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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旸:马克思论述正义问题的双重维度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李旸

摘要

究其根本,学界围绕“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主要反映了两重矛盾:一是马克思批判正义和表达正义的相关论述之间的矛盾;二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与建构正义之间的矛盾,也正是这两对矛盾为当前学界重点关注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设置了难题。认为马克思拒斥正义或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理论相抵触的观点都错在混淆了马克思论述正义的不同维度。马克思既在历史维度上揭示正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又在规范维度上谈论正义的价值内涵。前者是关于正义的社会历史学,后者构成正义的实质规范性内容。这两种维度并行不悖,既没有对立关系,也没有包含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既不排斥正义理论,亦不蕴含正义向度。无论是将马克思对正义范畴的历史-社会解释误判为他的规范性正义标准,还是停留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逻辑而不对正义问题做专门细化的规范性研究,都将遮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实质性内容。明确区分马克思论述正义的两种维度,是切实推进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当代建构的必要前提。

当前学界关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蔚成风气,然而,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正义问题从未占据焦点,是当代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号角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从沉寂中唤醒。一方面,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及其引发的巨大思想效应,使正义这一政治哲学主题成为当代学术界的热点并影响了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致思路径;另一方面,两极化的财富分配和以阶层、种族、性别等参数交叠表达的权利诉求不断挑战自由主义正义传统的正当性,同时也呼唤更为平等和正义的价值体系,由此规定了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时代使命。当前,无论在西方还是国内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关注和探讨均成为一种普遍的学术现象。然而,马克思并非专门的政治哲学家。他从未系统处理过正义问题,只在批判或论战需要时才偶尔发表对于“正义”的看法,并且这些看法零散而模糊,难以直观地形成连贯的理论。对此英国学者杰拉斯(Norman Geras)评论道:“马克思对有关规范问题的理论思考极其不耐烦甚至不屑一顾,只在极少的情况下才屈尊参与讨论。对于社会学家们所详尽阐述的道德理论,他不只是漠不关心,甚至持反对态度。他蔑视这一领域里对某些问题和概念所作的严密探究,但他在别的地方又强调这些问题和概念……他的著作中处处体现着或隐含着规范性观点,这些观点十分丰富,尽管处于一种无体系的形式之中。”那么,马克思究竟如何看待“正义”?研究者们在此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且每一方都能从马克思那里找到文本依据。一些学者指出,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反对正义诉求,强烈批判蒲鲁东、拉萨尔、吉尔巴特等理论家诉诸平等、公平、正义的做法,将“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斥责为“陈词滥调的见解”、“空洞的废话”,甚至宣称“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因此马克思拒斥“正义”。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克思不仅不反对正义话语,而且持有自己的正义观念。他在揭露和谴责资本主义剥削时使用的“抢劫”、“掠夺”和“盗窃”等字眼体现着强烈的道德义愤,在对资本主义非正义和小资产阶级理论家正义思想的批判中隐含着某种基于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立场的正义观念。

究其根本,围绕“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主要反映了两重矛盾:一是马克思批判正义和表达正义的相关论述之间的矛盾;二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与建构正义之间的矛盾,也正是这两重矛盾为当前学界重点关注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设置了难题。如果马克思仅仅以否定和拒斥的方式来谈论正义,或者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反对任何道德批判,那么以肯定的方式去建构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就将是无本之木。而要解开这些难题,我们需要回到马克思的原始文本去廓清他论述正义的不同维度。

历史之维:正义观念的社会经济基础

马克思很少主动处理正义问题,他往往是在批判的语境中针对涉及正义的某种观点而谈到正义。他所批判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诉诸某种永恒的正义范畴来解释社会经济现象;另一种以“平等”、“公平”的权利和分配主张作为工人运动的基本导向。针对这些观点,马克思着重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解释正义观念的历史性质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产生机制。他的目的在于说明两点:第一,正义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的,其具体内涵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第二,生产决定分配,而非正义决定分配。正义并非社会演进的根本动力,相反,正义的实现需要社会经济前提的保证。此即马克思论述正义的历史维度。这是一种描述和解释的维度,却常常被误认作规范或评价的维度。

在批判吉尔伯特基于“天然正义”来解释某种资本主义交易行为的正当性时,马克思说道,“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批判拉萨尔派提出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等公平分配主张时,马克思反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马克思的这些论述经常被作为论证“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是一种事实判断”、“马克思不具有规范性正义观念”以及“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三个逻辑相联的观点的文本依据。譬如在“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中最有影响的伍德(Allen Wood)就认为,这些文本表明马克思将正义视作一种关于“行为与其生产方式之间的功能关系”的“科学判断”,并且马克思基于资本主义剥削符合生产方式要求而将其判定为正义的。但事实上,在这些文本中,马克思是从历史维度而非规范维度来论述正义的。第一段话是在解释吉尔巴特所说的产业资本家向借贷资本家借钱并付给其利息这种资本主义交易的正当性基础不是来自天然正义,而是来自生产关系的内在逻辑。既然该交易行为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相符的,自然被资本主义社会认为是正义的。是生产关系而不是法律形式决定着交易行为的正义性。在这里,马克思显然是基于资本主义的案例来一般性地揭示正义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并非对资本主义做出正义判断,也非将自己正义观的内容表述为“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即为正义”。第二段话旨在说明资产者的正义观念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在这里,马克思同样并非在评价的维度上判定现今的资本主义分配是公平的,而是在解释的维度上说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是现今生产方式中唯一占主导的经济关系,因此基于其所产生的资产阶级公平观念是当前社会中唯一占主导的评价标准,即法的标准。法的关系在根本上是由经济关系所产生和决定的。以上可以看出,在历史维度上论述正义时,马克思是从一种外部视角对正义的产生机制和性质进行社会学和历史学意义上的说明,而不是从内部视角来表述自己正义观的规范内容或基于自己的正义观进行评价。

马克思看待正义的历史维度亦是一种科学的、现实的维度,他还基于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原理说明了正义作为一种分配理念的实现条件。在马克思论述正义的语境中,正义通常表现为某种分配主张,而他认为分配的性质和表现是由生产制度本身所决定的。在论及资本主义分配时,马克思说,“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关系是对生产关系的反映。任何公平分配主张的实现,都需要由生产方式的性质和条件来保证。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针对要求工资平等的公平诉求说道,“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或公平的工资,如同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所认为公平或公道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是什么。”这段话体现了马克思对正义实现基础的着重强调以及对不具备现实经济条件时空谈正义的批评。正是基于这种科学视角,马克思批判庸俗社会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理论家回避根本的社会变革问题而仅在分配问题上做文章。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主义时说道,“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呢?”也就是说,消费资料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的分配,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反映着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要改变分配方式,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生产方式的性质。要改变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公平的分配,就要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实现“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这样的生产方式。拉萨尔等诉诸正义的庸俗社会主义者不理解经济学上的分配与生产的真实关系,不理解已经确立的历史科学和经济学,认为通过在分配领域里做出改良就能消除对工人的剥削。但在马克思看来,不能脱离生产方式来单独地谈论“消费资料”的分配,根本问题在于推翻旧的生产制度,工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将这些公平分配的主张斥责为“陈词滥调的见解”和“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

这些文本表面上很容易给人一种“马克思拒斥正义”的印象,但通过分析文本及语境不难看出,马克思拒斥的不是正义本身,而是用正义替代历史科学去解释社会现象和指导社会革命的做法。在工人运动的语境中,马克思着重批判正义诉求在运动中的消极作用,即“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而恩格斯在以下三处文本中的论述则更清晰地表明了他和马克思为什么要在革命情境中反对正义诉求:“‘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 “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如果我们确信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以及它造成赤贫和豪富、饥饿和穷奢极欲尖锐对立的状况一定会发生变革,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现代社会主义必获胜利的信心,正是基于这个以或多或少清晰的形象和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印入被剥削的无产者的头脑中的、可以感触到的物质事实,而不是基于某一个蛰居书斋的学者的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

至此可见,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实质反映的是他看待正义的历史视角。与所有讨论“自然”正义或普遍正义的理论相反,马克思指出,任何规范都不是自然的,而是有其社会根源的;也不是普遍的,而是历史的。它们在历史中产生,也会在历史中被替代。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只有在现实的历史和经济条件中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念并非某种脱离社会历史之外的抽象原则,而是代表着新的经济关系和无产阶级利益诉求的“历史的”正义。只有充分理解马克思看待正义的历史视角,将正义看作特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产物,才能准确地把握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逻辑。

规范之维:资本主义的非正义与社会主义的正义

虽然马克思明确谈及“公平”、“正义”的文本大多数都属于历史维度的论述,但这并非马克思看待正义的唯一角度。他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阐释中表现出明显的关于正义的规范性向度。如果说对正义所做的社会历史分析是一种论述正义的外部视角,那么,马克思显然也曾进入正义内部来表达自己持有的正义观念。

首先,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充满了评价性的非正义判断。他经常把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称作“掠夺”、“盗窃”、“窃取”,把剩余产品视为“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 并判定“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这等于在谴责资本家占有了本不应当属于他们、而应当属于工人所有的剩余价值,亦即资本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行为是不正义的。马克思还将剩余劳动称作强制的无酬劳动,指出资本主义“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并且写道:“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象是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马克思说被剥削的剩余劳动是无酬的强制劳动,这意味着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还在于侵犯工人的自由和自我决定权,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宣称,“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除了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马克思还谴责了资本原始积累的非正义,他说:“但是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从来就是田园诗占统治地位。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惟一的致富手段,自然,‘当前这一年’总是例外。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通过语义分析很容易推出,马克思认为资本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正义和“劳动”这种田园诗式的手段,亦即资本原始积累是通过不正义的方式实现的。

其次,马克思在批判庸俗社会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的分配主张时阐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正义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的分配主张时首次说明了共产主义的根本分配原则:“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则应当——因为这个原理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的“公平分配”时再次详细说明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指出按劳分配虽然“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它仍然存在局限性,因为“它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的依据恰恰在于“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这些论述明显包含着关于“平等”、“权利”的规范思考,且从中可以分析出马克思所隐含持有的分配正义观念,即自然禀赋的差别不应当引起任何消费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

马克思对自己规范性正义观念的阐发,再次证明他并非拒斥正义。他一方面强调正义诉求不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但另一方面,他也承认正义的社会作用。他曾这样评价工人的正义观念:“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恩格斯则更明确地谈到无产阶级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要求和这种正义要求的社会意义,他说,“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话,指出: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重要地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 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从资产阶级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

综上表明,在强调马克思的历史视角时亦要看到马克思对现存社会非正义的批判中所包含的规范维度,看到他基于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立场所表达的正义主张,从而为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确立规范基础。

双重维度的区分及意义

至此,我们澄清了马克思论述正义的双重维度:一个是基于外部视角的、解释性的历史维度;一个是基于内部视角的、评价性的规范维度。这是两个截然不同且并行不悖的维度。然而,马克思并非专门的道德哲学家,他在探讨正义问题时并没有遵循事实(描述)/价值(评价)这种元伦理学的区分,这就使人们在理解他的正义论述时有将两种维度相混淆的可能。学界诸种“马克思不持有规范性正义观念”、“马克思拒斥正义”、“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或“马克思有关正义的论述自相矛盾”的观点即是如此。前文已证明,马克思批判正义和表达正义的看似相互“矛盾”的文本实际上分属两个不同的论述维度。马克思“拒斥”正义的论述实质是在强调正义的历史维度,他所拒斥的毋宁是正义的普适性而非正义的评价性和规范性。当马克思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是正义的以及资本主义交易和分配是正义的时,他是在解释正义的历史运行机制,而非认同这种价值判断,而当他谴责资本主义非正义和表述社会主义正义时体现的才是他规范性的正义判断。对这几个关节点的澄清,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建构的基本前提。剩下的未解之题只在于,应如何看待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话语之间的关系?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诉求相抵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内在地包含正义向度。这两种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都具有消极作用,前者消解了理论建构的合法性,后者则设置了错误的建构路径。历史唯物主义与规范性正义理论分属两个不同的理论界面,二者之间既没有对立关系,也没有包含关系。上述两种观点均失误在未能厘清历史与规范这两个相互区分又并行不悖的维度,导致要么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应介入正义论说,要么将主要精力放在正义问题的社会历史学阐释上。

当前要切实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迫切需要进入正义内部亦即规范层面进行具体探讨。但多数学者只谈论马克思处理正义问题的社会-历史视角,而不去尝试确立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原则,殊不知后者才是当前实践最需要和最有现实意义的部分。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基本正义原则是什么?中国当前的改革和实践应当遵循何种正义标准?这本应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中最核心的研究,且这种研究显然是以规范性为特征的。从双重维度的区分来看,历史唯物主义不应成为细致探讨和建构正义之规范内容的障碍。虽然规范始终是历史地变化且受具体的社会现实所制约,但在承认正义之历史-社会性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在某一历史现实中相对静态地、独立地讨论正义的价值构成、内涵和原则,就如同对永恒运动的坚持不妨碍研究相对静止的事物一样。

综而论之,无论是将马克思对正义范畴的历史-社会解释误判为他的规范性正义标准,还是停留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逻辑而不对正义问题做专门细化的规范性研究,都将遮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实质性内容。明确区分马克思论述正义的两种维度,是切实推进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当代建构的必要前提。

 文章来源:南京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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