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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糖樱拙见 正洪观点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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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规范的理解

作者:糖樱拙见


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两款组成:

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两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构成要件

第一款规定,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二款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可见,这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如此,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三、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理解

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该问题有关的,主要有三个条文: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产品如果不存在实际危害,仅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可见,产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虽然可以是行政管理处罚的违规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四、管理性规范与侵权性规范的区分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表明我国立法已经基本认可“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与这种立法的理论背景相适应,对食品安全法的规范,也可作类似的区分,即区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区分为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其中,管理性规范,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而侵权性规范,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责任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受害者的索赔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对这种区分方法的逻辑层次,可用表格梳理如下:

管理上禁止性规范

概约性规范(宣示性和引致性条款)

具体性规范

纯管理性规范(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依据)

B    

管理性与侵权性兼备规范

C    

侵权上禁止性规范

具体性规范

侵权性与管理性兼备规范

D    

纯侵权性规范(侵权责任法类型化规范及特殊具体规范)

E     

概约性规范(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F       

可见,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体系中,对国家颁行的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归入表格中的B类规范,即管理上禁止性规范,或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可以归入表格中的E类规范,即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五、小结

从以上分析,总结出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区分为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对《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可区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产品具有实际危害,即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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