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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式思维的谬误:用“认知工具” 代替 “客观事实”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

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

标签式思维的谬误

用“认知工具”代替“客观事实”


编辑:路芳菲

在认知客观事物的过程中,人们对相同种类事物,会根据其不同特征和特性进行分类,给其贴上特定的标签以示区分,这就是标签式思维。

这种标签式思维方法,对于我们快速认知事物,对事物进行有效分类和管理,以及在人际沟通中快速准确地表达所指称的事物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比如,在语言文字方面,在中国近代化过程中,白话文的使用,大量引进了来自日本的很多词汇,如:干部、机关、组织、细胞、系统等。另外,在当下的通俗文化中,也有大量来自动漫领域的话语词汇,如:萝莉、御姐、中二、直男等等。其实,这些都属于标签式话语的范围。

然而,标签作为一种认知工具,它不等于就是客观事物本身。标签可以用来指代事物,但却不能用它来界定事物。换言之,标签可以帮助记忆认知的结果,但是标签不是认知本身,更不是事物本身。

然而,在我们的认知行为模式中,却存在用标签代替事物本身的习惯。比如:对某一具体事物,首先分析它符合哪种标签的特征,然后将其归入所符合的标签,再用该标签的特征或特性来界定该事物。显然,这种认知方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错在用认知工具代替客观事实。

这种思维习惯,在很多认知领域都存在。比如,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定侵权责任时,人们会不知觉地陷入这种思维习惯。

适用法律时,根据通行的规则,对不管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应当使用锁定式思维进行确定。也即,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符合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判断其构成相应的责任,否则就判断其不能构成相应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解决侵权责任的确定时,往往会偏离这一原则。也即,不使用锁定思维,而是使用链接思维。具体的思维模式是:以法律对特殊侵权的规定为超链接,把所要解决的争议转移到对其他问题的判断上去,通过对其它问题的判断,来解决本案所争议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比如,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首先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然后再按照法律关于承揽或雇佣关系的规定,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这就是在法律适用上的标签式思维。

因为,法律关于承揽及雇佣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侵权责任的特殊方法,或者说简便方法。以该规定为依据,可以确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不能以该规定为依据,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也即,对这类关于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定,只能正向肯定适用,不能反向否定适用。

在这种通过引入其他争议问题来解决本案争议问题的方法中,诉讼主体之间所展开的争议问题,已经不是原来争议的实质问题。对于这种游离于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之外,通过中间环节来处理本案争议问题的裁判方法,形象地看,有点像“南辕北辙”和“缘木求鱼”。

当然,适用法律,首先必须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侵权纠纷适用法律来说,需要界定的是当事人之间有无侵权责任关系,而不是当事人之间有无承揽或者雇佣关系。

因为,当事人之间关于承揽或雇佣关系的约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相互之间,以及合同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么,当事人之间关于承揽或雇佣关系的约定,能否影响到侵权责任关系?答案是肯定的,必然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通过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改变,其中包括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改变,从而改变侵权责任关系中的事实内容,并最终影响到侵权责任关系。

并且,这种合同关系对侵权责任关系的影响,绝非是那种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入承揽或雇佣,然后对侵权责任就按照承揽或雇佣法律规定处理的方式,所能界定清楚的。对侵权责任的处理,不能如此简单和机械。

形象地看,那种把在民间大量存在,既非承揽、也非雇佣的无名合同关系,硬性归入承揽或雇佣关系,然后适用法律并得出裁判结论的思维方法,有些像“郑人买履”和“削足适履”。

当然,对这类纠纷,也并非应当完全排除法律关于承揽或雇佣特别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有两方面的运用价值:一是前已述及这些规定“只能正向肯定适用,不能反向否定适用”二是这些规定“不能作为事实判断规则使用,但可以作为裁判结果的表达方式使用”

对以上第二种运用的具体方法过程,叙述如下: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理进行判断,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比例;然后,以此处理结果为前提条件,去寻找相应的方便说理和裁判的具体法律规定(既可能是承揽规定,也可能是雇佣规定,还可能是其他规定)。

其实,这种处理方法,就是有人所说的“先有结果、后找法条”裁判方法;并且,也是“先有结果、后找法条”裁判方法运用的典型场景和真实意趣。

不过,这种所谓“先有结果、后找法条”的说法,只是表面上的形象概括,而非客观实质。因为,这种处理方法,是直接解决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其依据的法条是侵权责任法。其方法论的核心,是用锁定式裁判方法解决侵权责任构成问题,与那种通过寻找中间环节来确定侵权责任的链接式裁判方法相区别。

最后,应当看到,标签式思维方法,不仅在法律适用领域存在,在其他领域也是普遍和大量存在。比如,现实生活中,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已经根深蒂固了的“阴阳五行”理念,就是一种典型的标签式思维。

当然,标签式思维在与其相适应的范围内,具有较强的运用价值。比如,它在提升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以及方便人际沟通方面,效果较好。将其运用到通俗认知,日常人际交流上,并无大碍。但是,在解决专业性的具体问题和实际问题时,标签式思维则十分有害,对其应予警惕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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