提高诉讼费标准,由败诉方负担对方为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费用,提高诉讼成本,防止滥诉。


将滥诉行为认定为妨碍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具有一定的法律根据,现实可行。对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滥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滥用诉权的起诉人还依法享有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决争议的诉讼目的。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其不予立案,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也便于对处理滥诉行为的监督,是一种可行的防止滥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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